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包工头和房东谁负责(工人受伤包工头和房东谁负责但没合同)
农村建房包给包工头工人受伤房主该怎么办
法律主观: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如果是劳务派遣的有 劳务派遣公司 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如果是雇佣工的不能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待遇赔偿,只能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 如果 没有签订合同 ,但确实劳动关系的话,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如果是没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具体还要看双方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建议先 申请工伤认定 ,然后才 能做工伤鉴定 。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同样的等级各地赔偿金额会有差异。
工人受伤包工头和房东谁负责
工人受伤由包工头负责。
工人受伤要求赔偿的方法如下:
1、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后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额即可;
2、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协调,单位支付员工工伤赔偿费用;
3、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安排劳动仲裁裁决,要求单位赔偿;
4、在仲裁后任然不支付的,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工伤的伤残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综上所述,员工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鉴定,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伤残情况进行评级,向公司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农村建房包工不包料没有签合同工人受伤房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房主应无责,除非有证据证明房主直接与工人有事实劳动关系。而根据提问反映的情况判断,应为房主雇包工头包工包料,包工头再雇工人施工,故工人受伤追究房主的责任较为困难,事实劳动关系应为工人和包工头之间的用工合同关系。但如果受伤工人认为房主也应负有责任,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包工头组织人在农村给人修房,在吊车吊楼板的时候,因链子开缝,楼板滑落砸伤一人,这个责任怎么划分?急!
这个问题是有些复杂。假定:1、受伤的人包工头雇来的,既不是房东家人,也不是房东雇来的人;2、包工头没有以单位名义雇人,而是以个人名义自行雇人。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由于涉及到人身伤害问题,具体还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雇佣关系。一个是包工头与帮工(假定的伤者)的雇佣关系 ;另一个是房东与吊车司机的雇佣关系。
从前一个雇佣关系来看,应当适用第十一条,房东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从后一个雇佣关系来看,要看吊车司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吊车司机也算是专业人员,他对现场作业应当从专业角度尽到审慎、尽职的义务,即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确保安全作业,包括设施完备、人员安全等等。如果由于吊车司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并且他的失职与事故的发生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他存在重大过失。如果他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依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他应当与雇主(即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确实不能认定吊车司机有重大过失,当然他也不会故意,致人伤害还是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伤者来说,他可以要求房东、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在能够证明吊车司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吊车司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借链子的人,除非能证明他故意用劣质产品来制造事故,否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分清责任主体以后,另一个问题是责任分配问题,即在共同向伤者进行赔偿后,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如何分担损失的问题。按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房东、包工头(及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吊车司机)都有过错,特别是在房东和包工头之间,很难说谁的过错更大、责任更大,如果确实分不清谁的责任大小,就按同等责任分配。至于吊车司机,一般认为他即便有过错(重大过失),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房东和包工头。因此,如果是房东和包工头两人承担责任,则各人50%;如果能追究到吊车司机,大致可以由房东、包工头、吊车司机按40%、40%、20%或者45%、45%、10%的比例分摊。当然,如果另有情况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