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分包中存在的问题(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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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存在的风险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分包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如果接受分包方根本就没有取得建筑资质,那分包方就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就是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可能会造成法律风险,接受分包方再次分包的风险,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

工程分包存在的风险

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分包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如果接受分包方根本就没有取得建筑资质,那分包方就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就是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可能会造成法律风险,接受分包方再次分包的风险。

1、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

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一般有:

一是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包括无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伤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

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主要包括违反“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和“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否则,从合同本身而言就构成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而言确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

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

建筑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这些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的,要想避免这些法律风险,分包之前就要对接受分包方的相关资质证件进行审查,为避免接受分包方再次私自分包,很多问题要提前在合同中写清楚。

目前劳务分包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劳务分包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

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

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

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

3、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问题。

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政策不健全。

一、我国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但缺少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规定,造成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无法可依,特别是一些项目管理单位的责权不明确,在管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很尴尬的地位,许多职责与监理单位重叠交叉,对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没有约束力。

二、虽然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部分省市也出台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还不够完善,有的方面还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比如,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招投标活动没有可以适应的规范和办法。

三、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风险管理制度等配套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社会各方认识不到位,市场发育不完善

一、社会各方对项目管理的认可程度还有差别,如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项目管理方式,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少数经济发达的城市,对项目管理的理念认识比较到位;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项目管理理念还没有被工程建设的各方所接受;不少业主认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后,自己的权力受到削弱,不愿采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方式。由于相关方面对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进展缓慢等因素,致使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与工程总承包市场需求还较低。

二、由于目前市场机制不够成熟,项目风险防范机制还没有完善,也使得业主不敢轻易委托项目管理。另外,建设单位所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用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项目管理的快速发展。如有的项目的项目管理费仅为工程投资额的0.8%,远低于工程监理的费用,企业无法配备项目管理所需要的人才。这些都是导致目前项目管理市场发育不够的重要原因。

企业层面的问题

一、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体系还不能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我国大多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还没有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及项目管理体系。全国除50余家设计单位已改造为国际型工程公司外,大多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服务功能、组织结构等方面不能满足高水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许多大型施工企业还不具备设计管理能力。多数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其服务功能、组织结构还不能满足全过程、全方位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要求。企业中的工程项目管理岗位职责、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还有待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集成化、标准化程度较低。

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工程建设企业普遍缺乏精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复合型项目经理专业人才,这也是我国工程建设企业与国际工程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重要因素。我国多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吸引和招聘社会优秀人才的机制,各类人才靠企业内部培养,不利于短缺人才的迅速补充和人才市场优势的有效利用,也还没有形成长期性的激励办法和拴心留人的分配机制,人才流失比较严重。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我国大多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技术仍然比较落后,主要应用传统方法和手段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不重视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缺乏先进、实用和系统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只有少数企业应用计算机集成系统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而国际大承包商十分重视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如美国柏克德公司每年投入1000万美元以上用于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开发。该公司在我国南海石化项目中使用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我方合作企业深感差距较大。

与国际市场接轨方面的问题

与国际先进的工程公司和咨询公司相比,我国工程建设企业的综合实力还存在较大差距。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公司数量太少,目前只有化工、石化等行业有少数国际型工程公司,而且企业的业务领域也普遍较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份额较小。与国际合作的项目少,国际工程承包额也较低。尽管在全球前225家承包商中我国占有40多个席位,但国际工程承包总额不及全球前225家承包中名列前几位的一家承包商的总营业额,在国际市场中的承包总额不到5%.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也不高,多数企业只擅长某一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尚需开拓。

EPC施工分包管理的四个问题及解决措施?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实行总分包制度是当前的通行做法。

一个建设项目在全面实施中,往往有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劳务和专业分包工程队伍共同完成。

因此,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施工分包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分包管理对于epc的重要性,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已经逐步构建了分包商管理相关制度,本文将围绕施工企业分包商管理常见问题及策略展开。

问题1:分包商选择不规范,优秀分包商难以入选

分包商的选择往往决定一个项目分包工程管理的成败,因此企业应该重视施工分包商的选择。当前企业在分包商选择中常见问题有以下方面:

①分包商的选择模式单一,招标方式不合理等。不少企业分包商管理中采取单一的招标模式,如公开招标,分包商的选择流程及周期过长,导致一部分优秀的分包商放弃投标,甚至导致最终流标。大部分企业招标时会考虑低价中标,由此可能会导致最终中标的供应商质量不是最优。

