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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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第十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控制建设事前控制上,企业应该对抓住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关键节点,如立项分析、项目预算编制、合同管理、授权审批等机制的建设,严格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职责。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十四条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

审核通过

如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如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1

(一)构建综合型财务模型

为解决资金使用规划问题,种子企业可采用构建多角度、综合型财务模型的方式。首先,项目部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事前阶段要进行调研,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项目实施能力与经济因素制定实施方案,避免由于内外部条件引起的项目执行与设计不匹配现象。其次,财务模型建立阶段,财务工作者应充分发挥能力,在优惠政策利用、采购方案等模型构建中尽可能细化内容,避免因利润问题造成的工作重点偏移现象。财务模型构建完成后,企业要充分分析与识别企业项目对自身收益影响的敏感因素。同时,国家也应为此做出努力,如设置资质、品种、设施方面门槛,限制财务规划能力不足的企业进入;确定项目功能与目标,避免削弱企业建设积极性;提升育种手段及能力,为产业化发展团队提供便利等。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控制建设

事前控制上,企业应该对抓住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关键节点,如立项分析、项目预算编制、合同管理、授权审批等机制的建设,严格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职责。事中控制上,若出现项目管理人掌握关键技术的情况,就应当将新建管理团队与管理者的职责划分清楚,确保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并形成书面性规范。同时,企业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状况,制定完善的审批流程,变更申报上,应当在书面文件中列示变动中的技术变动、成本变动、可能影响等,强化成本控制,以保障项目顺利执行。事后控制应当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评价项目基地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收益等,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追究问责的依据。

(三)项目预算管理,提升成本控制契合度

首先,要严格制定预算管理制度,一方面,由独立的项目部与财务部门共同收集项目信息,组织项目预算编制;另一方面,基于项目预算编制,设立财务指标,如预算比、完工率等,按指标施行月跟踪制度,形成月报告、专项报告等。其次,要重视竣工结算落实,分析投资回报率、剩余收益能力、运营能力等关键指标,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估,以实现绩效考核,为后续工作留足经验。

(四)基于项目进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与预算区分开来,是针对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分析对比融资成本基础上,合理安排现金流的举措。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应详细到月,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与设计方案,落实资金使用。同时,从使用计划出发,企业可以构建全程的进度监控机制,团队应当按月以跟踪报告的形式上报项目进度,财务人员在接收报告后,合理更新调度项目资金,避免无效占用引发的成本提升,避免现金流问题。

(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针对项目建立独立的账套。在“企业会计核算”账中针对专项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按实施方案建立下属二级、三级科目进行项目核算,对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在企业财务账套里单独归集在一个科目中核算。如,统一归集到管理费用一研发费用科目中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分科目、分项目核算。再如,涉及工程的透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其明细科目核算。同时在企业账之外建立独立的“项目专账”账套,将项目资金和企业配套资金统一纳入该账套核算,根据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明细科目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凭证单独复印出来独立装订,形成一套完整的项目报表,保障月度终了与企业账套中该项目的所涉及科目发生额核对无误。

第二,精细化管理,避免挤占及挪用。如分设农业专项资金为特定用途资金、经常性资金、建设性资金三类,强化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以项目需求为起点,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刚性。

如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2

1目的

为强化对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的统筹管理,明确分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资金使用等财务事项的职责、权限、程序,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2原则

资金管理总原则为:计划管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分公司所有自营项目。

4管理职责

4.1分公司财务核算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分公司经理负责,并接受公司财务核算部门的检查、监督。

4.2项目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按时收取,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项目成本的按月定案。

4.3项目经理是项目资金收支统筹平衡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策划项目全过程的各类资金使用。

4.4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协助项目部解决工程合同条款中的争议问题,配合项目部做好工程款的收取及工程结算工作。

5账户管理

5.1所有项目部都在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开立内部银行专户,各自核算项目部的资金收付业务。项目部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统一汇入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行才智管理系统账户,通过公司结算中心办理划拨到分公司内部资金账户。

5.2原则上一律不得在工程所在地设立账户,如确实需要的,须由项目部向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其账户开通网银由分公司财务核算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签交财务核算部保管。工程竣工后,开设的项目银行账户及时予以注销,相关存档资料由财务核算部统一保管。

