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谁出税点(联合体中标后合同模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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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投标业绩应当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准,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联合体投标业绩以谁为准联合体投标业绩应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准,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解释,联合体投标需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业绩计算依据,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特别是业绩归属问题。

联合体投标业绩以谁为准

联合体投标业绩应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准,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

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各参与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其中,业绩的归属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解释,联合体投标需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业绩计算依据。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但不得单独计入业绩。具体而言,主体负责实施工程和向客户提供完整服务,拥有项目实际控制权和责任,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比例计入业绩。其他方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成比例和责任分担等条款,但仅作为次要角色参与项目实施,不计入业绩。需要注意的是,在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由法律顾问协助起草合同,并对联合体业绩的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和确认,从而规避潜在风险。

如果出现主体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失败的情况,其他方能否独立核算业绩?如果因主体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失败,其他方不能独立核算业绩。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业绩分配,仅主体承担工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特别是业绩归属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投标业绩应当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准,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对于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法律顾问在协助起草合同及审查业绩计算方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负责实施工程以及分摊工程合同价款、风险分担等事项,并由负责实施工程的主体单位提交文件。

联合体投标代理费谁交

中标、成交供应商。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因为代理费用可能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费用,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投标法》 规定,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 ( )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招标就是为了公平原则,避免企业招投标过程当中企业人员与投标人员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从而损害企业利益。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投标过程中不可为或者应当仔细提防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请问谁有比较严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已经中标,但是我们没有联合体中标后的管理经验,我想问一下关于联合体建设项目实际经验。

