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介绍费出了事有责任吗
介绍别人干活出了事故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给朋友介绍干活出事故了,我有责任没有
给朋友介绍干活就是介绍打工。打工受伤,如果是打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由单位赔偿。如果是因个人原因受伤,介绍人只是起个中介的作用,介绍过程中与受伤原因没有直接关系。干活出事故了就是打工过程中出事故了,介绍人没有责任,用人单位有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抄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袭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首先要针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这是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体现。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必须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危害,使广大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吸取教训,进而提高认识,在工作中防止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不但要制定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预防措施,还要针对事故发生所暴露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彻底整改,真正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所以,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与介绍人并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出了事介绍人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在处理相关诈骗案件的时候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介绍人是否收取费用,是否知情,是否参与诈骗活动才能认定是否犯诈骗罪,是否给予处罚。
1、如果介绍人对诈骗行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则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被骗负责。
2、如果介绍人在事前知道(包括应当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和对方一起合谋诈骗的,则介绍人和诈骗者构成共犯,要和诈骗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诈骗金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介绍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介绍人在事前不知情,但收取了服务费,那么,介绍人也应该负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给人介绍活,居间费用给了商务员,后期活干不好,我需要负责任吗?
根据您的描述,您是通过商务员介绍项目给项目经理,并没有签署居间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您不需要对项目执行负责。
关于责任问题,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合规要求。但是,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居间费是由项目经理直接向商务员支付,并由商务员转交给您。因此,商务员和项目经理之间的居间协议以及项目经理未能履行好合同责任与您并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