6计划管理

6.1项目部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收款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人工费支付计划等,编制项目次月资金收支计划表,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汇总后上报财务核算部、主管领导和分公司经理。

6.2项目部应于每月底与分公司财务核算部进行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应定期与业主、总分包单位做好账户的核对。

6.3分公司建立以项目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财务核算部经理为责任人的工程款收取信息平台,使各种款项收取信息能够及时传递,从而及时将款项收回,确保资金计划的有效执行。

6.4项目部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造成资金占用浪费。

7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是指各项目部在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和使用时注重资金积累,不但不能突破分公司设定的可使用资金总额,而且须为以后工程款收取低潮时工资、奖金的发放、日常费用和工程结算费用的报销、材料欠款的支付以及项目兑现留下足够的资金。

8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8.1专款专用,是指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对各项目部的资金核算到工程项目,同一项目部的`不同工程项目的资金不能串用。

8.2有偿使用,是指分公司原则上不给项目部垫资,因工程合同承诺垫资而需要分公司垫资的,须向分公司内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审核,报分公司经理批准执行,规定借款时间期限,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摊入项目成本。

9备用金管理

9.1 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或个人出差需要备用金的,可向财务核算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在业务办理完15天内,所借备用金全部归还或报销冲帐。

9.2 项目部须借备用金的,由新成立项目部向分公司经理提出申请报告,经分公司经理批准,由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借款人到分公司财务办理借款手续,项目部备用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归还或报销冲帐。

9.3 非因公,一律不许借备用金;借备用金到期不归还的,分公司财务可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10投标保证金管理

10.1因工程投标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经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财务核算部给予办理。

10.2经营管理部应于招投标工作结束15日内负责退回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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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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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项目资金收入渠道主要有预收工程备料款、已完施工价款结算、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保证收入'是指项目经理部应配合公司及时向发包人收取工程预付备料款,做好分期核算,预算增减帐、竣工结算等工作。

'节约支出'是指用资金支出过程控制方法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监控、坚持节约原则,保证支出的合理性。

'防范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经理部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出合理的预测,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正确评估,最大限度地避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风险。

2、为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项目专用账号,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对外,所有资金的收支均按财会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外运作,资金进入公司财务部门后,按照公司的资金使用制度分流到项目,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资金的直接使用者进行责任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承包造价、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成本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编制项目,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请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如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5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如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6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管理一体化 国库集中支付

【大河财经立方讯】1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号通知。

通知指出,使用计划主要用于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和资金结算管理,不再按项目编制。财政拨款资金和教育费专项账户管理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单位资金暂不编制用款计划。

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基金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和《财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财政拨款资金、教育专项收费账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综合系统(以下简称中央综合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单位资金中除按照当期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按照预算指标、国库资金或者相关账户余额进行资金分配。

第五条试点单位应当按照中央一体化试点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维护和管理工作:

(1)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卡号、公务卡号等与预算执行业务相关的人员信息;

(二)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际资金账户信息;

(3)单位财务公章等电子印章信息;

(4)试点单位需要维护和管理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付款计划

第六条用款计划主要用于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和资金结算管理,不再按项目编制。财政拨款资金和教育费专项账户管理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单位资金暂不编制用款计划。

第七条试点单位月度支付计划当月生效,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含单位资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批准的支付计划。

第八条试点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的事前规划,严格按照预算指标(含部门预算“两上”控制数)、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需求编制月度支付计划。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试点部门不得代替试点单位编制支付计划。

第九条试点部门对试点单位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的预算指标,国库资金等。批复月度支付计划,不再向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额度。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批准的支付计划,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并按时送人民银行签章,作为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如支付计划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结算额度调整,财政部将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章资金支付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在办理基金支付业务时,应当通过中央集成系统填写基金支付申请。财政部(国库司)对资金预借申请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后,将支付凭证发送给代理银行

(二)财政部根据预算指标和批准的支付计划,控制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预算的基本控制口径是:单位、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账户(底层)、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账户(类别级)、预算项目和金额。计划的基本控制口径是: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资金性质、支付方式、指标类型和金额。

(3)中央集成系统根据预设的验证规则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验证。验证失败的,转试点部门人工验证;试点部门提交人工审核后的资金支付申请,系统核查仍未通过的,按规定转财政部(国库司)人工审核。

