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责任认定(应收账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认定情况怎么写)
应收账款函证的产生原因及对函证差异应采取的审计程序
编制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作为独立审计师,我们需要就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发表审计意见。在多数情况下“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是重大的。至于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不但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还涉及到利润表上的“资产减值损失”。函证应收款项是我们用于审计年末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余额的主要程序之一。
我们所执行的函证和其他相关应收账款审计程序帮助我们获取有关应收账款存在性和计价的证据,以验证这两项认定。某些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涉及“完整性”认定。
函证是一项实质性审计程序。本指南中所述及的针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其它测试程序也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程序。我们从对顾客销售与收款循环所进行的控制测试(这些内容将于今后技术部推出的外勤工作指南“销售和收款循环”中说明)取得对应收账款余额的进一步验证。
当函证结果发现差异时,审计人员应查明原因,如果属于错报和漏报和就应估计应收账款总额中可能出现的累计差错,并判断是否应扩大函证范围。
关于审计的问题: 例如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这一项最相关的认定是什么
首先,应当清楚“应收账款”的帐户核算功能。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其次,根据上述标准可以从应收账款与收入及其关联的票据等原始附件、收入确认与应收账款确认的形式、时间和交易单位以及合同文书一致性、应收帐款销存转的规律性,以及该账户明细账户设置的合理性进行测试判断。
应收账款有几个认定
根据应收账款认定法准则,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金融资产组合测试是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应收账款的减值测试与现行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必须首先采用个别认定法,然后进行金融资产组合测试。个别认定法,就是根据每一应收账款的情况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提取坏账准备的优点:
1、更稳妥的方法。
2、专门设立“坏账准备”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够客观地反映全部应收账款可变现的净值;
3、现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贯彻了权责发生制,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哪些资料确认坏账
按照中国税务局的规定,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坏账。
首先,需要提供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等。这些信息是税务局确认坏账的基础。同时,需要确保债务人是合法存在的,并且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
其次,需要提供有关坏账确认的依据和凭证,包括相关的合同文件、应收账款明细以及与债务人的往来凭证等。这些凭证可以证明债权确实存在,并且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还需要提供关于追偿无效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可以包括债务人破产或被法院裁定为破产、债务人无法支付的证明文件等。这些证明文件可以说明债权已经无法追偿,从而确认为坏账。
总结起来,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提供坏账确认的依据和凭证,以及追偿无效的证明文件。这些资料将用于税务局确认坏账的程序。
补充资料:
在提交资料时,应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遵守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有其他权威部门对债务人进行了相关的裁定或认定,也可以作为补充的证明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确认坏账,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比如,应收账款已经计提了坏账准备,且已取得相应的审计意见。这些条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并按照税务局的规定进行提供相应的资料。
总之,确认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为坏账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坏账确认的依据和凭证以及追偿无效的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遵守税务局的规定,并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准备好这些资料可以帮助债权人顺利完成坏账的确认程序。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确认为坏账的条件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
人民政府网-《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