②企业分包过程中都会约定分包履约保证金的提交,由于对分包履约金的设定规则严格单一,可能会给部分有实力的分包商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从而会阻碍一部分优秀的分包商进入。

③分包商准入环节把关不严,施工过程中有些单位认为分包商审批环节程序复杂流程过长,就采取分包商先入场再慢慢审核,导致进场后发现分包商资质不全或不足等导致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选择分包商影响项目进度。

措施建议:

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分包商选择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及招标内容约定不同的招标形式,在保证程序合规、质量可控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企业应该建立分包商供应商库,对于已经入库的优秀供应商可以简化相关的审批程序,甚至可以根据供应商的级别设置不同的履约保证金提交金额,避免因为程序、制度的原因对优秀分包商的进入形成阻碍。

企业要建立规范合理的招标管理制度,根据招标的内容选择合适的中标规则,适当选择合理低价中标而非单纯的最低价作为供应商选择的标准,以保证优秀的供应商能够中标。

问题2: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忽视合同管理

合同是分包方和发包方关系界定的起点,是分包商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后续涉及到法律纠纷及索赔的关键依据。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往往注重合同的签订,但对合同形式、条款及签订审查程序都比较忽视,造成对分包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存在缺漏项或模糊不清的地方,使得实施过程中难以按合同执行、工程结算支付艰难等情况,甚至合同纠纷不断,严重影响项目进展。

措施建议:

首先无论施工分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该重视合同的管理,优先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对于特殊条款一定要双方仔细研讨确定,避免出现过程中的纠偏影响项目进展。

其次是项目开始前一定要进行分包合同的交底,尤其是工作范围、权利义务进行解读确保对合同理解一致。

要重视分包合同台账及合同结算支付台账的管理,重视合同的执行管理,关注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保障项目高效开展。

问题3:分包管理意识薄弱,甚至以包代管

在分包工程的管理过程中,有些总承包单位往往会在分包合同签订以后,将所有的事情交给分包单位自行处理,但分项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项,其施工质量和进度对总施工有很大的影响。

就目前来看,不少的分包单位都是资格不合格、总体实力较弱的单位。

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工作,将会给工程带来隐患,导致承包单位带来重大法律责任,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严重损害总承包单位的良好市场信誉和形象。

措施建议:

总承包单位要强化分包管理意识,秉持与分包单位共同发展的思想,对于能力较弱的分包商要在施工过程中给予扶持并加强过程中的管控。企业对分包方的管控可以从施工现场管理、分包方人员、分包方物资设备等维度展开。

管理的重点在于明确界定总包方和分包商的职责界面,以制度、行为的规范执行为基础,识别分包方能力薄弱环节、关键质量审核点、分包方管理的风险点等进行针对性的重点管控。如对分包商进度管理要关注进度计划的交底;对分包方投入资源要提前检查,确保资源的投入保证进度的落实;对于分包方之间的施工部位加强协为分包方工作创造条件;过程中随时观察纠偏,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等。

问题4:分包商评价机制不完善,战略分包商队伍缺失

企业对于分包商管理,都会建立相应的分包商库,但大部分企业关注的重点在于分包商入库标准的建立,以及对分包商入库程序的管理。相应的对分包商维护以及对战略分包商队伍建立关注的分包商再评价机制比较忽视,由此导致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总成为困扰企业的难题。

措施建议:

企业应该建立系统的分包商管理机制,从分包商的选择、使用、培养、以及评价等应该形成闭环。通过分包商的评价不断优化分包商的选择和使用,为分包商的选择和使用提供输入。

针对分包商评价可以从分包方的执照、资质;分包方的人员储备情况,包括持证人员、技术人员数量及质量等;分包方的设备情况,含设备的到位情况、设备质量等;履约能力,如进度履约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等;现场质量管理及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如员工的培训、职工的合同、工资等管理情况等。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EPC施工分包管理的四个问题及解决措施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问题的对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问题的对策,以供参考。

