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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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承揽法律关系的劳动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如雹容一般包括承握世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法律分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如下区别界定: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第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如果一方指定场所、提供工具并限定工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第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承揽关系,是为承揽加工而建立的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以下区别: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二、承揽法律关系的劳动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由于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劳动成果,因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基本上不做干涉。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完全由雇主安排。三、承揽人劳动与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不同。一般说来,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相对来说,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低,一般都是体力活。所以,当雇员出现缺额时,很容易找人替补。而承揽人则一般不能找人替补。体现在劳动成果上,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包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因而价格相对较高。而雇员的劳动成果,一般都不包含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价格相对较低。四、承揽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承揽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是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而雇佣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则多为分期分段支付。而且,承揽法律关系支付前还有个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的过程。而雇佣法律关系,则不存在对劳动成果质量进行验收。如果是计件工资,也只是对劳动成果的数量进行统计,而不存在对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雇主一般就要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请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体怎么区分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与监督;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定期领取;承揽关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4、责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法律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时,雇佣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雇佣关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过错之外,承揽人自行承担。

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概念:

1、雇佣关系,通说认为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

2、承揽关系,通说认为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及认定

1、看是否要求有工作成果。若无则为雇佣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2、看是否具有监控、监督关系。若无则为承揽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3、看是否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若是则为雇佣关系,若不是则为承揽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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