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0(招标0元中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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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化整为零是什么意思

“化整为零”是指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不按标准要求招标,或者采取将技术上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为划分为各个标段,降低每个标段的规模或者将已具备发包、开工条件的同一建设项目人为分割为一期、二期乃至更多期工程或将基础工程和上部工程分割、将个别设备、建材分割采取甲供模式,使单项金额降低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以下,达到形式上符合不招标的标准。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风险提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0d\x0a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x0d\x0a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x0d\x0a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x0d\x0a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x0d\x0a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x0d\x0a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x0d\x0a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x0d\x0a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a\x0d\x0a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x0d\x0a  第二条\x0d\x0a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x0d\x0a  第三条\x0d\x0a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x0d\x0a  第四条\x0d\x0a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x0d\x0a  第五条\x0d\x0a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x0d\x0a  第六条\x0d\x0a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x0d\x0a  第七条\x0d\x0a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x0d\x0a  第八条\x0d\x0a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x0d\x0a  第九条\x0d\x0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招标k值为0

题主是否想询问“工程招标为什么k值为0”?具体条件不符合时。工程招标中K值为0的情况,是因为该系数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如建设规模、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进行计算的,当具体条件不符合时,K值可以为0。K值是招标文件中的一种系数,根据工程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其取值范围为0.8-1.2,K值主要用来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等,以使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在同一平台上具有可比性。

什么是招标?

数年前,当时的国家计委法规司司长,后来的招投标法顾问、现在的政府采购法顾问王家林同志,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文章中指出对招标投标的定义:“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招人承包或者承买叫做招标。”

关于招标投标,传统的说法是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

武汉大学余杭、樊民两位教授在其编著的《社会主义的招标与投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一书中称招标是一家买主(招标单位),在购买大批物资(包括外购外协件)、发包工程项目或合作某项业务前,发表招标公告,由多家卖主(或承包者)前来投标,最后由买主(或发包者)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经济行为。在一些词书中,也是从经济的角度叙述其含义的。招标就是以公开的方式招人承包建筑工程或采购大宗商品、设备。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竞争手段。投标,就是向招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出意见的表示。投标人根据招标的条件和说明,填写投标书,开列详细的清单和承包价格,密封投寄给招标人,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在各投标人中选择最有利的对象(称之为中标人)与之达成协议、签订合同。

余杭教授还曾经定义 :【招标就是招标人(或招标单位)在购买大批物资、发包工程项目或某一有目的的业务活动前,按照公布的招标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在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前来投标,以便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录自 余杭主编《招标投标通论》中国地质出版社1990年7月第一版 ,P18)

他还特别解释说:“招标投标的法律概念,招标投标的概念在一些辞典里和一些学者的著作中早有论述。但是,几乎都是从经济的角度和贸易的范围内去把握它的内涵的。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把它放到法律的范畴内加以研究和规范的。

因此,也就未能科学地揭示其法律的本质和意义。即使在一些法学著作中,也没有把招标投标放到应有的地位,更未详加论述。

以上的认识并非不对,只不过因为社会的前进、实践的发展,再利用这种传统的理论,已经不能解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了。目前,我国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机关学校也通过招标来选拔聘用能人志士为厂长、经理、局长;还有的单位对科研项目,治市方案等所谓软件也利用招标的办法招人贡献自己的才智,这就大大超过了贸易的范围,再不是大宗商品的交易了。招标投标双方也再不是什么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出现的这些新现象,我们认为,它是对传统招标投标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因此,对招标投标给予新的认识,赋予新的内涵,做一番理论探讨是完全必要的。

基于此,对招标、投标,我们可否这样来认识:招标就是招标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以公告或公函形式就某项权益向投标人作出意思表示;投标就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把二者结合起来考虑,即招标投标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权益进行协商以达到预期后果的一种法律行为。】(录自余杭主编《招标投标通论》P578 .)

