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是承包方的责任吗(工人受伤包工头和公司谁负责)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责任的承担一般由以下三方面来决定:
1. 承包商:承包商在承揽合同中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等。如果工人受伤是由于承包商没有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导致的,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工人:如果工人在工作中没有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或者没有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导致自身受伤,那么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在承揽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没有对承包商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导致工人受伤,那么委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人受伤是由于承包商和委托人共同造成的,那么责任的承担应当由承包商和委托人共同承担。
总之,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的责任是由多方面来决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如果您在承揽合同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人受伤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工人受伤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要担责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亡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一旦出现工人伤亡的,下列三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工人受伤,包工头等实际施工方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工人受伤的,可以找施工方挂靠的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索赔现实生活中,实际施工方想要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往往都会选择一个建筑公司进行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工程项目。因而,当工人受伤时,施工方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属可以找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要求赔偿。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人受伤的,可以找发包人索赔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人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工方没有施工资质,而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工程的,当工人受伤的,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工头无力赔偿时,赔偿工人的损失。但是如果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发生工人受伤的事情时,一般都与发包人无关了。因此,实施施工方的工人受伤亡时,承包人是将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是工人伤亡严重,又与施工方、承包人,甚至发包人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时,承包人往往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工人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人在工地受伤工程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主观:
工人工地受伤,包工头应该承担责任。包工头作为其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因为雇员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工人受伤找包工头还是承包方
一、工人受伤找包工头还是承包方
1、工人受伤应当由包工头承担。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人受伤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建筑工人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其发包方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且工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关于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的赔偿及责任担负问题?
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一旦出现事故,应由包工头负全责。如果是房主雇佣工人修建房屋,发生事故后则由房主负全责。
法律分析
农村一般出现的情况是房主口头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发生事故后,房主应和包工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伤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而且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必须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农村经常发生类似的案例。事故发生形成诉讼后,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均相对困难,在建房过程中又没有参加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案件的调解、执行都较困难。即使案件判决或调解了,但因赔偿数额大、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履行赔偿责任,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因而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