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干活受伤怎么做伤残鉴定(私人干活受伤自己摔倒谁承担责任)
伤残鉴定是怎么鉴定的
1、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一、伤残鉴定认定的流程如下:
(一)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二)受理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四)鉴定结果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具体如下:
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
(1)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5、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6、评定书
(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五)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伤残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鉴定人需要填写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统一印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需要准备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者是能证明被鉴定人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其他证据;
3、被鉴定人需要出具在医院的就医诊断证明证书;
4、被鉴定人如果是因为职业病而申请的工伤鉴定,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是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鉴定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伤残鉴定自己去做可以吗
自己去做伤残鉴定可以,劳动者只要携带相关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即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给私人干活摔伤能做伤残鉴定吗
法律主观:
自己摔伤可以依法申请伤残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私人家干活骨折可以评伤残吗
法律主观:
可以评残。认定 工伤 后,如果有骨折情况,按 工伤伤残鉴定 的依据《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评定,有骨折的,可以评上 伤残 十级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的,构成工伤十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12条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为 十级伤残 。
法律客观:
《伤残鉴定标准》
第二条
十级评定: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4、有骨折;
5、关节功能丧失;
6、末节离断。
私人干活受伤怎么做伤残鉴定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即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来说三个月到半年之间就可出具伤残鉴定了。这要根据损伤的程度,如果功能恢复,时间后延;如果损伤严重,不可恢复,三个月以后就可出具鉴定。 劳动伤残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一到十个等级。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无法认定为工伤。无法通过工伤程序经劳动能力鉴定索赔,只能通过人身伤害赔偿程序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申请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个人申请伤残鉴定可以去以下地点:
1、向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2、自行鉴定一般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可以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但是自行鉴定的,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人身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7、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个人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个人可以做伤残鉴定,劳动者只要携带相关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即可。如果劳动者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因此,个人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工伤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做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1、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包括: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
(7)CT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2、接着到当地的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一、个人伤残鉴定怎么做
首先是选择鉴定机构,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
其次,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最后,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二、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好
1、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且也准备委托律师来处理的,建议伤残等级也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怎么去医院做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不用直接到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工伤的伤残鉴定,当事人只需要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即可,申请之后劳动部门会安排当事人到制定的员进行鉴定。
如果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就需要到当你的司法部份申请,由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安排。
伤残鉴定包括范围: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扩展资料: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迅猛增长,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件,占到基层法院全部司法鉴定案件的一半左右。
由于鉴定意见对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当事人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非常多,由此也引发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是单方鉴定失真较多。客观地讲,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比较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而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往往问题较多。有些当事人为了在诉讼中追求高额赔偿,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伤残鉴定。
例如,事前找几家鉴定机构沟通比较,选择可能评残等级最高的一家,而不管评定资质和过程是否规范。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贿赂鉴定人的方式,来实现“无残定级”“低残高评”的目的,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失实,甚至出现造假的鉴定。
二是鉴定方法不够规范。一方面,法医临床学检验不精准导致意见失真。例如,少数鉴定人专业不精,检验方法粗糙,不能通过法医临床学检验获得客观结果;对鉴定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新鲜伤和陈旧伤、变异和损伤的准确鉴别。另一方面,鉴定环节不严谨。如送检材料不全面,受理后又没有进行必要的材料补充,导致过多依赖鉴定人主观检查,造成意见不准确。此外,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过于简单,推理不严谨,容易导致当事人不信任。
三是鉴定时机把握不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以及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鉴定时机一般以受伤之日起3至6个月后为宜。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不同鉴定人对于被鉴定人是否已经达到临床治疗终结的认定差异,通常表现为评价时机提前。
实际上,过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容易把暂时性功能丧失误认定为长期性残疾。另外,由于办案审限的限制,承办法官往往会催促鉴定机构在短时间内提供鉴定意见,这也与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应掌握的时间间隔和鉴定时机产生一定冲突。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问题的缘由
具体而言,伤残鉴定中“错鉴”“假鉴”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鉴定等级决定赔偿额。由于以伤残等级为依据的伤残赔偿金标准逐年提高,伤残鉴定结果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数额有决定性影响,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不惜利用各种人情关系,提高伤残鉴定的等级,从而获取高额赔偿。
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某些鉴定人也乐于接受单方委托,标准放宽,评级靠高不就低。这样就造成大量伤残鉴定意见与鉴定标准不符,导致对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等级持怀疑态度。
二是鉴定具有一定主观性。伤残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依据相应客观材料作出鉴别、判断的主观说明。由于鉴定行为本质上属于是主观说明,因此意见难免存在一定出入。
实践中,不少鉴定意见经重新鉴定后被推翻,往往被认为是不同鉴定人间经验认识的差异。某些鉴定人也借口主观判断作出瑕疵鉴定,使之成为自己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三是鉴定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投诉,时常以属于专业技术范围为由模糊处理或是不予处理,导致监督管理往往落不到实处,对大多数伤残鉴定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也难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形成实质性约束。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规范伤残鉴定应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单方提出申请,对方签字认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诉前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有其合理性,当事人可以待评定结论出来后,计算好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再到法院起诉。
针对申请人的单方委托,为提高出具的鉴定意见的采信率,鉴定机构可以建议申请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共同来到鉴定机构,在说明情况后,对方也在鉴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鉴定。如此一来,可避免在之后的诉讼中,对方提出异议而不得不重新鉴定。
当前,已经有少数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采用了此种模式,并大幅提高了法院对该类鉴定意见的采信率。
二是细化鉴定标准,提升鉴定质量。明确申请鉴定的时机,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统一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同一类型的鉴定事项采用同样的方法,运用同样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客观公正。
在伤残赔偿方面,不同性质的伤残可以有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在规制鉴定人主观判断方面,主管机关可制定明确细致的标准对鉴定人主观判断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界定,也可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对某些鉴定意见中主观判断的合理性进行甄别。
明确对必要鉴定送检材料的标准,对送检材料记录要准确,如影像学摄片数量、读片记录摄片时间及片号等。建立超期鉴定催办制度。法院可与鉴定机构加强沟通,明确催办期限和部门,保障鉴定意见质量的同时,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鉴定协会健全考核培训机制,提升鉴定人职业伦理;抓好法医临床学鉴定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要加强鉴定行业自律,还要依靠社会监督和管理机关的他律;
人民法院在发现超出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范围的鉴定、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致使鉴定意见明显失实的鉴定人,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惩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问题及应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