◆【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书,起草小组和国家发改委政策法规司编写。第一条解释。)

◆【招标投标,是指交易活动中的两个主要步骤。招标,是指采购方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等方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参加投标,招标者按照规定的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人中确定交易对象即中标人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者(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对采购方提出的招标要求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行为。】(录自邓辉主编《招标投标法新释与例解》一书,同心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后记)

《招投标实务》(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编2004)第二册中,这样写道:【“招标是一种通过广泛竞争、有组织地评比选优的采购方式。其核心是竞争、组织和公开。它同时也是规范招标所应该遵循的原则。”(p1)】

根据对现行各种招标投标的思考,笔者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它指的是:采购实体,在建设所需的工程或者采购大量或重要货物、服务时,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向部分供应商发出邀请),明确提出标准和条件,明确选定方法,邀请投标者响应,参加投标;招标方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选出最优者中标,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次性报价即决定结果的特点。

有的时候,政府特许项目,也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特许转让”。

【说明】这样的提法,既避免了把“议标”那种被招投标法否定了的形式也列入“招标”概念的问题,还指出了“招标”这种特殊交易方式的“特殊点”。

如前所述,招标这种的特殊方式,在国际上主要用于政府采购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等“公共采购”领域。我国的招投标法,也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它主要是为了规范“法定招标”(也叫“强制性招标”)的。

但是,所不明白的地方在于:按照《招投标法释义》的说法,

第一,有许多不是招标的,也被人们称之为“招标”,它没有详细说明,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第二,释义说,所有的在中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都要由招投标法规范。国家强制性的招标,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广义上的政府采购”;按照现代政府采购的观念,即使私人资金,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项目,也有的归纳到“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内。杨灿明教授在他主编的《政府采购问题研究》一书中详细说到了这一点。单就招投标法的规范而言,如何去规范制约私人投资的采购活动呢?

现在已知的招标有:工程招标;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科技、研究课题招标;装修招标;安装、或者监理招标;进口设备招标;国内设备招标;政府办公用品招标;定点采购或者维修服务招标;药品采购招标;物业管理招标等几十种;

其他部门进行的:土地出让招标;电视台广告招标;公安破案招标;出口配额招标;国债利率招标;人才招标…近十种。

分析“招标”到底特殊在哪儿?

概括起来,总结“招标”形式上有5大特点:

第一,用户或者“业主”明确。必须是某一特定的用户(也可几家用户联合)或者说业主,提出需要购买重要的物品或者建设某项工程,才算是“招标人”;

第二,要求明确。必须以文字方式(标书),提出需方的具体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内容的技术要求、交货或者完成工程的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等细节;

第三,招标必须公开竞争,不得设置限制排除某些潜在的投标人;

第四,评标必须公平公正,要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指定中标人 。

第五,投标报价与成交签订合同的过程,不容许反复讨价还价,是“一锤子买卖”,评标和确定中标方后,应及时签订合同。

以上两明、三公和一锤子买卖,是“招标”最主要的特征。

从维护国家和公共的利益宗旨出发,通过招标,达到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效果。

招标的核心是竞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多家卖方的竞争,取得对买方比较好的经济效果。但是,如果只突出了让投标方竞争,忽视了保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忽视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就容易造成招标方随心所欲,而投标方感到不公平;也容易产生腐败,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招标的优点很多,但其缺点也是不言而喻的:程序严谨、复杂,周期较长。以商务部所管辖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而论,自网上公布招标公告算起,到中标公示结束,签订合同,标准的时间周期约为35天左右。一般其他招标项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招标公告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天,所以,时间可能缩短(主要有些项目没设立公示期),但是相对于谈判,时间较长,规则较多,容易会违规受罚。

在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方面为什么要采取招标这种比较复杂的程序呢?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我们所说的“招标”已经从过去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的概念,逐渐转变成为“公共采购”所特有的竞争性采购方式之一了。

正如许多专家都论述指出的: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分成两大块:私人采购市场,这部分国家只制定法律,不具体干涉,让其自由竞争;公共采购,这部分,由于其资金来源于对公众(纳税人)的税收,必须适用得当。国家往往制定政府采购法律,加以限制和规范,强调必须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完成。而主要的竞争方式,就是通过公开招标。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等,由于其资金来源于各个会员单位,也借鉴了各国政府采购招标的办法,制定了自己的规定,如联合国的“示范法”,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等等。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许多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

招标投标,为什么会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是国外政府采购以及公共采购的首选方式?

