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延长为18个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变
1、“新解释一”的最大变化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一步解释。
2、因此,新司法解释一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了调整,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3、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月)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施工企业重大利好。
4、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 (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利润和预期可得利润; (三)停工窝工损失; (四)欠付 工程款 的利息; (五)发包人应当支付的 履约保证金 、 违约金 、 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