(4)核查(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国库司)将支付凭证发送给代理行。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执发送财政部和试点单位,作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支出活动的具体特点和管理要求,支付资金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购买支出。包括采购支出中用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全部支出,以及部门预算支出中经济分类科目特定范围内的支出。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支出,资金支付申请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匹配。中央系统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收款人信息、合同金额等信息进行验证。核查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允许支付资金。

部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定范围内的采购支出,资金支付申请应按规定匹配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央系统核实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核查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允许支付资金;无法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的,按规定进行手册审核。

(2)商务卡还款。公务卡发卡银行应通过中央综合系统按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试点单位将持卡人的报销还款信息与公务卡消费进行比对。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还款。

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活动。

(三)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和离退休经费(以下简称统发工资)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统发工资预算指标余额不足时,中央一体化系统对试点单位进行预警提示,试点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补足预算指标。未及时补足预算指标的,由试点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自行发放工资。

(四)委托收款。试点单位办理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用、社会保险缴费、个人所得税缴纳等委托收款业务时,应当提前指定用于委托收款的预算指标。委托收款扣款时,代理银行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发送委托扣款申请,系统验证通过后自动进行资金支付。

委托收款预算指标额度不足时,试点单位可以另行选择预算指标,或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试点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二)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三)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四)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

(五)财政部(国库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营业时间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人民银行(国库局)规定的清算时限内向其发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申请清算资金。除另有规定外,超出营业时间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后,应当按日对资金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告知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并按规定办理更正。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试点单位应当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系统自动校验或人工审核后,更正相关信息。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国库司)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国库局),同步更正信息。

第十六条 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当年资金退回或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代理银行应当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不得转存银行内部账户,在匹配原支付凭证的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并生成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发送财政部和试点单位。财政部(国库司)和试点单位根据退回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试点单位相应预算指标。

(二)除另有规定外,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导致的资金退回,试点部门应当通过其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后,统一上缴国库。财政部(国库司)和试点单位根据相关回单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于错误缴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试点单位应当向代理银行开具资金退回凭证。代理银行按资金退回凭证退回资金后,向试点单位发送回单。

第四章 资金支付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进行集中校验和人工审核后,直接拨付到试点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再由试点部门转拨。具体流程如下:

(一)试点单位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

(二)财政部根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教育收费专户资金余额等校验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审核通过后向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支付资金后,向财政部发送相关支付凭证回单,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的,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后,向财政部报送财政专户退款通知书,同时将资金退回教育收费专户。财政部根据财政专户退款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相应恢复试点单位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包括资金收入管理、资金支付管理、支付更正管理和资金退回管理。

(一)资金收入管理。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及时向试点单位发送账户收款及余额变动信息,试点单位应当根据资金到账通知书,按单位资金收入、往来收入、退回资金三种类型对入账资金予以确认。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入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财政拨款资金,按照往来收入管理。

(二)资金支付管理。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根据中央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办理单位资金支付。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中央一体化系统以外的单位资金支付指令。

属于单位资金收入的,试点单位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中央一体化系统根据预算指标及账户余额信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支付应当对应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向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

属于往来收入的,试点单位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中央一体化系统根据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余额信息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向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

(三)支付更正管理。属于单位资金收入的,试点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完成更正。

(四)资金退回管理。退回资金中能够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的,试点单位应当自行确认是否恢复对应的预算指标;无法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的,按照往来收入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司)对资金支付组织开展动态监控,核实疑点信息,及时纠错纠偏。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对属地试点单位预算执行进行全过程查询和监管,不再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前置审核。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试点部门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所属试点单位用款计划;

(四)配合财政部对本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试点单位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按规定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预生成有关电子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配合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商业银行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和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对账。严格按照中央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占压挪用资金。接受财政部监督,业务办理情况纳入财政部年度综合考评。

(二)按规定开发与维护代理中央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联网,按要求向财政部、人民银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按照与人民银行签订的资金支付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定期对账,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付具体业务细则按照有关中央一体化试点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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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专项资金