根据本人理解,采用招标投标的特殊交易方式,有一下几点好处和特点:

第一,它体现了公众对政府和公务人员的制约要求。按照“经纪人假设”道理,公务人员在花公众的钱的时候,也不会象话自己的钱一样精心。必须要对其提出明确要求、并加以制约。而后者的活动,必须对透明、公众负责。所谓“阳光采购”就含有这个意思。

第二,只有在市场经济下,充分竞争,才可能达到效益和节约的兼顾和统一、平衡。

第三,只有公开招标,信息充分公开,让社会上合格的、潜在的供应商都得到平等地参与竞争的机会,才能真正避免各种歧视性,各种“买的没有卖的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第四,只有事先明确要求和评定方法、标准,才能做到一次性报价即可判断成交的“一锤子买卖”。避免后期的扯皮和诸多麻烦。这有点像俗语所说“磨刀不误砍材功”的意思。

第五,只有真正按照国际惯例实行“阳光采购和招标”,才可能是使其全过程都处于社会的、纳税人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防止和打击各种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

笔者以为,当前应当统一明确“招标”的含义,统一明确招标的定义;将一切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排除,这样,我国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业才能更加健康的发展。

什么叫招标

招标方也就是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x0d\x0a  招标人的含义;\x0d\x0a  第一,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x0d\x0a\x0d\x0a  (1)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以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x0d\x0a  (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x0d\x0a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心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为事机构所在地)。\x0d\x0a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x0d\x0a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x0d\x0a  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写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

招标是什么意思

招标是什么意思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式进行投标的行为。

用我自己的话讲 就是你想买(卖)一个东西 于是发出资讯让有意的人过来 出价 出价最低(高)的人和你合作 当然合同里要写明白 保证质量....

你可以暗标 就是大家都写下价格 然后一起揭开

也可以明标 就是类似拍卖竞价、

也可以议标 就是几个人来谈 谈著谈著就好了

什么样的招标专案 需要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公告?

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释出依法必须招标专案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也就是说,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开招标,均应在以上三报一网至少一个上面进行公告,通常都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必

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专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专案;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专案。

再详细的划分,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专案;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专案;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讯、资讯网路等邮电通讯专案;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专案;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专案;

(六) 生态环境保护专案;

(七)其他基础设施专案。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专案;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专案;

(三) 体育、旅游等专案;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专案;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专案。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专案;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 *** 专项建设基金的专案;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专案;

第五条 国家融资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专案;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专案;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专案;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专案;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专案。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资金的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专案;

(二) 使用外国 *** 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专案;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援助资金的专案。

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第七条,对于依法必招的各类工程建设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装置、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专案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的采购专案均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释出招标公告,同时,中标公示也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释出。

不过,也有一些例外:

根据《招标......

中国国际招标网是什么性质!主办单位是什么公司

主办公司:必联(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中绩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授权

招标公告和公示有什么区别

在公示期内,潜在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档案提出质疑,然后招标人对质疑进行答复。过了公示期,招标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了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怎么样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是国内的权威机构,主要涉及国内的招标公告发布。后者则为国际的

招标公告需要在什么样的网站上释出才符合规定

各地 *** 性质网站,比如,交通类的 有各地的交通厅什么的,再有就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hinabidding,释出公告后会有网站 的释出回执,这个就可以证明。

千里马招标网怎么样

这要看是什么样的招标投标专案.我国已根据不同管理部门规定了不同的监督部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部门查处.现告诉你相关领域的管理部门: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资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专案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资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装置的安装专案和市政工程专案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怎么样?哪个更好

国际标得去中国国际招标网,人家早改版了好不。有图有真相。

谁能告诉我中国招标网怎么样?

