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后牵头单位签合同(联合体中标后牵头单位签合同有效吗)
联合体中标后和谁签订合同
法律主观: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时,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项目施工方案需要牵头人签字吗
需要。联合体项目是由多个单位或者个人组成的一种构型,在联合体项目的施工方案中,牵头单位或者负责人需要签字同意,联合体项目需要联合体各方参与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确立项目实施方案,并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和权益保障等问题,在施工方案的编制中,牵头单位或者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以确保各施工方了解和明确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PPP项目中标后,中标的两个成员可以组建成一个总包部吗?合同如何与项目公司签订?
这要看招标的时候对中标单位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招标采用联合体形式的,中标的两个成员是联合体成员,那么合同是以一个联合体的名义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各方共同签订的,项目部当然可以共同组建。如果是分标段招标的,中标成员原则上是互相没有联系的,合同各自与项目单位签订,也不应组建一个总包部。
epc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是施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PC 合同应当由发包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招投标法并没有规定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必须是施工方,牵头单位是谁由联合体成员自己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