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一方不履约怎么办(联合体中标后合同模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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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中均强调了系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则缺少了该主体限定,正因为如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不仅仅针对于上游的招标人,也针对下游的分包商,一、关于联合体连带责任承担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责任如何分担

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针对联合体的责任承担方面,有争议的往往不是联合体责任承担的形式,在这方面,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联合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上面,此争议中的“范围”并非指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而是指向索赔主体。详言之,联合体成员是仅仅针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也对其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等承担连带责任。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因而引发较多讨论,本文拟结合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一、关于联合体连带责任承担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关于联合体的连带责任规定上,乍看大同小异,但是在具体规定上因个别细致差异,从而引发了本文的讨论。《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中均强调了系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则缺少了该主体限定,正因为如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不仅仅针对于上游的招标人,也针对下游的分包商。

二、联合体对招标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换言之,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当事人间明确的约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均明确约定联合体要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联合体对于招标人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在住建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部分第条已经规定“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个别情况下,联合体内部会再单独约定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责任承担的划分,但该协议属于联合体内部的责任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仅能作为一方承担责任后的追偿依据。

三、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责任承担

关于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责任承担上,如联合体共同作为合同主体与分包商签订合同,通常二者均需向分包商承担责任,但实务中较常发生的情况是联合体一方单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联合体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找到的多数案例均支持了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连带责任,在个别案例中,也有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联合体单独对外签署合同的,应当单独对外承担责任。

(一)支持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76号案

该案中法院认为对外实施工程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总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联合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786号案件

在本案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联合体一方并非分包合同签订主体,但其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实际参与行为,因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支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发民申7296号案件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联合体对外的连带责任,认为未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一方无需对下游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前述第一个案例同为最高院做出的裁定,但出现了相反观点。

实务中关于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有诸多争议,存在多种原因。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例,首先,联合体各方作为主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各自为政,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部分的权利义务内容界定清晰,在一些合同中还约定单独与招标人进行结算。各方为完成己方的承包部分,单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其他联合体各方对此参与较少或基本不参与。此时,因联合体一方单独对外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纠纷,其他联合体成员显然不愿意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从各方利益分配的角度而言,在某个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方的全部设计费可能仅有100万,而施工方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涉及到的款项金额可能达到几百万,即使后续设计方可进行追偿,设计方也不愿与施工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承担风险。

四、小结

依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属于法定或约定责任,前文提到的法律法规中,其实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的指出联合体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分包商,明确指出的索赔主体仅仅有招标人。但目前实务中的多数观点倾向于支持联合体对分包商的连带责任,这就要求在此类项目中,联合体成员在选择搭档时应当更加谨慎,除了关注对方的业务资质,还要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资金能力、工程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情况,良好的情况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彼此的合作默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联合体投标的优势,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后一方退出怎么办

亲,您还可以参考的有:

联合体是几家投标人联合起来参与投标,是签有联合协议,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在中标后也是以联合体的名义去签署合同,也就是说,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作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后合同怎么签订呢

联合体采用的是设计施工联合体招标的形式,以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设计施工双方签订了联合体协议。那么,联合体中标后合同怎么签订呢?一、联合体中标后合同怎么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联合体的条款,如下:

1、联合体

2、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一)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招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中标后,应由联合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中标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根据以上规定,联合体投标以前,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需要签署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中标后,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需要签合同,而是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甲方能否同联合体中标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不能。

联合体的企业之间有联合体协议,他们可以指定一个联合体牵头人与甲方签合同,也可以同时作为乙方和甲方签订,但是不能分别签订。

三、联合体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的属于双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

属于双方合同。

发包人是一方,联合承包的联合体是合同另一方。联合体内部如有纠纷,使用其内部约定。如果联合体一方违反中标合同,则联合体双方均系承担责任,除非在中标的合同中另有约定。

实践|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责任总结如下:

1.损失赔偿。

2.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责令改正。

5.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招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体现对等原则,《条例》也对中标人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法律责任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的。( 《招投标法》第59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有关内容详见第73条释义)。

(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有关内容详见第73条释义)。

(三)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否则招标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取消中标资格。 中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时,招标人 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根据《条例》第55条规定,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时,不管中标人的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均不予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与《条例》第35条第2款有所不同。根据《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也可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责令改正。 对于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有关内容详见第 63 条第 1款释义)。

(四)罚款。行政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行为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或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不处罚款(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布公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本条第1款比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配置了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发布公告的上述行为,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1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有:

一是责令改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行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使潜在投标人有机会申请资格预审或者参加投标,能够与其他投标人进行平等竞争。严格地说,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制裁,而是对违法行为及违法后果的纠正,以强制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责令改正适用于能够改正的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取责令改正,包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主动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等。

......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补救功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补救功能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主要是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体现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中止违法行为,令违法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是着眼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并不只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管理秩序,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是一种手段,是为了预防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为的再次发生。

联合体中标后合同怎么签订?

联合体中标后签订合同的话,联合体的各方首先应当签定共同的书面投标协议,拟定好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并且要将共同投标协议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了任何纠纷的话,可以根据共同签定的协议来进行解决。如果是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这份合同。

法律分析

不可以以联合体中某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同招标人来签订合同,而是要以联合体的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来签订合同,联合体的各方对中标的项目一起承担连带的责任。联合体中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采购人是有权利要求其中任意一方来承担其全部责任的。联合体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定下的约定来对抗其招标人。联合体投标指的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合成一个联合体,用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来共同去投标的一种行为。联合体各方都需要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能够承担一定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相关要求:1.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所必备的条件,比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2.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如果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的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按照规定所要求的相应资格。3.如果是一样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就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比较低的单位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果在这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当中,其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资质等级,那么这个联合体就只能定为乙级资质等级。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来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者承包商随意加入来完成,目的是保证招标的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联合体投标中标后怎么签合同

签合同: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一、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联合体中标签合同的规则: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书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中标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解决;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联合体中的一方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具体按照什么划分?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对吗?

不是按出资比例,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分析

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中标后弃标后对另两家公司有什么影响

中标人弃标后可以在其他工程投标。

但弃标后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EPC项目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中标后.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再次内部招标方式招总包单位是否合法

不合法,作为联合体中标的EPC项目,施工主体就是联合体成员的施工方,不存在再次招标的情况。可进行二次招标的项目是指专业性强的分包,比如:智能化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如果业主强行要求设计院针对主体工程再行招标,属于违约行为,原总承包合同要终止,等同于重新招标!当然,如果施工单位拒不履约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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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外工程量变更(工程合同模板)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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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退款协议模板(合同解除协议模板)

甲方:xx(盖章)乙方:xx(盖章)签订人:xx签订人:xx联系电话:xx联系电话:xx日期:年月日合同解除协议书 篇2甲方XXXXXXXX与乙方XXXXXXXX原于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签订的XXXXXXXX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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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标准版本(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模板)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民间借款房屋抵押合同范本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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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合同协商不成(中标后合同由谁来拟定)

法律分析中标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3、仲裁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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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签订不合理的履约合同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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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函(合同终止函模板)

武汉xx农业有限公司9-26终止合同公函范文篇三致: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与贵公司经过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品库、原料库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z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年12月12日猜你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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