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案例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最高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最高法的规定有两者所存在的标的不同;以及还有承揽人劳动与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不同;同时还存在有支付的方工不同;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1、 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 承揽人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个工作,定做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 承揽人所支付出的额有一定的技术,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做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 具体包括:定做、加工、修理、检测
3、 责任承担: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但,若是因定做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做人要为伤害承揽一定的责任。
4、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 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用人的一直做事。
(3) 加工承揽给付的保持不限于劳动里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进食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分
法律分析:1、承揽人并不依附于定做人,而雇工是依附于雇主的;
2、承揽人有权自行安排工作的时间、工序等,而雇工只能依雇主的指示行为;
3、承揽人一般是自己准备所需设备及工具的,而雇工的劳动工具及设备一般是雇主提供的;
4、承揽人要承担定做物交付前的风险,而雇工不用;
5、承揽人对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而雇工不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
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生争议,所使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 雇佣关系
例如: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打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上,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主人家干活,每天工资未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请,雇主支付的额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额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硬背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 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二雇用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 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用人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 种类
(1)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是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 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
(3) 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额关系
(5) 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
二、 帮工关系
1、 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收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 如果帮工关系穿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速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 加工承揽关系
例如:王某与一热水器经销公司有协议,双方约定热水器公司卖场的热水器由王某为用户安装,等到月底,热水器经销公司与厂家结算后,再给王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没问题时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给王某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摔伤,王某以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公司承担。公司以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法院在审理时,认定王某与公司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的关系,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1、 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 承揽人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个工作,定做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 承揽人所支付出的额有一定的技术,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做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 具体包括:定做、加工、修理、检测
3、 责任承担: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但,若是因定做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做人要为伤害承揽一定的责任。
4、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 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用人的一直做事。
(3) 加工承揽给付的保持不限于劳动里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进食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四、 劳务关系
1、 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具体包括:
(1) 下岗、待岗、挺秀刘志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 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 离退休人员被聘
例如: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仲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恶劳动者的身份。
例如:有一家公司向船舶外派遣船员,给船员基本工资,船员到船上后,有另一份工资。当两家公司都欠船员的工资时,船员应怎么办?
分析:船员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船员和派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船员应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第二部分,用船员的公司所欠船员的是劳务报酬,应该从法院起诉索要。
3、 适用法律:《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作为长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不得签订劳务合同。
此外:非法劳动关系(雇佣童工)
总结:以上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相似:
1、 劳动者最独立的关系——加工承揽关系
2、 劳动者用人单位关系最密切的——劳动关系
3、 接受劳动方要为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受益原则)
4、 接受劳动方不承揽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但接受老东方根据其错误指示所受伤害的除外。
5、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6、 争议解决途径:劳动关系一方一定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仲裁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关系适用普通的民事程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最高法
法律主观:
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正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 承揽的特征: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一方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受伤,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律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如何区分的?
你好,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一种,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A和B属于承揽关系,B按照A的要求完成装潢工作。B和C属于雇佣关系,C死亡,A是不承担责任的,B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B死亡的话,A作为定做人不承认责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2、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4、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责任如何界定?
1、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是属于承揽承包关系,完工后,房主只支付2400元承包费,不负其他责任。
2、死者费用,有三个承包人(包括死者在内)共同承担,各1/3。
3、文某与其他两人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如果由文某承包,由文某支付其他2人工资,多余的归文某所有的,文某与其他2人为雇佣关系,那么一切责任由文某负责,但是,事实不是如此,是3人平分承包费的,所以是合伙关系。责任3人平均负担。电话约,是一种联系方式,与责任无关。
4、文某医药费3人负担,承包费3人平分,医药费理所当然3人平均分摊,文某不需要赔偿。
5、上面已经问题清楚了,第五问是多余的问题。
农村请人杀猪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系?
【案情】
王某承包同村村民李某家自建房屋工程,因周某主要从事不锈钢焊接和安装,王某将楼梯扶手等工程分包给周某完成。2016年3月1日,周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外伤,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13000余元。周某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期间,周某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遭到对方拒绝,遂引发纠纷。
【分岐】
关于本案中,因工程分包而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指派周某完成楼梯扶手安装等工程,周某的工作受王某的控制和支配,在王某指定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其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即王某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周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点,双方构成雇佣关系,王某作为雇主对周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将承包的李某家自建房工程中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的部分工程交给周某完成,周某在施工中又找人帮忙,周某向王某提供完成安装护栏、楼梯扶手的工作成果,并据此结算劳动报酬,周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但王某将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交给无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周某完成,对周某在施工中受伤,存在选任承揽人方面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李某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某,有一定过错。王某又将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交给无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周某完成,对周某在施工中受伤,存在选任承揽人方面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周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已无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的资质,仍然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在施工中未尽到自我保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认定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正确把握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准确区分雇佣和承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准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是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三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五是劳动成果是否完成决定了劳动报酬的给付。据此,如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定作方与承揽方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就本案而言,周某主要从事铝合金和不锈钢安装工作,王某将承包的李某家自建房工程中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交给周某完成,周某在施工中又找人帮忙,周自带施工工具,利用自已的技术雇佣工人,周某向王某提供完成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的工作成果,并据此结算劳动报酬,周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并且双方的工资结算是按完成工作量的大小结算,符合加工承揽的特征,因此,王某与周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