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最高院司法解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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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为18个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变

1、“新解释一”的最大变化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一步解释。

2、因此,新司法解释一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了调整,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3、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月)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施工企业重大利好。

4、个月。根据查询华律官网得知,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而不适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5、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法律主观: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拖欠工程款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

1、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5、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6、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但不适合折价或者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拍卖的除外。建设项目的价款,应当与改造或者拍卖的价款一并优先返还。

工程款纠纷法律依据

1、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解决方法:(一)与欠款人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二)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四)到欠款人住所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违法分包后拖欠工程款

总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向总承包人追讨工程款,如果总承包人不支付的,分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违法分包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下: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之下,违法分包的单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总包拖欠分包工程款怎么索赔总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向总承包人追讨工程款,如果总承包人不支付的,分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发包人家公司已经将合同款支付给分包人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队不可对其主张代位权。第三,只有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种,发包人家公司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

施工单位分包工程给个人不支付工程款的,可以到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追讨工程款,不能解决问题的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单位可以连带起诉,肯定能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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