我们家用的就是中国招标网来查询招标资讯,资讯的及时性、准确性还是不错。不过,真正参与的投标活动,一般都在挂网前就知道招标情况了。挂网后才知道专案再参与,中标机率几乎为0...

没有用过污水网,没有比较....

招标投标详细流程是什么?

最基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0d\x0a  其次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x0d\x0a  以上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流程都有详细规定。下面做一简述:\x0d\x0a  【招标】\x0d\x0a  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x0d\x0a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x0d\x0a  (二)资格预审\x0d\x0a  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x0d\x0a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x0d\x0a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x0d\x0a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x0d\x0a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x0d\x0a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x0d\x0a  (三)其他程序\x0d\x0a  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x0d\x0a  【投标】\x0d\x0a  1.研究招标文件。重点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供货范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量表,技术规范要求及特殊要求等。\x0d\x0a  2.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重点调查研究的方面是:\x0d\x0a  (1)投标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力与材料供应状况,设备市场租赁情况,专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价格水平等。\x0d\x0a  (2)认真调查研究具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及环境。如地质地貌、气候、交通、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资源状况等。\x0d\x0a  (3)工程业主方项目资金落实状况,参加竞争的公司状况。\x0d\x0a  (4)参加现场踏勘与标前会议交底、答疑等。\x0d\x0a  3.复核工程量\x0d\x0a  4.编制投标文件\x0d\x0a  (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x0d\x0a  (2)施工方案是报价基础和前提,也是招标人评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在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方面有创新,利于降低施工成本,对招标人有吸引力。\x0d\x0a  (3)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x0d\x0a  (4)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在信誉、低价、缩短工期、改进设计、先进、特殊的施工方案中体现。\x0d\x0a  技术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优势,如装备、技术力量、业绩等;突出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尽量优于业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优势,在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同时,提出适当缩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业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及一些优惠条件。\x0d\x0a  商务报价策略可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竞标法、先亏后盈法等方式进行报价。\x0d\x0a  5.提交投标文件\x0d\x0a  (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超过日期视为无效投标。\x0d\x0a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x0d\x0a  (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x0d\x0a  故工程投标程序是:\x0d\x0a  研究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复核工程量→编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x0d\x0a  【开标与评标 】\x0d\x0a  (一)开标\x0d\x0a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x0d\x0a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x0d\x0a  (二)评标定标\x0d\x0a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x0d\x0a  2.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x0d\x0a  3.评审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x0d\x0a  4.开、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书少于三家,此次招标无效,需重新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详细�0�3