1、做好建筑工程分发包管理。总承包商选择分承包商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总承包商在工程投标以前,根据招标文件,委托分承包商提出分包工程的报价,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总承包商将各分承包商的相关报价进行综合汇总,编制成总承包投标报价表。一旦总承包商中标取得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商意向和条件,在总承包合同条件的指导和约束下,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做法是总承包商自行参与投标取得总承包合同后,再将拟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分承包商,一般采用招标的方式,由三家以上的分承包商提出分包投标报价等。经过价格、能力、信誉等条件的比较和评审,总承包商择优选择分承包商并与其签订分承包合同。在分发包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严格遵循分包程序和审批。总承包商分包工程时,必须经业主同意并在主承包合同中约定。主承包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业主同意。严防总承包商擅自分包工程。

二是严格确定分包项目范围。分包工程必须是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工程必须是业主和总承包商约定包含的部分(数量与金额),防止把分包工程的范围随意扩大。

三是严格审查分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分承包商是分包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分发包人要仔细审查分承包人资质、能力、资信等,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工程建设人员的资历、机械设备状况等。

2、做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商将主承包合同内对业主承担义务的部分工作交给分承包商实施,双方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分包工程既是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又是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但分承包商在完成这部分工作的过程中仅对总承包商承担责任。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于主从两个合同内的特点,总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除分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外,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都要加强对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

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作为工程的投资人和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认定和批准。

监理工程师仅与总承包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承包商在现场的工作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监理工程师只是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承包商使用的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准确地区分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就分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总承包商。分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分承包商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总承包商同意才可实施。

总承包商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业主承担整个合同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而且对分包工程建设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总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对分承包商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承担如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总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发布一系列指示来实现。接到监理工程师就分包工程发布的指示后,应将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内容,并及时以书面方式转发给分承包商要求其遵照执行。也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自主发布有关的协调和管理指示。

除此之外,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还要加强对分包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支付、变更、索赔等管理。

3、做好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现场人员、设备投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在监理月报中作为一项独立的内容反馈给业主和总承包商,以便随时采取措施。

总承包商要对每一分包工程设专人管理,随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克服以包代管现象。

在招标文件或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应由总承包商负责提供或认定,以避免因料源乱杂,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总承包商要做好与分承包商的协调。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是由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来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企业内部的行政关系不同。各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也只是因其工作而发生联系。这就形成一种局面,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本质上是平等协商的地位。但工程建设又必须是一个高度系统的整体,总承包商需要建立总承包的主导协调地位,以便使分承包商做出与总承包或其他分承包商之间协调一致的努力,以便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篇1

1.1 技术问题

作为一个工程项目,其施工工艺复杂,材料品种繁多,各施工工种班组多,这要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务必做好技术准备。首先,必须熟悉施工图纸,针对具体的施工合同要求,尽最大程度去优化每一道工序,每一分项(部)工程,同时考虑自身资源(施工队伍、材料供应、资金、设备等)及气候等自然条件,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组织计划,并以横道图或网络图表示出来,从大至小,由面及点,确保每一分项工程能纳入受控范围之中。其次,针对工程特点,除了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外,还必须在具体的施工工艺上做好技术准备,特别是高新技术要求的施工工艺。技术准备包括对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长及工人进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以及对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的技术交底等工作。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以及技术交底,可以使施工技术人员、工长熟悉新的施工工艺和新的材料特性,共同提高技术操作、施工水平,进而保证施工质量。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查制度,做好技术储备,针对每一工序、每一施工工艺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质量验收标准,以确保工程质量。

1.2 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

施工的关键是进度和质量。对于进度,原则上按原施工组织计划执行。但作为一个项目而言,现场情况千变万化,如材料供应不上、设计变更等在所难免,绝对不能模式化,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施工质量能否得到保证,最主要的是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来完成每一工序,严禁偷工减料。必须贯彻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专检、联检,通过层层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从而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

1.3 人员管理问题

在工程建设中,所有的工程项目均是通过人将材料组织而创造出来的。只有拥有一支富有创造力、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才能完成一项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怎样才能使施工队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机地达到默契领会?首先,必须营造出一种荣辱与共的氛围,职责分明但不失亲和力,让所有的员工都感到自己是这个项目的大家庭中的一员。这就需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对工人奖罚分明,多鼓励、多举办各类生产生活竞赛活动,从精神物质上双管齐下,培养凝聚力;其次,必须明确施工队伍的管理体制,各岗位职责,权利明确,做到令出必行。一支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面对工期紧逼、技术复杂的工程,只有坚决服从指挥,才能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再者,针对具体情况适当使用经济杠杆的手段,对人员管理必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1.4 资料管理问题