通过工程联合体联合一些有实力、有经验的与自身能够实现优势互补的工程公司联合承包工程可以有效弥补企业资源、技术或管理的缺陷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资源消耗大、难以独自承揽的工程从而实现增加市场份额扩大承包规模完成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的目的。发挥联合体成员各自优势。实现“共赢”工程联合体合作的目的就是以彼之长补己之短。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这些优势可能包括管理优势、市场优势、资金优势、专业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等。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拥有专业人才优势但是缺少管理、资金和市场优势。通过与大型企业的联合可以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增强资金实力拓展市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拥有管理、资金、市场和人才优势。但往往缺少专业技术优势通过与专业化小型企业联合正好可以取长补短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能力。联合体核心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联合体之间的优势互补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投标中的风险而且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风险联合体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相互提供劳务、机械、技术甚至资金进行技术和经济合作可以有效分散和降低工程风险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联合体成员利用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联合起来完成项目通过合作强化和提升竞争实力从而可以达到“共赢”的目的。联合体竞标更具竞争优势容易中标随着现代工程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大型和特大型工程项目流动资金占用量大涉及的专业技术类多经营风险大对专业人才不但要求高而且需求量也很大。由于这些项目规模大、施工技术要求高必须由管理水平高、施工技术强、人才质量佳、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企业去承担以保证项目质量、增强投资效益往往任何一家大型建筑企业都难以单独承接这些大型工程建筑企业之间按优势互补和双方自愿的原则组成联合体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共同竞投一些特大型项目可以极大提升竞标实力。同时业主在评标时也要研究联合体合同、联合体运作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联合体成员的法律地位、主合同责任有任何改变都必须通过业主批准各联合体成员通过合约的形式具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以确保业主对联合体的总体控制这样也更具有竞标优势。特别是在竞投国际工程当中。通过与当地的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可以获得价格上的优惠从而增加报价竞争力有利于成功中标。扩大企业经营灵活性。提高工程整体质量联合体根本目的是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但是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无论是法人型的联合体还是非法人型联合体都是在自愿的原则下组成合作伙伴关系联合体的参与各方都是自由联合的不具有强制性。往往联合体承包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工程一旦该工程结束联合体即可解散而在其它工程上则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双方合作愉快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合作机会。因此对建筑企业来说联合体有很好的经营灵活性。另外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可使更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标可以有效提高竞争激烈程度保证更加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中标有利于保证工程顺利建设提高建筑工程整体质量。当前我国工程联合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对联合体的本质缺乏深刻认识联合体的本质在于参与各方通过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风险共担实现合作共赢的目的合作各方都必须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独特的专长合作的目的就是以彼之长补己之短。利用各自的优势和强项组成一个新的更强的竞争实体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组成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各方均必须充分认识到一切利益都是共同拥有的。一切风险都需共同承担所以在企业形象的提升、企业综合能力的增强、利益的获得等方面都必须惠及各方这是联合体成功的关键。但是国内大多联合体成员缺乏对联合体的深刻认识出于自己的私利只想利用其它成员的优势资源却不愿意与其它成员分享自己的优势只愿意让别人分担自己的风险却不愿意承担别人的风险根本无法做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造中国工程管理论坛成联合体优势根本无法发挥。联合体企业普遍缺少全局观念组建联合体根本目的还在于通过成员间的优势互补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提升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因此联合体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一个建设项目更重要的是通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探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帮助实现互惠互利不断提升企业的自身实力。但国内工程联合体普遍以自我利益为中心报价时一些联合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总是希望提高己方施部分的价格而让其它各方降低风险费或利润这既损害了联合体的合作关系也可能因总报价过高而失去中标机会。大多数工程联合体仅仅是为了投标而联合投标时往往密切配合积极协作而一旦项目中标工程任务分割后各方在项目执行上的联系就越来越少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在风险防范、危机应对机制等方面各自为政一些企业出于自己的私利不愿分享自己优秀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缺少大局和整体观念造成联合体成员的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忽视联合体协议的作用按照联合体通常做法联合体成员在项目的资格预审阶段就要就各方在项目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分工达成初步的标前协议并以正式合同文本的形式随资格预审文件一起递交参与投标。它是联合体成员为通过资格预审进行最终的投标所签定的正式合同文件。标前协议是签约各方对目标项目的承包责权利进行初步划分的法律性文本由于联合体各方都不能肯定是否能中标并赢得项目。因此一般只做一些概要性的约定而一旦联合体项目正式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必须在标前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方责、权、利就联合体内部关系工作界面划分运行规章制度利益分配机制等提出并签署一份用于实际指导项目实施的联合体合同文本这是联合体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但国内大工程联合体成立前。联合体成员出于对投标成功的担心各方都不太重视也不愿花费很大精力和成本研究联合体合同一旦中标后各方更多的是关心工作任务的分配更不愿意深入研究和讨论联合体协议。造成联合体合同对各方的规定不明确内部关系没有理顺工作界面不清楚规章制度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由于不重视联合体协议造成联合体内部各方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管理程序与沟通渠道。联合体组织结构松散不能实现真正的联合。对我国建设工程联合体健康发展的建议认真选择合作伙伴选择合作伙伴是联合体成立的首要任务优秀的合作伙伴是联合体获得成功的关键组建联合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扬长避短从而实现各方“共赢”的效果。因此组建项目联合体时。首先要考虑选择那些能与自身不足及自身实力和企业基本情况相互补充并且有利于增强投标以竞争地位有助于增强投标取胜的整体实力的合作伙伴。以扩大联合体的知名度。必须认真分析合作伙伴在资源、技术、管理经强、能力、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和自身的互补性。其次认真研究合作伙伴的技术实力、商业信誉、行业优势、历史业绩、履约情况、财务状况等加强对合作伙伴的信誉、资质、能力等考察这将直接影响到投标是否成功、项目实施期间联合体是否能够顺利运作。重视中标后联合体协议的细化联合体协议是项目联合体各方在符合业主方要求的基础上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件联合体各方是通过联合体协议联系在一起的合作伙伴联合体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尽管中标之前联合体各方签署了共同投标协议但由于各方不能保证可以中标获得工程因此中标前的投标联合协议只是一些概要性的约定。一旦项目中标后联合体成员之间还必须制订更详细的协议书对联合体的权利机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的工作界面、权利和义务、利益的分享和风险的分担、计价支付程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原则、信息交流及保密性、绩效评估及激励机制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联合体协议是联合体正式运作的标志。也是各方实施联合体项目的重要法律依据。联合体协议一方面为联合体项目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提供了标准对各方责、权、利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同时也为联合体各方在项目实施中产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方法是保证项目联合体正常运行各方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加强联合体内部协调与管理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实体组织起来的利益共同体。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各主体间的相互联系较为松散各自都拥有较强的独立性。联合体内部管理涉及到多个法人主体是建立在各成员方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展开的。合作范围局限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部管理也不会涉及到各成员的其它业务中。因此联合体内部必须建立有效的协调和管理机制以加强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尽管联合体竞标有着非常大的优势但是联合体成员之间为了自身利益也可能导致冲突。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联合体内部的冲突就可能影响联合体的整体利益最终导致整个联合体瓦解。因此沟通、协调是工程联合体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冲突协调在联合体项目的实施中最为重要。联合体内部相关事宜的决策主要是在基于成员方共同协调的基础上展开不仅要协调各联合体成员间的关系还要协调联合体成员与其它相关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通过在项目执行上建立联合体各方有效的协商、沟中国工程管理论坛通反馈机制加强从决策层到项目部内部的沟通联合体双方通过相互理解和承诺着眼于各方利益和共同目标严格执行项目联合体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联合体成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行为不仅能够创造和谐的联合体内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更加有效地合理安排各种资源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提高对联合体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建设工程联合体是联合体各方的利益共同体成立目的是为了实现联合体各方的“共赢”一旦组成了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利益就紧密联系在一起从项目投标到项目的实施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密切合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各方利益的实现。必须提高对联合体的认识要树立全局观念联合体不仅仅只是为了投标联合体不能仅在投标时联合更重要的是在项目执行全过程中加强各成员的联合。充分发挥联合体成员各自的优势实现联合体各方资源、管理、技术、人才等优势互补及时消除和规避工期、成本、质量等风险。让“团结、合作、诚信、共赢”成为联合体各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才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联合体成员的优势实现真正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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