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的法律依据(欠薪法律依据是什么)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法律依据: 《 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 拖欠工资 均属无故拖欠。 二、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金 是多少? 《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拖欠民工工资应受法律那条那款的制裁
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手段
在对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所以,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性行为,而不是到年底才进行运动式的突击。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在对拖欠工资的追偿上,应当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劳动监察规定》第8条关于劳动监察的内容就有“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也规定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行政机关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也是追偿工资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和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判。在司法环节,凡涉及到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民工完全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先予执行、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
向主管部门举报也是可以运用的方式。政府可以依据举报对违法企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