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其观点是该权利专属于承包人,因此不能进行转让;以及该权利是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转让该权利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虽然全国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转让,但是给予该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具有转让性。
3、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同债权一并转让。
4、其中,承包人应具有法定的相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且未与发包人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关系的分包人原则上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分包人可以代为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1、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具体来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款:即实际施工付出的工程成本款项,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范畴。在施工合同中,工程款一般约定分期支付。
4、法律主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定是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工程价款已按施工合同确定或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并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已经逾期;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5、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
1、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破产案件中工程款有优先权吗企业破产工程款有没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单位破产后,工程款属于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工程款优于其他的债权受偿。
3、一方面,实际施工人是指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他们在工程中承担了大量的工作,理应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往往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问题,如果赋予他们工程款优先权,可能会导致对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惩罚失效。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还的依据是因违反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其中,承包商为建设项目支付的劳动报酬和材料费用,属于优先补偿范围,即实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