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隐瞒工程款责任
小股东背着大股东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给员工多拿钱违法吗
1、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应付款项长时间无法支付也不须支付。
2、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3、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是最大的,对于他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将存在争议,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查证支付的款项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来账款,举证难度非常大。
4、可是,公司刚刚在中关村三板挂牌,便有个别小股东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企业主收购自己的股份。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
最高院判例:股东以动产出资未实际交付,应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1、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2、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连带责任。
3、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公司欠款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原则上股东不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是按规定承担出资的义务。如果股权全部出资则有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个人股东的个人财产无关。但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章程出资的话,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是仅以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这种法律规定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与公司的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无关系,应由公司负责偿还。在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会承担清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