工人高空坠落责任认定(工人高空坠落责任认定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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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人高空坠亡谁负责空调安装工人高空坠亡谁负责要视情况而定:1、如果坠楼者没有高空作业上岗证,或者没按规范要求系上安全绳带的话,用工单位承担90%的责任,空调用户免责,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空调安装工人高空坠亡谁负责

空调安装工人高空坠亡谁负责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坠楼者没有高空作业上岗证,或者没按规范要求系上安全绳带的话,用工单位承担90%的责任,空调用户免责;

2、如果坠楼者有高空作业上岗证,但没按规范要求系上安全绳带的话,用工单位承担60%的责任,空调用户免责。

3、如果坠楼者有高空作业上岗证,又按规范要求系上安全绳带的话,用工单位承担100%的责任,同时马上报警勘察现场。

4、如果安装工和空调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简单的外包服务,也就是空调公司在自己公司之外找一个人代替自己完成安装任务,这种情况由安装工自己承担,但不排除业主和空调公司承担公平责任的,有可能是只有公司一方承担。

高空坠物维权的方式如下:

1、协商。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高空坠物的免责事由如下: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体会生命的珍贵,认识生命的责任,形成积极向上的生命观,从而在生活实践中激发生命的潜能,提升生命的价值,提高生命的质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一、涉及刑事责任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1、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第1款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没有提到从高空抛物的过失行为,笔者认为过失行为应当有可能存在。如果并非故意,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系过失犯罪,这种情况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故意高空抛物,旨在伤害某人,或者杀害特定人员,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几种罪名,均是针对高空抛物情形,并没有涉及坠物情形。这一个“抛”字,是一种动态,表明行为人系主观为之,有犯罪的故意。对于构成高空抛物上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不是人为故意抛物,而是过失“抛物”,或者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也较多。对于这种情形,假如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如果是过失“抛物”,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如果是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不追究刑事责任。4、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直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涉及行政责任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对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我们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呢,实践中行政处罚的案例几乎很少。笔者认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处罚情形,可以适用该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情节轻微,但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利用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物一定程度毁坏的,但情节轻微,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故意伤害特定人身体的,构成轻伤以下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涉及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处罚,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也是出于无奈。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很难找到侵权人,高空抛物、坠物就是一瞬间的事情,行为人很难被“逮着”,这也是导致此类事件频发的原因。没人知道是谁“干的”,就是公安机关介入,一般也很难查出。为了平衡各方权益,创造和谐社会,只能让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户来承担补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后加强互相监督,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于该条法律规定,也是之前有过类似案例出现后,多方论证才确定下来的。一人出事,让那么多人给他背锅,确实不公平,但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构成伤亡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工人高空坠落责任认定

法律主观:

高空坠落物砸伤人要找谁负责 坠落物的主人或者找不到实际坠落物的人应当由高空抛物点建筑的所有人一同承担。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 公司 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 人身伤害 ,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侵权 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高空抛物行为一旦无法查出责任承担者,则会由高空抛物点建筑的所有人一同承担。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也可以通过网在线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作业自己坠落的责任划分

法律分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高空抛物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抛物责任承担者:高空抛物能够找到抛物者的,由抛物者承担责任,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高空抛物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抛物能够找到抛物者的,由抛物者承担责任,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抛物的危害

1、造成他人受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2、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

高空乱扔一些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会导致小区环境的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

临时工高空作业坠落,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如果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需通过工伤赔偿途径进行索赔,用工单位没给员工交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部赔偿。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找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进行索赔,具体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分担。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系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而致死亡的,死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是: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空抛物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高空坠物是由于物业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那么物业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高空坠物导致了人员伤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高空坠物追责的意义:

1、警示作用:对高空坠物行为进行追责,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那些有意或无意高空抛物的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从而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

2、安全保障:高空坠物不仅威胁到行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通过追责,可以促使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住户加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

3、责任划分:高空坠物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住户以及抛物者等。通过对各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和划分,可以避免责任模糊和推诿扯皮,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赔偿损失: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通过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可以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5、完善法律制度:高空坠物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高空坠物进行追责,可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对高空坠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法典

高空作业责任书

高空作业责任书范文(精选6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责任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责任书是写明责任范围、职责,多用于平行的文书。想学习拟定责任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高空作业责任书范文(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高空作业责任书1

为了健全本标段的工作制度,加强挖桩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标段的工作实际情况,特签订责任书如下

1、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体质好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3米以上,工作斜度面坡度大于45度,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牢,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活动物体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作业地面要划出禁区,要设“严禁闲人进入”的醒目标志。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作业者最少离开电源(低压)2米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后及时将工具、零碎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