一个项目的管理,除了材料、施工、技术、人员的管理以外,还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资料的管理。任何项目的验收,都必须有竣工资料这一项。竣工资料所包含的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都要求项目部有关人员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归类存档。

1.5 施工安全问题

主要是关于防火、禁止乱搭接电线、戴安全帽,脚手架搭设、安全带、洞口临边的防护等相应的施工安全问题,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小组日日抓,天天讲,做到方案措施的落实和检查责任的到位,防患于未然。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篇2

2.1 项目评价方法

项目评价主要指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其思路基本一致,只是角度不同,前者只考虑项目本身,后者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一些效益、费用由于只是在全社会转移而不予考虑,如税金、利息等),同时采用影子价格(资源优化配置状态下的价格)为数据基础。

经济评价主要采用指标分析、比选方法,评价指标有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通过与基准值比较或各指标间比较,选择较优的方案。只要基础数据确定得当、客观符实,通过指标比较能够选出较优方案。

项目还需进行社会评价,社会评价则带有较大程度的主观性,而且更多考虑项目的整体影响,所以主要体现在思想方法中。项目评价需要认真、客观,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2.2 项目过程管理方法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许多内容、环节需要管理,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的有:

(1)合同管理:合同是约定项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合同管理的中心是选择合同类型,主要是价格类型,不同形式价格的合同体现了风险分配形式。合同管理一般按标准合同文本执行,可适当加以修正。

(2)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建设的实现要靠团队进行。从现代管理角度,人们开始把人当作一种资源来开发而不是作为工具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一词越来越多地为理论与实践所提及,虽然实际上离这个词的本意还有很远。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主要是利用组织结构图、责任分配图进行人员需求分析,落实责任,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参与人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实现。

(3)采购管理:项目建设中设备、材料的采购是一个重要内容,关系到大量投资。采购的原则是既不影响建设,又不要造成积压浪费,影响资金流动。采购管理方法除了计划,主要以库存计算为依据,即根据进度、市场价格因素计算出合理库存量,按进度采购,满足建设需要。

(4)沟通管理:沟通在管理中越来越重要,有效的沟通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是实现项目各目标的条件。沟通以信息为基础,通过信息的取得、辨别、处理、反馈实现良好的协调。信息技术是沟通管理的主要方法。

2.3 项目综合管理

项目综合管理实际上就是对项目各目标、各环节、各要素、各过程进行全面协调,以保证项目整体效果最优,这也是系统思想在项目实施中的表现。项目综合管理采用计划、统筹、协调的方法。项目综合管理是针对项目系统进行,而不是某一个别目标和过程。综合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的主要特点。

2.4 项目安全管理

加强施工作业时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主要应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和标准。检查要有针对性,对目前施工中操作安全隐患较多的关键部位,违章操作现象普遍的工种要重点检查。监理应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进及专项检查的同时,监理人员在施工旁证监理和巡视检查中,加强对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控制。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仅要检查是否有违章操作行为,还应进行应知抽查,以便了解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纪录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部位,是否有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检查其整改的情况。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篇3

西藏地处高原,全区除林芝地区海拔稍低外,其它区域海拔平均在3500米以上,在建筑项目施工中,西藏施工有效日历天全年只有240天左右(3月中旬-11月中旬),同时由于海拔相对较高,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工作效率相对区外要低,因此,在施工中如何保证施工进度、又要保证工人既得利益、还要保证企业收益是西藏目前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抉择,特别是近几年来,西藏地区建筑工人工资飞速攀升,而工程定额中定额人工费远低于市场人工费,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加强施工中人力成本管理,做好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方案,加强施工管理,制定可行措施。

1.现行建筑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用

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货币表现,产品价格是劳动者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创造产品的成本、并获取利润的表现形式,所以建筑工程造价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四部分组成。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由人工工资、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组成,在计算相关费率上,可采取3种方式,一是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二是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三是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可见人工成本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

人工费,人工工资是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目前定额中定额人工费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的,基本上由各省、市制定。可以说现行定额人工费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工资水平,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工工资水平相差甚远,遏制了工人劳动积极性,另外,工人完成分项工程的同时,也相应为企业创造了利润。目前定额中利润的计取方法,使工人创造的利润永远是在定额基础上的利润,不能真正反映出工人剩余时间创造的价值(利润)。