自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自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公司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正常周转,使公司资金管理更为规范,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办法。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自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公司资金管理总体实行“费用划分开、资金分级算、用款集中批、现金算流量、收支两条线”为原则的管理办法,以“两个月资金会制度”为主要管理手段,以“资金回收和使用率、工程毛利率、工程结算率、责任成本完成率”四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的资金管理考核体系。

新开工项目资金策划管理

新开项目,项目部需编制“项目资金策划书”,目的是指引材料和劳务、分包队伍的招标,合理安排生产过程资金使用,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有效控制项目债务风险。

新承接工程在项目部成立后,项目部应根据同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在15天内(材料等招标前)按公司要求(附资金策划表样)上报项目资金策划书。项目资金策划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商务经理、项目财务为主要编制人,生产经理、材料、设备主管等相关人员配合完成。

上报的项目资金策划书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给项目部、商务合约部、材料部、设备部、财务资金部等相关部门。

项目管理部、商务合约部、材料设备部必须在收到经公司审核后的资金策划书后才能开始有关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招标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资金策划书执行,如在招标谈判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付款方式需调整的以书面方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报送财务资金部。严禁有关职能部门在未制订资金策划书或公司未批准前进行任何招标工作,如有违反者公司将严厉处罚。

为促进和提高资金策划的质量,将对资金策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资金审批程序管理

项目资金申请表由主表和附表组成,主表为《项目资金计划支付审批表》,附表为《项目支付材料款(设备)月汇总表》、《项目支付分包款(劳务费)月汇总表》和《项目支付其他费用(含备用金)申请月汇总表》。项目部在收到工程款后,必须填报主表和附表,填列要完整,如项目部没有填列主表,公司将等待项目部补报后审批。

如项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急用款,填《项目急需资金支付审批表》,在项目下次收到工程款时还给公司。

《项目资金计划支付审批表》审批程序按项目经理------地区财务部----地区主管领导-------公司财务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人不在公司可跳跃审批,但地区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不在家时,需财务部“电话请示同意”后上报或下传。项目部在资金申请时,附表必须由项目成本员、材料员、预算员负责填列,预算员要对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和合同应付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材料员要对材料采购量和合同应付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成本员对累计已支付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项目部、特别是项目成本员要高度重视《项目资金计划支付审批表》主表的填列,要准确计算项目现金流,必须按规定扣除税金、应上交管理费,真实反映项目的现金流状况。

项目经理要高度重视资金审批表,合理安排好资金,做到上报数据准确,上报表完整,确保项目和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行。

资金考核制度

公司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资金会,布置工程款回收任务,落实回收责任人,总结工程款回收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部的“工程款回收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工程款回收合同完成率、百元成本使用资金、累计现金净流量”等资金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榜排名,一年公布5次,直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并与业主办理结算为止。

合同付款回收率考核每次资金会考核奖罚。合同付款回收率考核,按在建工程和已完工程分别考核,并结合每次资金会下达的收款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现金净流量贡献大小考核。

一、在建工程合同付款回收率考核方法

1、奖励考核方法:每次资金会下达的收款计划金额超额完成或完成率达到100%,同时,合同付款回收率(累计)指标超额完成或完成率达到100%,并且现金净流量贡献大;如项目合同付款回收率(累计)指标超额,同时现金流贡献特别大的,项目收款计划金额完成率在80%以上的也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仅为项目经理,金额控制在500—2000元。

2、罚款考核方法:每次资金会下达的收款计划金额完成率在100%以下至60%以上(含60%)不罚款,在60%以下分五档确定罚款金额。50%--59%(含下档50%,下同)罚款金额100元,40%--49%罚款金额200元,30%--39%罚款金额300元,20%--29%罚款金额400元,0%--19%罚款金额500元;如果因下达收款任务过重完成率掉入罚款范围内,只要合同付款回收率(累计)指标超额完成或完成率达到100%免罚款。

二、已完工程合同付款回收率考核方法

1、奖励考核方法:同在建工程。

2、罚款考核方法:每次资金会下达的收款计划金额完成率为0%,罚款金额100元;如果合同付款回收率(累计)指标超额完成或完成率达到100%免罚款。如果合同付款回收率(累计)指标完成100%以下,但工程现金净流量为正流也免罚。

