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利息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方式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
法律主观:支持的,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没有效力。四倍之内,即使合同无效,利息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另外,因为合同无效,原告更应请求利息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而不是利息,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法律分析:因工程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2、根据《民法典》第870条,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款。
3、欠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利率处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不支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下的债务抵销问题
1、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收集证据: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梳理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如图纸、预算、设计变更单、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规范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因而,不当得利制度是放在整个私法体系内看待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