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 了解项目特点,明确招标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采购委托后,首先要与采购人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并针对不同项目特点,事先向采购人说明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尤其对一些没有专门机构或没有专业人员的采购人,更要发挥专业采购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优势,为采购人把好关,除了要向采购人介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流程、商务条款、合同格式、时间要求外,更要配合、协助采购人完成一份高质量的技术需求书。 一份好的技术需求书是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招标过程以及项目能顺利实施的良好开端。笔者以为撰写技术需求书的基本要求有:1、项目总体规划、实现目标、现有环境以及与原系统、原设备的接口关系等。2、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参数(不能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和参数,更不能指定品牌、型号)。3、项目的售后服务要求(免费保修期、响应时间及其它要求)。4、对系统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以及其成果的归属等问题要明确。5、对系统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也需事先确定。 设置合理门槛,保证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公平、公正的第一步是要求招标文件是公平公正的。笔者以为最重要的应关注以下几点:1、要设置合理的门槛(入门资格)。如项目总预算才100 万,而招标时却要求供应商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壹级证书,或要求其注册资金达到2000 万元以上;或者是一个普通项目,却要供应商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诸如此类,都是对供应商不合理、不公平的要求。2、技术需求书中不能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参数和要求,技术参数应是公平公正、符合主流产品的通用性指标。3、项目拆分要合理。如一个几千万元的大项目,明明可以根据专业特点拆分成硬件(网络、主机、存储等)、软件(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等)几个部分,采购人却要求捆绑在一起,使只有有限的几个供应商可以参与。另外,项目虽不大,但内容较多且涉及多个专业也不宜捆绑在一起。4、视情况公布预算。有两种情况应公布预算,一是在项目比较复杂、需求不是特别明确的情况下(因为 IT 产品的功能档次相差很多,价格也相差很大,公布预算可以在有限的资金内实现最适合采购人的需求),这样可以在同样价格下获得最物有所值的系统;二是在部分供应商已经知道项目预算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干脆公布。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公布的是项目预算而不是标底。 技术参数要公正,标书倾向不可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但在招标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采购人提出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或其它排他情况,这既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也会影响政府采购的进程。我认为有倾向性的标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具体参数指标,但参数指标具有排他性;另一类虽不提具体参数、指标,但字里行间仍可看出是倾向于某些供应商的。第一类,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具体经办人员不懂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而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时要求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指标(不能提具体品牌、型号),故他们参考某一型号的指标照抄照搬;第二种情况是采购人对所采购物品已有具体型号,甚至已联系好供应商(申请预算时就是以该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申请)。第一种情况往往出现在简单货物或单位价格较小的货物中,参数指标并不复杂,而且指标的排他性较少,我们在制作标书时稍加注意即可。而第二种情况经常是单价高、数量少而且其指标多且复杂,更为麻烦的是采购人的倾向性明显。这类问题可以称之为品牌、型号倾向性问题。第二类,我们称之为供应商倾向性问题。具体来说,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招标书中直接提出参考的品牌、型号,但某些型号比较冷僻 或已停产,而采购人所选供应商却有这些产品的库存。另一种情况则是在标书中完全不提参数指标,也不提供一些细节和具体应用数据,名义上是要发挥投标单位积极性,实际上是将不熟悉该采购人情况的投标人全部排除在外。这种情况我们最难处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因为采购人的具体业务细节、应用需求,我们是不了解的。在招标书中存在倾向性问题的两大类共四种情况中,最难处理,而且仅靠我们自身的力量也无法处理的情况就是这最后一种情况。对这种貌似公正,实质上排他性极强的标书,应该加以拒绝。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的权力,操作的难度很大。综上所述,为了避免招标文件中倾向性问题的出现,我们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2、对主流产品的市场情况要跟踪了解,及时掌握最新动态。3、在采购前同采购人多沟通,宣传《政府采购法》,向他们介绍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以得到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系统集成较复杂,需求论证很重要: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多种知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有时采购人很难提出一个恰如其分的需求,先看2 个实例。1、某采购人对将要采购的预算高达数千万元“应急指挥系统”的需求不是很明了,只知道要实现的目标,却很难提出一个很完善、各项指标均明确的招标方案(如主机、存储、网络等设备,到底该如何搭配,提什么样的指标,使得系统既能获得最优效果,又能控制好项目预算),因为项目内容实在太多、太大,凭一己之力也确实难以完成。此时,我们就想到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经过专家的多次论证,提出了一个较合理的技术需求、各项指标也定得恰到好处,虽然在招标前花了不少时间(发标时间晚了),但根据招标结果来看,前期工作做得很有意义,不仅评标顺利,项目实施也非常顺利,完全达到预期效果。采购人事后完全认可我们的操作方式(开始时,他们认为前期认证是浪费时间)。