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雇的工人受伤(包工头雇的工人受伤应找谁赔偿)
包工头找工人干活受伤发包方有责任吗
法律主观:
包工头找工人干活受伤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 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
农村盖房子,把一部分承包给另一个人,那人的工人受伤,我们要不要承担责任,希望好人速速解答
如承包者没有营业执照,则受伤人由雇主(承包人),建房人共同承担赔偿。
给你一个案例:
案情:2011年12月5日,砖瓦工石某与工友在搬移建房用跳板时,不慎被跳板和铁架刮擦并击中,导致左手臂受伤、左侧肋骨骨折,花去了1200多元医药费并误工3个月。
事故发生后,石某与包工头、房主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将包工头孟某和房主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包工头孟某在答辩中对石某的受伤时间产生异议,认为不排除在别的工地受伤的可能。同时认为,石某没有及时告知,导致延误了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间,且事故的发生石某也有过错,所以石某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主沈某则在答辩中称,建房前已经与包工头进行了约定,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调查证实,石某于2011年12月5日在孟某的工地上受伤,该工地的房屋系沈某所有。后经法官反复调解和释法明义,诉讼各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包工头孟某承担55%的责任,房主沈某承担30%的责任,石某自己承担15%的责任,并当庭交付了赔偿款。
评析:目前,因农村建房导致的雇工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厘清提供劳务者(雇工)、房主和接受劳务者(包工头)之间的责任是关键。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案中雇工石某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孟某作为包工头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其未尽到上述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房主将房屋施工任务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应就其选任错误就包工头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就房主和包工头的内部责任分配而言,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法官也提醒提供劳务的雇工,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应当及时告知雇主、房主或者报警,以明确事故发生在劳务期间,以免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间(因保险单中一般有注明,事故发生之时起48小时通知保险公司)。此外,雇主与房主就责任分配的事先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雇工)。(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