三、项目经理连续三次在资金会受罚款,之后暂停罚款;同时,暂停原项目经理竞聘和担任新工程项目经理,由其协助公司清欠办清欠,直到该项目清欠完毕为止。

公司每次公榜的百元成本使用资金指标,每公布一次奖罚一次、一年奖罚五次。奖罚办法为:百元成本使用资金控制好的,比公司规定节约(主体施工期间包括封顶后次月>累计百元成本使用资金低于72%、装修期间不含首月>累计使用低于80%、完工后至保修金回收前累计使用低于90%),节支率超过10%和节支率虽小于10%但现金净流量为正流的给予奖励;百元成本使用资金超过公司规定并现金流为负流的给予罚款,奖励金额和罚款金额按公司各时期规定标准执行或按公司领导决定执行。

工程款回收合同完成率、百元成本使用资金等指标完成不理想而受罚项目经理,在资金会应作表态发言,提出现金流扭负为正措施。

计算考核项目资金指标的产值,以上报公司内部成本核算表数据统计为基础。已上报业主尚未签认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工作量,自营部分增加工程量有50%以上把握签证回来的按50%计算收入产值,把握低于50%暂不计算,分包部分业主尚未签认的签证工作量不统计收入产值和成本。

按月收款工程和分段收款工程,计算现金流入、现金流出量、工程款回收合同完成率、百元成本占用资金指标,均包括分包收款和付款、分包产值和分包成本。

分段收款工程,工程款回收合同完成率=(完成分段目标累计收取工程款额÷完成分段目标合同应收额累计-1)×100% ;按月收款工程,工程款回收合同完成率=(累计收取工程款额÷成本表累计收入产值-合同规定回收率)×100%。项目累计报亏损,则公式中产值指标改用“累计总成本”。计算考核指标月份,项目部没有编制成本表,则本指标按零计算,排列最后名。

按月收款工程和分段收款工程,百元成本占用资金=现金流出量累计÷上月累计总成本×100%。累计总成本,包括分包成本和税金,以月成本分析表数据和预算、材料和财务核算数据为准。分段收款工程,月底或次月初收到款,应按本月累计总成本计算,如因成本表未能编出来,则按上月累计总成本计算,本月已批未付款也相应不计算。计算考核指标月份,项目部没有编制成本表,且工程开工后已超过两个月,则本指标按零计算,排列最后名。

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统计应遵循“收支配比原则”。工程现金流入量,包括工程款收入(含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顶抵支付工程款的各项代付款和罚款)、收取押金和出售废旧物资等其他现金收入。

工程现金流出量,除劳务费、材料款、工程款等与工程有关的对外付款和内部经费现金支出外,还包括税金、工程履约保证金、退付押金、内部调拨材料(内部调出冲减)、内部设备及钢管扣件和门架等内部租赁费(支付购买款不计算,由公司承担)、计提福利费中开支的食堂伙食费及医药费、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企业养老金、支付材料商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抵支付工程款的代付水电费等代付款和罚款、本期已审批暂未支付款(下一个统计期,仍未支付的已批未付款,不统计在累计现金流量内)。计算项目部现金流量还应包括项目部应上缴公司的企业费用、公司分包管理费、备料款(业主回扣备料款冲减流出)。

企业费用现金流计算方法,当(合同约定收款率-70%)小于内部经济责任制规定应上缴净率(扣除公司成本)的,上缴企业费用=实际收款金额×(合同约定收款率-70%);当(合同约定收款率-70%)大于内部经济责任制规定净上缴率,上缴企业费用=实际收款金额×内部经济责任制规定净上缴率。

按月收款工程和分段收款工程,现金净流量=累计现金流入量-累计现金流出量。

工程款回收责任指标完成率=实际收取工程款÷计划回收指标×100%。

项目超额现金流有偿占用制度

为了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鼓励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提高工程款回收率和节约资金支出,为公司作出更多的正现金流贡献,公司对项目现金正流和负量中超额部分实行有偿占用制度。

一、超额现金流计算方法。

规定在建工程以72%、装修收尾以80%为考核点,凡因业主合同收款率高于或低于公司规定考核点部分均予剥离,并结合联营工程扣税管费方法,不论工程盈亏均按3%计算应上缴公司收入,同时对应缴未缴税金产生的现金流部分均予剥离,以此来计算超额现金流,工程主体施工期间为69%、工程装修期间为77%。工程完工后(以初验为分界)不计算超额现金流,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工程合同付款率为70%及以上