2.西藏现行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的对比分析

西藏现行(2011)定额中人工费在63.00/工日-69.00/工日之间,建筑施工企业执行63.00/工日标准,上述人工工资单价按照3500m

西藏现行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相差甚大,如AC0102定额中,每10m3人工费为1193.73元,经折算,定额中290×190×190C10砌块每10m3为955块,即每m3为96块,每块人工费为1.24元。但在目前市场人工费中,砌290×190×190C10砌块,技术工人每天最多只能砌360块左右,按照定额只能结算360×1.24=446元日工资。在实际施工中,企业支付技术工人工资及生活费达到每天380元,一个技术工人最低配备一个辅助工(小工)用于传递砂浆和传递砌块,每天支付辅助工(小工)的工资最低200元,即每天完成360块C10砌块,需支付580元,按照定额只能结算446元,企业亏损人工费134元。这只是建筑施工中人工费的一个缩影。笔者经过几年的调查发现,施工企业目前普遍在人工费存在的问题是,定额人工费偏低,经随机抽样,加权计算,施工企业支付的市场人工费高于定额人工费的30%以上。因而有的施工企业就以拖欠民工工资、偷工减料等不合规手段来维持项目建设,导致质量不稳,纠纷不断,为项目建设带来了极大隐患。

3.建议与对策

目前西藏本地市场人力成本偏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日历天较少,按照每个技术工人每年以240天×85%=200天左右出勤率,每年的毛收入为7万元左右,扣除全年生活成本、交通、差旅等费用后,全年普遍只有3万元左右积蓄,但付出的劳动体力消耗巨大。因此,随着区外人工工资上升,西藏的人工成本也要继续攀升,笔者预测,西藏建筑施工人力成本未来要占建筑总成本的40%以上,对施工企业来说,压力巨大。为切实保障工人利益,企业收益应采取以下对策:

(1)在2016年新编定额中,其定额人工费的制定应摒弃常规制定规则,根据西藏高原特殊的区域环境,结合市场制定出一个合理的让企业、工人都能接受认可的定额人工费。

(2)施工企业本身要加强项目成本计划编制与控制,高度重视施工组织设计中降低人力成本的措施。

(3)在施工中,重视事中人力成本的管理,如技术工人与辅助工人的合理搭配,外来工人与当地工人的合理配置,施工时间合理安排,平行作业、交叉作业的合理与规范,技术人员一专多能。

(4)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材料,其费用可用来补贴一部分人力成本。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篇4

一、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是项目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项目工程质量、降低项目工程成本、提高整个项目工程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主要探讨分析了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加强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发挥指导作用。

二、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现阶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管理没有落到实处,管理不到位。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管理水平、施工现场环境、施工人员素质、设计方案、资金、材料等等。由于影响因素多,在实践中,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完善的进度控制措施,没有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影响了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

2.没有很好的处理进度、质量、成本之间的关系。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进度、质量、成本是相互密切联系的.。加快施工速度,往往需要增加相应的成本;加快施工进度,如果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就有可能影响项目工程的质量。此外,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也会影响到项目工程的质量。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往往欠缺对这三者之间的考虑,忽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大大影响了工程项目进度的管理。

三、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策略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进度管理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

1.合同措施。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中,必须重视合同的作用。第一、确定合同工期。在工程招标的时候,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自己的实力,确定项目工程的工期,并从资金、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等方面做出相应的保障,保障工程项目能够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第二、重视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对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合同中需要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约定,保证工程款能够及时的落到实处。可以将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分为若干的阶段性目标,在每个阶段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再根据预算支付项目工程的造价款。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款的支付准确明了,还有利于施工单位的施工。第三、做好工期延期的控制。项目工程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在建设的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施工单位建设、管理不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等,往往会发生工期延误的现象。对于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应该区别对待。对于是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并且发生在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可以批准施工单位延误工期。但是,对于延期事件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是不能批准工期延误的,需要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此外,工期延期的批准还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注意实效性。

2.经济措施。经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重视工期违约责任。要取得良好的进度控制效果,实现预期目标,对于施工单位必须强调工期违约责任,以保证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对于在施工中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可以给与一定数量金额的处罚。第二、建立与完善奖惩机制。奖惩机制对保证施工进度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对于提前保质保量完成的项目工程,可以给与适当的奖励。而对于故意延误工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可以给与适当的处罚。

