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惯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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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然后报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

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

人与人之间一旦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时,彼此之间就容易产生纠纷,小的纠纷可以私下解决,但是大的纠纷就只能法院进行调解。比如涉及工程建设等问题,争议标的比较大的时候,个人一般是很难商量好的。那么,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

1、工程量之争。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计费系数之争。

该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属于挂靠单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资质之争表现在结算领域就是计费系数之争。

3、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

许多建设工程需要承包方对外租赁大型机械设备,例如台搬等。按照建筑行业惯例,这些大型机械的租金应该在工程款外另行计费,特别是为了赶工期时,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赁时一般有说明,发包方为赶工期也不否认,但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方总觉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设备租金不合算,认为承包方使用的机械应该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总找理由拒付。

4、竣工决算时间之争。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然后报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这一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本来是一个无争议的技术概念,即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笔者发现许多发包方或者过分谨慎或者出于其他难以言表的目的引进商品房买卖领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项目验收”或“综合验收”的内涵。众所周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地产“竣工”是一个法律概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内容只包括外围框架工程,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围框架结构外,还必须包括内装修、即水电到户与设计间隔等,如果使用综合验收的标准就更复杂了,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小区配置及消防验收。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因为“决算不成熟”,当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5、违约之争。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6、建筑材料品质之争。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上半年,由于国际市场的剧烈变动,建筑材料如钢材价格大幅度上涨,有的涨幅高达40%。而承包方进行建设工程投标时一般只考虑了5%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多不会超过10%。面对40%的涨幅,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未能达成谅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场价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寻找低品质的替代品。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质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7、总包与分包之争。

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实际上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难以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2004年2月3日,建设部还特别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加以特别调整。

8、5%尾款之争。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了保修义务。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之间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地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在工程建设当中,承包的一方和发包的一方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里面会写明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发包一方承诺的给工程款的日期及数额,还有发放方式等等。这些工程款一般来讲,数额都会比较大,这里面不仅包括着建设建筑包含的原料费,工程费,还有建筑工人的报酬等等。

但是在现在市场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一些工程就算签订了合同,也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办法按时按量的发放工程款。这个时候承包的一方不仅自己负担了建设所用的材料,费用,还要负担着工人的薪资,所以此时的财政压力是非常大的,就非常希望发包人能够按时的发放工程款。

一般出现了工程欠款问题的话,首先是要建议双方能够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谈一谈,看什么时候能够把工程款补上。这是最省时省力也是最不伤和气的一种办法了。

就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款的话,如果双方可以协商宽限几周的话,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双方就必须要用诉讼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了,被拖欠工程款一方可以将发包人一方告上法庭来让法院强制执行工程款的发放。

在诉讼过程当中,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或者是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但是在诉讼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可以把当时的承包合同还有对方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打印下来交给法院作为证据来使用。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有真正的承包关系,也就是双方各负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为了防止对方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转移财产或者是跑路,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也就是说在申请提出之后再担保提出的48个小时之内,法院就可以不通知被告人的情况下对其财产进行冻结与保全。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被告人在知道自己被诉讼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而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如果法院对本起案件已经进行了判决的话,在判决生效之后就可以通过法院或者是相关部门直接把被告人的财产账户当中的一部分划到原告的名下,也就是强制执行。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防止被告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而采取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愿意执行判决的话,就不采取这样的手段。

以上就是对于工地拖欠工程款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当然是双方能够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但是如果不行的话,要注意收集证据,将被告人告上法院。

同时要注意,如果被告人的信用出现问题,或者是他的行事风格非常极端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之前就开始财产保全或者是在判决生效之后,就以法院的名义直接将被告人的账户中的一部分划到原告的名下,通过这种方法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通常就可以解决了。

延伸阅读:

拖欠工程款民事判决书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如何起诉工程单位拖欠的工程款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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