超额现金流=现金净流量-应缴未缴税金-(工程合同付款率-69%)×累计收款金额。

2、工程合同付款率为70%以下

超额正现金流=现金净流量-应缴未缴税金+(69%-工程合同付款率)×累计收款金额。

二、工程合同付款率。

工程合同付款率,按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规定付款率计算;分段付款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和投标报价与中标价构成等实际情况由公司折算确定合同付款率。

三、超额现金流利息计算公式。

考虑到不同项目由于业主合同付款率不同,直接影响项目现金净流量水平,所以现金正流与负流不全部计算利息,只计算通过项目部主观努力而多贡献的超额现金流。以收到工程款为计算界点,收到工程款前日作为计算“上期超额现金流”时点,收到工程款并审批额度用款日作为计算“本期超额现金流”时点,如果至下批收款前日实际使用资金超过审批额度,则按实际使用金额作为计算“本期超额现金流”。计息期以当月收款至下月收款前日为天数。

超额现金流应计利息=(上期超额现金流+本期超额现金流)÷2×内部结算利率×计算天数。

四、超额现金流利率标准。

上期与本期平均超额现金流为正流,内部结算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如果平均超额现金流为负流,只要项目现金流整体是正流则不计算利息成本。

上期与本期平均超额现金流为负流,内部结算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不计算双倍。如上期与本期平均超额现金流为正流,但项目现金流整体为负流,则不予计算利息收入。

超额现金流利息收入与利息成本处理

1、项目超额正现金流利息收入,视同项目部成本降低额,单列核算。利息收入累计余额作为公司两个月资金会奖励项目经理的资金来源,工程完工初验后,利息收入累计余额加减项目成本降低额后仍有盈余,项目部可按公司审批的分成比率对剩余利息收入进行分配;合并计算后没有盈余不得分配,利息收入冲抵项目亏损,但最终确认为盈余后仍可分配。

2、项目经理享有利息收入分配权,按贡献大小对资金回收作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

3、项目利息成本,也视同项目部成本降低额,单列核算。如项目成本降低额为亏本,利息成本由项目经理带入下一个工程的项目成本降低额中消化(基础工程部带入下一年度抵扣消化);如项目成本降低额有盈余,利息成本在项目成本降低额中抵扣,扣除利息成本后项目成本降低额变为亏本,亏本部分由项目经理带入下一个工程的项目成本降低额中消化,直到利息成本消化完毕或不再当项目经理为止。

垫资工程超额现金流及利息计算

1、100%垫资工程,公司审批下达资金使用额度。阶段工程完成后,项目实际使用资金低于公司审批下达资金使用额度,为超额正现金流。垫资工程超额正现金流不计算利息收入,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如果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高于公司审批下达资金使用额度,其超额负现金流部分按月计算利息成本。

2、利息成本计算与处理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各项目利息收支计算清单两个月公布一次,在两个月资金会上公布并确认。

按项目核算资金利息的,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或首次收到工程款前,公司提前投入资金不计算利息;工程备料款在未到计扣前不计算现金净流量和超额现金流,现金流入与流出概念。

材料设备及商务合约部门应尽力提供更多合格商队伍名册供项目经理选择,项目部和项目经理应在工程开工前做好资金策划,主动参与材料设备、劳务队伍招投标,合理确定对外合同付款率,从合同关口有效控制现金支出。

项目结算款以及保修金回收管理

项目完成结算后,项目成本员应负责同业主进行工程款支付对帐,并签订好对帐单;项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收回结算款,工程结算款收回同项目成本节约奖挂钩,未收回全部工程结算款不能全部兑现成本节约奖。

项目部要高度重视保修金的收回,加强保修期限内的各项服务,为保修金的收回创造好的条件。到期应及时向业主收回保修金。

为防止错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项目部(资料员)需将“工程竣工验收单”原件上报公司财务部一份,由财务部或总会根据清欠难易程度,向公司领导班子提出清欠方案,包括以物抵款、折让套现、债务转移、法律诉讼等手段。未上报而错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的由项目经理和资料员负责。

因业主原因项目产生拖欠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的回收公司另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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