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内容的七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有八个要素,分别是: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效合同的四个基本要素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它规定了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了解合同有效的四个要素。
1.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主体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确保签约各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独立地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人等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确认各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和细节。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例如,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必须符合市场价,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等。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3. 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例如,合同中不能包含违反道德或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合同中不能包含卖淫、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确认合同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 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合同是欺诈、威胁或强迫等行为造成的,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确认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合同有效的四个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这些要素都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是有效的。
合同要素主要包括了哪些
一、合同要素主要包括了哪些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如何规避合同风险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 合同当事人 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 无效合同 。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 2、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 代理 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 授权委托书 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 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 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 知识产权 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 买卖合同 ,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民法典》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 保证合同 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 合同违约 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 《民法典》 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 过错责任 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 《民法典》 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 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民法典》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 违约金 ,《民法典》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 诉讼 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