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优先偿还
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则发包方需要按约定向承包方 支付工程款 和逾期的利息;如果双方都是自然人,并且 未约定利息 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华律网查询显示:工程欠款逾期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可以要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程款,也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的。
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利息的计算,利息计算一般按月计算,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方法:欠款总数X利率=月利息欠款总数X利率X月数=总利息。欠款总数总利息=应还款总数。
工程款利息法律依据如下: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工程款优先受偿后的利息如何清偿?
1、需要优先支付未偿还的本金; 按顺序支付其他费用:在本金结清后,应按顺序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其他费用,直至全部结清。
2、法律主观:工程款 利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
1、不是。根据查询法律法规官网显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单位破产后,工程款属于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工程款优于其他的债权受偿。所以工程款优先受偿不是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
2、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清算中,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受偿债权。因此,破产职工的工资等待遇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比较高的。
4、法律主观: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工程款 ,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6、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逾期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法律主观:工程款 利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2、这条法律规定只有价款,没有提到利息。以此来看,逾期利息不包括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内。
3、对此,大多数人认为利息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付款而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工程款的部分,申请人不能就此优先受偿。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其中,承包人应具有法定的相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且未与发包人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关系的分包人原则上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分包人可以代为行使。
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就拍卖工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的受偿权。 工程款抵押权是指,建设工程所有人,将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后,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就建设工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只有当发包人在该 合同期限届满 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⑵行使方式。
5、人工、机械费用及经营利润,不能包括其它建筑企业所施工的部分。其次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的约定。承包人对符合两个条件的欠款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从本案利息的性质来看,是对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
6、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
工程款延期支付迟延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对此,大多数人认为利息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付款而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工程款的部分,申请人不能就此优先受偿。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这条法律规定只有价款,没有提到利息。以此来看,逾期利息不包括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内。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一步解释。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