2、在为某单位采购“数据仓库系统”项目时,发现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不是很清晰,即与该单位技术人员对需求进行了探讨和细化,但因数据仓库技术比较新、成功案例也比较少,仅凭我们的力量难以提出一个恰到好处的需求,于是我建议:在招标前邀请咨询专家对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咨询专家详细了解了采购人目的和要求后,认为数据仓库是一项较大的系统工程,应用开发十分重要,单纯地购买现成软件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根据该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专家建议采购人要根据实际工作现状来购买相应软件,在初始阶段减少开发工具的许可证购买数量,并提出其中某开发平台软件不用购买,同样可以满足需求,实现系统预定功能。事后了解到该平台软件约需 90 万元,也就是说,仅此一项内容就节约了 90 万,而且整个项目可靠性、可维护性都得到了提高,采购人对此非常满意。因此我们建议对标的较大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技术发展快、变化大的系统在项目采购前,先进行方案论证、评审,以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可升级性和可维护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作用以及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利用集体智慧使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更好。因为决策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所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方案的优化设计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工作,要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或许有人会提出,对从事政府采购的具体经办人员来说,只管按单采购,方案论证、设计等是采购人的事。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根据多年来的实际采购工作的经验,我认为采购前细化、优化方案是非常重要的,至少对信息系统项目是如此。进行前期需求论证的优点是:可以使招标后的方案更符合用户需求,而且可以采购到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系统,真正用好纳税人的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评标工作是核心,组织评标要认真:评标工作是整个招标过程的核心环节,也是招标过程的最后环节,评标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的关键,作为集采机构,如何把好这个关,其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对集采机构采购人员而言,为了做好评标工作,笔者以为应关注以下三方面工作:1、资格审查很重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资格有一个基本要求,我们除了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这些基本要求外,还要查验针对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特殊要求。首先要查验投标人是否具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入门条件(如注册资金、集 成资质、涉密资质等),对某些不能确定其真伪的,还需要通过其它渠道来查验(如通过发证单位的网站进行查证);甚至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该证照的原件,在此资格查验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查验联合投标的各方是否均符合要求。其次要查看投标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印章是否符合规范,笔者已多次遇到投标人使用部门章或其它章冒充单位公章的情况(说得严重点,这是伪造印章,是绝对不允许的)。2、汇标工作要详尽:集成项目的投标文件普遍比较多(笔者前些时间进行招标的一个项目,共有5 个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其中一个公司的投标文件就有13 本,5 个公司加起来的投标文件厚度超过一米),面对一份十多万字、乃至几十万字的投标文件,要评标委员在规定的有限时间里,逐字逐句地阅读并作出评价是不太现实的。此时的汇标工作尤其重要,我们除了要汇总出一份商务要求对照表外,还要整理一份技术汇总、导读表,客观摘录技术要点、所在页码等信息,便于评标委员查阅,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汇总一定要客观、公正,并且是只摘录、不评价,否则就会对评委产生影响,不利于评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作出评价。3、严格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在评标现场经常会有不按评标程序和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作为组织者的集采机构应注意维护评标的严肃性。评标现场的人为干挠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人有意无意地发出倾向性意见来诱导评委;二是某些评委,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或不动脑筋,主动询问采购人有什么意向,主动迎合采购人意见,使评标工作失去公正性。如有这种情况发生,一定要及时制止,并提醒评委注意评标纪律,如有严重违规现象,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给予该评委以适当的处理。关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因已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厂商授权要关注,千万不要被“忽悠”: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要取得制造厂商对其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二个:一方面,是要保护招标人(买方)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货泛滥。但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异常情况,即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主要是部分销售人员)恶意利用,以此来控制投标人并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下面来看我们在近期的招标活动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案例一:在某《容灾备份系统》招标过程中,有3 个投标人使用H 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其中C 公司投标价最低。在开标后,H 公司分别以分公司、亚太区公司、总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声明,声称 C 公司的授权仅包含“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而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我们先不讨论“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与“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之间的区别,直接查阅其授权书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权书中对其制造厂商应尽义务描述为:“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与我方产品有关的义务”。