10、要处处注意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且在上下两层间设专用的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13、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爆品。

甲方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乙方高空作业人: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高空作业责任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行工作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维护好作业人员的安全,若造成人员伤亡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6、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作业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若造成人员伤、亡,由乙方全权负责。

8、甲方指定乙方为广告施工方,乙方施工日期: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

9、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必须高质量完成工程,出现延误工期、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殊情况除外(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暴风雨、雷电等天气)。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高空作业责任书3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作愉快,避免乙方承接甲方的华融大厦外墙高空作业人员出现责任事故及经济纠纷,特制定如下安全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讲解其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进场,甲方如需办出入证的,甲方协助乙方办出入证,需乙方自行办理出入证的由乙方自行办理。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对全体高空作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管理,确保做到懂法、守法,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身体健康。

2、乙方负责对高空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教育,尤其是电器设备的使用安全以及甲方电气设备区域卫生的处理方法。

3、乙方员工严禁在甲方施工现场吸烟。

4、乙方负责对在甲方工作的员工进行行政教育,并将在甲方工作的乙方员工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5、严格遵守甲方的出入登记制度,走指定通道,自觉接受甲方保安人员的常规检查。

6、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佩戴胸卡。

7、爱护建筑物及各种设施,如因乙方人员失误造成损坏,乙方承担经济责任,照价赔偿。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易燃品(如汽油、酒精、油漆、稀料等)应事先报甲方有关部门,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楼内使用易燃品的不能超过当日用量,每日收工时将剩余易燃品带出施工现场。

9、乙方设专人负责作业安全管理,做到作业前的检查,作业中有监督,作业后有记录。乙方高空作业人员因安全问题造成的伤害,由乙方自负其责。

10、乙方进场后,在施工中如有损坏甲方及周边设施的财产物品,乙方照价赔偿。

11、乙方在施工作业中,乙方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及施工现场范围内造成人员伤害、死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华融大厦无关。

12、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3、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

高空作业责任书4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责、权、利,确保服务项目能优质按时完成,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 甲方指定乙方为广告施工,施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力因影响,如暴风雨、雷电等),施工期顺延。

二、施工地点:____________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责任

在进场高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2、 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2)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3)需使用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4)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5) 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6) 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酒后上班。

7) 乙方负责此项目生产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文明施工作业。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高空作业责任书5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乙方在甲方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为了方便与双方的管理,确实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特制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北京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2、乙方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电工、焊工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如无证操作,造成人身事故或火灾,由乙方负责,同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3、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现场施工负责人为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施工人员及现场安全负全责。

4、作业前乙方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护人应时刻对现场进行监护

5、乙方施工人员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施工。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安全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8、施工现场严禁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配备水和灭火器材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高空作业责任书6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做好对洛玻集团唐宫路唐三街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1#、2#楼仿古花窗、铁格栅、铝合金百叶窗、北立面空调板仿古护栏制作、安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高空作业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的责任

1、开工前务必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2、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3、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应视作高处作业,乙方应严格按要求采取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保护设施和用具。

4、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务必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5、在使用吊绳作业时,必需配备安全防护绳,作业人员务必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6、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防护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8、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作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在工作地点下方区域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方区域应拉设警示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并设专人警戒看护,防止人员误入及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9、严禁直接上下投掷工具及材料,应采用绳系牢后向下或向上吊送,以免砸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上安全网。

10、上、下层同时进行交叉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务必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作业人员务必佩戴安全帽。

11、乙方应随时关注天气情况,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2、需使用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务必经得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职责。

13、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务必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立专职安全员,并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设备、设施及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14、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5、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严禁吸烟;严禁私接乱接施工电源,非专业电工不准私自接驳电源;严禁乱倒垃圾、杂物;严禁使用非熟练工人和童工;严禁在现场非施工区域随意走动;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地。甲方及监理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甲方及监理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16、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务必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7、在施工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留书面交底资料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8、乙方应对其所使用工具的安全防护措施负全责并承担安全责任。如发现安全吊绳、安全吊板、安全带有损坏,务必及时予以更换,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职责。

19、为防止误登,在禁止攀爬部位或不坚固的结构区域,乙方应在适当位置悬挂警告牌。

20、由于乙方管理疏忽、违规作业等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职责,若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赔偿损失。

二、违约职责:

1、甲方如发现乙方施工人员中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本协议规定及甲方其他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

2、因乙方施工人员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乙方承当。

3、若因乙方违反本安全协议规定、而造成甲方的施工成品等的损坏,乙方承担及时恢复原状之责,因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承当。

三、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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