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工程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人没有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的进度款从而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的日期。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且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之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进行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欠付工程款挂靠人需承担责任吗
法律主观: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句话怎么解释
这句话涉及的主体有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发包人将一个工程交给承包人承包建设,承包人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建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找该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只能向承包人要,不能向发包人要,因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合同,也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但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发包人必须欠承包人工程款,二是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数额不超过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提出的超出的部分,发包人无须承担责任。
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方承担责任。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该规定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后,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相应消灭,且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