请问H 公司,刚说要“约束自己,承担义务”,怎么一会儿就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了?更为重要的是:H 公司给参与投标的 3 个投标人发的授权书是完全一致的,为什么就声称报价最低的C 公司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那么我怎么相信A 公司、B 公司就包含了呢?案例二:在某《计算机监管系统》招标过程中,某数据库公司明确规定,要取得其授权书,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本模块功能并不是系统所必须的,而其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 50%。也就是说,要取得授权书,采购人必须多支出 50%的费用。这种强迫招标人购买当时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合理吗?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标时坚持要求投标人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笔者认为在对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产品进行招标时,应该承认没有制造厂商授权书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理由主要有二个:最基本的理由是,因为制造厂商由于某种原因,经常出尔反尔,对招标人极不尊重。作为招标人也没有必要为其利益考虑太多。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 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我们不仅可以拒绝付款,更应该让该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原来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已经达到。 后续工程如何招,保证兼容是关键: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实施过程往往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是符合实际而且也是必须的: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周期短、淘汰快;另一方面,具体应用也是循序渐进、逐步推广、逐步完善的,所以需要按阶段、按需求分步实施。但从政府采购来说,从该项目的二期工程开始,采购困难随之而来:因为在一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号已定,后续采购存在兼容性等问题;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已定,即系统开发平台、应用环境已定,后续采购一般只能升级,更换几乎不可能;应用软件开发商、开发人员已定、应用软件雏形已成,除非推倒重来,否则是无法另招开发商的。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如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系统后续工程政府采购,是摆在每一个从事此项工作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面前的问题。 关于硬件兼容性等问题 由于在一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号已定,后续采购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各种不同品牌硬件设备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问题;二是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技术性能较为熟悉,如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三是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个人偏好也给后续设备的公正采购带来一些困难。虽然存在上述困难,但笔者坚持认为:对硬件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不允许指定品牌或含有任何倾向性技术指标。理由如下:第一,虽然各种不同品牌硬件设备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问题,但由于信息行业的标准化程度较高,主流产品均遵守同一标准或相同协议,其对外接口均是标准、通用的,对主要应用不会有任何问题。虽然有时在应用中会有一些不便,但相对于因指定品牌而造成的垄断价格来说,绝对是利大于弊。第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技术性能较为熟悉是客观存在的,如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是事实,但相对于因长期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而造成的高价格和差服务来说,这点困难是可以克服而且是应该克服的。 关于系统软件、工具软件问题 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是整个系统的应用环境(或称应用平台),其后续采购相对硬件来说要困难得多。因为,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好比是交通系统中的公路或铁路,一旦我们按公路标准建设,则只能跑汽车;如按铁路要求建设,则只能跑火车。在路上跑的汽车或火车就是我们的应用。所以在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已定,即系统开发平台、应用环境已定的情况下,后续采购一般只能升级,更换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我们一方面要求用户在做规划、做方案时,尽量选择并不处于垄断地位但同属于主流的一些产品;另一方面我们在首次招标时要求原厂商对以后的升级、服务作出承诺。一般来说,对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的后续采购,与原厂商之间的直接谈判,不失为一个可取方案,但如何满足《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却是一个难题。另外,由于信息系统中许多软硬件产品的垄断地位,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探索和努力。 关于应用软件开发商问题 前面已经说过,应用软件可以比喻为运输工具。从理论上说,用户可以随时更换,但考虑到已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应用软件雏形已成,除非推倒重来,否则是无法另招开发商的。因为汽车报废还有残值,而应用软件的报废是无任何收益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用软件的后续采购,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邀请咨询委员会仔细核定其工作量,并参考同类项目进行谈判。当然,由于原开发商也非常清楚其唯一性,所以谈判是异常艰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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