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未完工(固定单价合同未完工如何鉴定结算)
3单价合同不完善时,可以进行漏项或甩项招标,有利于建设单位尽早确?
是的,当单价合同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时,进行漏项或甩项招标可以有利于建设单位尽早确定施工单位。漏项和甩项招标是在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包含某些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导致部分工作没有被合理估算或包含在合同中的情况下,通过新的招标或洽谈过程来填补这些遗漏的工程内容。
这样的做法有几个潜在的好处:
1. 尽早确定施工单位: 漏项或甩项招标可以在工程开工前就解决遗漏工程的问题,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变更或添加工程,从而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或额外费用的产生。
2.确保工程完整性:通过漏项或甩项招标,可以保障工程项目的完整性,避免由于遗漏工程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完工验收。
3. 提前谈判价格:通过招标或谈判,可以更早地确定新增工程的价格,有助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就就价格达成一致。
4. 增加竞争性: 新增工程的招标可以吸引更多潜在的投标人,增加招标的竞争性,从而可能获得更有利的价格和合同条款。
然而,在进行漏项或甩项招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确保透明和公平:招标过程应该透明、公平,遵循招标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
- 准确估算工程量和价格:在招标前,需要对新增工程的工程量和价格进行准确估算,避免后续变更引起的纠纷。
- 合理制定招标文件:制定招标文件时,需要明确新增工程的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投标人理解并满足要求。
总之,漏项或甩项招标可以在单价合同不完善时为建设单位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尽早确定施工单位,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但在实施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合规合理。
根据劳动法工程未完工按百分之多少结算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该法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受偿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承建的“该工程”,并无工程项目转让等例外情形。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双方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时,即使寻求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也必须围绕合同的有关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成部分在结算时是否扣除
你方签订的该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已经很明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风险已考虑再综合单价内,所以工程量你方最初计算错误,结算时不会增加结算值,风险应由你方承担,至于变更减少的项目,在结算时也会被扣除,因为结算方式为固定价+变更。
工程未完工按什么结算
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 ,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 承包合同 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是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 2、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3、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结算的。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1.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
2.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确有增减的,主张增减的当事人,对该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价款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但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不能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工程款合同价已付到位但无法完工
“我方承接私人土建工地合同价1120万”我认为依你所说,这工程肯定是亏了,因为你的余款为1120*20%-60-150=14万,何况一般甲方要扣工程质量保证金5%即1120*5%=56万,如果你没挪用资金,那么合同价1120万肯定是低于成本价,我认为如果调解不成,唯一的办法是起诉对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认定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工程结算应按定额结算,理由有如下两点:1、个人无权发包工程,不具由发包人的法人资质;2,该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违法我国《合同法》、《招投标法》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另外查看该工程有无报建手续(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无,该合同肯定为无效合同,但无效合同的结算原则是工程需要验收合格,否则即使合同无效,因质量不合格,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