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什么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指的是什么
法律主观: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的服务。 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融资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政府均可购买服务,例如: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就业指导服务、传染病防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会计审计服务、会议服务等。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是指政府将面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并以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政府主要出资购买的岗位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的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购买服务什么意思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通过购买方式向各类服务供应商支付费用,以获得其所需要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政府采购形式,其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后勤服务等多种类型。
举个例子,政府可能需要购买保安服务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或者购买清洁服务来保持公共环境的卫生。这些服务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获得。
总的来说,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有效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政府购买服务什么意思
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的两种渠道:1、从居民那里购买劳务。2、从企业或公司购买商品。因此,这种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和武装人员的薪资支付和购买各种公用物资的开支。但各种转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购买项目之内,因为它不是政府为了购买目前的商品和劳务而支出的款项。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第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及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法律服务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什么是政府采购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服务”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
三、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02号令第三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可参照102号令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即除102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国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范围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
2、服务范围不同
(1)“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政府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履行某个特定职责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
“辅助性服务”必须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并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将与特定“履职”事项不相关的服务(如政府自身需求的服务)当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不能将“履职”事项(即102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全部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2)“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两部分。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前面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力量采购后勤保障性服务,如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车租赁、车辆维护、餐厅托管、系统开发与运维、档案加工与整理等后勤保障性服务。基本特点包括,具有自身性、内部性、固定性、延续性、周期性(以预算年度为期限)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