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需要结算吗(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依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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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阶段,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 结算价=合同包干价±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这里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指的就是 设计变更(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工程签证等所以 如果审价时发现 原招标图纸是10项,实际只做了9项,这个少做的一项就是属于设计变更了,承发包双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固定总价合同该如何结算结算价=合同价(也就是投标价)+所有变更(即:原来图纸是15个构造柱、现在经建设、施工单位设计部门供同研究改变为20个)、签证价格(一般情况下都与图纸不发生直接联系,例如:施工现场周围填土、伐树等)。

固定总价合同该如何结算

结算价=合同价(也就是投标价)+所有变更(即:原来图纸是15个构造柱、现在经建设、施工单位设计部门供同研究改变为20个)、签证价格(一般情况下都与图纸不发生直接联系,例如:施工现场周围填土、伐树等)。

扩展资料: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固定总价合同还要结算审核吗

固定总价合同需要结算审核。

1)当然要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

2)结算时原招标的工程量可以不用再计算,而只审核发生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项目工作量。

在结算阶段,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 结算价=合同包干价±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

这里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指的就是 设计变更(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工程签证等

所以 如果审价时发现 原招标图纸是10项,实际只做了9项,这个少做的一项就是属于设计变更了,承发包双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审价单位才可以按办理的变更手续来核定费用。

3)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量:这个应该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必须要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总价可以调整。如果实际确实发生了少做的项目,但是没有相关手续,作为审价单位来讲应该要及时提出双方来补充办理相关手续。不然就不能单方面的来扣除或增加费用。

4) 如果没有相关手续应该不予增加。根据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是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结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结算时按实际价格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固定总价合同还要结算审核吗

固定总价合同需要结算审核。固定总价合同在竣工计算审核时不仅要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还要对招标图与竣工图进行对比分析,结合踏勘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若发生设计变更需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结算规定。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要结合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的审核一般依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招标图纸中有明示的内容,投标清单内没有报价的项目也是包含在总价的,施工中应该按图施工。

2、需结合施工合同、招标文件进行核对,审核竣工结算单价,项目措施费及规费、税金等是否正确。

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要结合踏勘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需核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是否与图纸相符合,若出现差异,需建设单位说明并提供支持材料,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竣工结算造价是否需调整。还需核对图纸的设计规模(如面积、层数等)是否与施工现场实物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固定总价合同是否要进行结算审计

法律分析:需要。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问题

应按现场实际进行结算,如果施工单位改变了原投标或原设计,就是未按投标予以施工,违反承诺,应予以审减按实际发生。未做的不给,做了的给。但是施工单位私自提高所用材料,属于自己施工风险,不应予以调整,除非是甲方要求其变更,结算时方予以认可。

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

法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1、和总价对比不是和清单项目逐一对比。因合同约定了“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完成了94%按100%计算,完成106%按合同固定的价+1%。

3、完成106%,应结101%对,完成94%结99%不对,完成94%按100%(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计算。

4、签订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如不存在威胁、胁迫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内容,合同约定对双方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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