3.组织措施。组织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落实责任制。在项目进度控制问题上,施工单位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合同的工期,编做好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且,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之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如果没有按照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施工项目部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他们的工作会对项目工程进度产生直接的影响。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控制也需要施工项目部的积极配合。所以,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要重视对施工项目部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另一方面,施工项目部要熟悉招投标文件,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为实现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而努力。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项目管理是对一些与成功地达成一系列目标相关的活动(譬如任务)的整体监测和管控。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目前工程进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制约因素多,管理不到位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进度的因素很多。诸如:自身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环境、劳动力需求状况、设计变更的影响、资金问题、物资供应问题、风险问题、以及其他建设相关方的影响等等。工程承包商对这此问题并没有什么积极有效的措施,往往是一个因素影响带动其他因素的影响。在事前没有很好的进行分析,制定应急计划,等事情发生了才手忙脚乱不知所踪。管理组织上不能够保证进度目标的实施,重关系轻能力现象严重,导致执行能力很差。项目成员只关心自己是否得利,而不管项目目标是否顺利实现。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考核机制,目标分解不够明确,在进度滞后的情况下找不到直接的负责人,各部门人员之间相互扯皮,最终不了了之。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又缺乏合作精神,项目成员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对进度目标也就很漠然。不可否认现在有些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确实有限,只是一味为了中标,在取得项目之后就轻视了具体的实施过程,以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首先表现的就是进度目标一直不能按期完成。

2.没有把握好进度、成本、质量之间的关系

工程进度与成本、质量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可以说在理论上大家都知道成本与进度之间的关系是加快进度就要增加成本。因为要采取赶工措施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进度与质量的关系是加快进度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高低,由于人、机械的高强度作业改变了施工条件,可能就会影响到质量,可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们并没有花费心思去思考怎么样使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均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并列为工程建设控制的三大目标。

加强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对策

(一)合同措施

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用来明确责任、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是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组织项目实施的基本手段。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比例支付工程款。因此,合同措施是建设单位进行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目标控制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二)经济措施

1.强调工期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要想取得好的工程进度控制效果,实现工期目标,必须突出强调施工单位的工期违约责任,并且形成具体措施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就对企图拖延、蒙混工期的施工单位起到震慑作用。如根据审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对照形象进度,属施工单位原因超过计划时间点未能完成进度的,以合同价款的若干比例按每延误一日向建设单位支付工期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实际体现。否则,建设单位将继续扣留或累计扣罚违约金。

2.引入奖罚结合的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在实现工程进度控制目标的巨大压力下,针对施工单位合同工期的约束大多只采取“罚”为主,但效果并不明显。从根本上讲建设单位的初衷是如期完工而已,而某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考虑赶工投入的施工成本后会得出情愿受罚的结论,原因是违约金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所以,工程进度控制只采用罚的办法是比较被动的,而采取奖罚结合的办法可以引导施工单位变被动为主动。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提前完工奖励的幅度可以约定为一个具体数值或是与违约金支付的比例相当,也有利于促成双方诚信合作的良性循环。

(三)组织措施

1.突出工作重心,强调责任

对于参建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的三大控制目标都同等重要,但是如果各方对三大控制目标都使用均等的力度来抓就有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理想的方案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以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作为工作重点,三者并非各自独立,而是强调其主要责任使其有机结合。就进度控制来说,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合同工期编制和执行施工进度计划,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造成工期拖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并承担损失和责任。

2.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管理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是建设项目进度实施的主体,建设单位进度控制的现场协调离不开工程项目部人员的积极配合。因此,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的素质尤为重要。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工程项目部的人员配备与招投标文件相符,主动加强与工程项目部人员的相互沟通,了解其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正确引导其自觉地为实现目标控制而努力。在工程项目部消极应付、不积极配合工作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的调整提出意见。同时,建设单位还可以敦促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部从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总之,上述措施主要是以提高预控能力、加强主动控制的办法来达到加快施工进度的目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将被动控制与主动控制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认真分析各种因素对工程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及时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制定纠正偏差的方案,并采取赶工措施,才能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保持一致。;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如下: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总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且总承包人没有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应该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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