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法律依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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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怎么结算工程款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工程未完工能否主张工程款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款,只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主张。拖欠工程款,承包商与建设方协商不成的,工人应向法院起诉。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未完工主体的工程款怎么支付

法律分析:可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主要是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选择的结算工程款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怎么结算工程款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承包人行驶优先受偿权时,并没有受到已完成建筑工程的是否已验收的影响,只由在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工程未竣工如何办理结算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是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

2、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3、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结算的。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办理。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即: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固定总价×

工程未完工按什么结算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是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 2、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3、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结算的。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 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工程没有完工,工程结算月底怎么结转?

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结算及会计分录

(一)工程未竣工结算前的工程价款结算的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1、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1)判断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步骤

按照上述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其步骤为:首先,确定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在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确认相关的收入、毛利和费用时,应当关注:(1)在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均为零;(2)在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当期确认和计量的毛利,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实际合同总成本和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后的余额;(3)在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费用,等于该项合同的实际总成本。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借款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单位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施工合同完工进度,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根据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按照当期实际发生合同费用确认成本,合同毛利可以为零。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借款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单位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当期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确认合同成本,按照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合同毛利,合同毛利可以为零,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可以为零)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将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当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

(二)工程竣工并与业主完成工程结算后的会计核算

第一步:预算部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的差额,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送财务部一份,做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二步: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相应的税金;根据经公司预算部门确认的分包结算书,按分包结算总值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确认的分包结算值的差额,加上本期发生的间接费用,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处理,同时冲销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贷:管理费用

第三步: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工程施工”科目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进行财务处理。

借:工程结算—**工程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第四步:业主已确认了工程结算书后,又收回工程款时,财务部根据收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三)施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项目的变化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进行分析,将差额为借方的填入“存货”项目,将差额为贷方的填入“预收账款”项目。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3、将“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工程未完工解除合同怎么结算

应视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可以在解除时合同时,就相应事项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如果相对方愿意,全额承付工程款法律不限。

如果是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注意一下问题:

一、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二、应当确认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整改达到合格。

三、对于工程质量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应当按照定额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实结算。如何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单价或者是固定总价的,则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是以工程项全部完工为条件的,半拉子工程,已经改变了固定价的固定条件,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尚未全部做完,如果仍然机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套用已经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结算工程款,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一个地下两层,地上二十层的住宅楼,刚刚完成地下两层,合同解除了。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1500元进行结算。因为地下部分的工程造价相对较高。这种情况下,就要对已经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四、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因为合同解除以后,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

五、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其它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工程保修是承包方的后合同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因此,合同解除以后,并不免除承包方对于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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