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是否有优先权权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
1、不是。根据查询法律法规官网显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单位破产后,工程款属于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工程款优于其他的债权受偿。所以工程款优先受偿不是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
2、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如下: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
3、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清算中,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受偿债权。因此,破产职工的工资等待遇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比较高的。
4、法律主观: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工程款 ,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为什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大于抵押权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以下特殊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税收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受偿范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受偿期限。
工程款延期支付迟延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对此,大多数人认为利息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付款而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工程款的部分,申请人不能就此优先受偿。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这条法律规定只有价款,没有提到利息。以此来看,逾期利息不包括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内。
“新解释一”的最大变化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一步解释。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法律分析: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财产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只能在普通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尝,不能优先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前两项。
3、法律主观: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你好。首先要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享有者。这个条文的设计是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得到清偿,同时又不影响到已经购买了房屋的买房人的所有权。所以,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
5、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