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不以为审计结果(ppp项目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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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pp项目识别及退出有关法律风险ppp项目识别确认由政府主导完成,但近来也出现了不少假伪ppp项目,最终使项目陷入ppp项目合规性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的落实,5.财务风险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人求诸法律的手段逼迫项目公司破产,造成PPP模式应用的失败,而移交项目是,项目/设备的完好程度,磨损程度就是一个未知数,可能会发生因私营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维护不善、过度使用造成的项目/设备磨损度大,完好程度欠佳的情况,而且这种程度的差距很难预料,所以PPP模式下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比普通工程项目体现出特有的移交后项目/设备状况风险。

PPP工程项目的主要风险有什么?

PPP工程项目主要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进行的项目合作。那么大家是否知道PPP工程项目的主要风险有什么?下面本文就来介绍一些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一起了解吧!

1.市场需求变化风险

市场需求变化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其他因素使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而产生的风险。

2.审批流程复杂带来的风险

审批延误风险主要指由于项目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花费的时间过长和成本过高,且批准之后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必要商业调整非常困难,给项目的正常运作带来了威胁。

3.法律变更风险

法律变更风险主要是指采由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合法性、合同协议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

由于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加上我国现阶段PPP项目还处规范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仍在健全中,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

4.政府信用风险

政府信用风险是指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危害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人求诸法律的手段逼迫项目公司破产,造成PPP模式应用的失败。现代公司理财能通过设计合理的资本结构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财务风险。私营合作方可能独自承担此类风险,如果债务由公共部门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了担保,则公共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也可分担部分财务风险。

6.移交后项目/设备状况风险

PPP项目是公共部门与私人共同修建,建成后由私营机构特许经营一段时间,特许经营期满后把项目完好的移交给政府的过程。而移交项目是,项目/设备的完好程度,磨损程度就是一个未知数,可能会发生因私营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维护不善、过度使用造成的项目/设备磨损度大,完好程度欠佳的情况,而且这种程度的差距很难预料,所以PPP模式下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比普通工程项目体现出特有的移交后项目/设备状况风险。

如何规避PPP项目的法律风险?

一、项目立项有关法律风险

ppp 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需要在招募社会资本之前完成项目立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14]53号《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项目所在地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项申请涉及发改委、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项目立项管理分核准和备案两种,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若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社会资本在投资决策之前应查明项目投资立项有关法律政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立项并准确预估立项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项目投资以及与政府权利义务分配上作出相应安排。

二、ppp项目识别及退出有关法律风险

ppp项目识别确认由政府主导完成,但近来也出现了不少假伪ppp项目,最终使项目陷入ppp项目合规性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的落实。因此,社会资本需要核查拟投资的ppp项目识别确认结果。

根据现行ppp政策规定,政府应将项目列入本级政府ppp备选项目并年度开发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筛选确认,具体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两个论证”后,由本级政府出具ppp项目立项批复。社会资本方应及早核查ppp项目上述识别确认文件及其有效性。

此外,在ppp项目“能进能出”制度下,对于确已通过ppp项目识别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使项目持续满足ppp项目各项必备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门清出ppp项目。

三、采购价款纳入预算有关法律风险

在政府收入支出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本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为确保社会资本获得投资回报,对涉及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需要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制作预算方案报本级政府和人大审批,通过审批后再报上级政府备案,并且保证因本项目采购不会导致本级政府负担的ppp项目财政预算支出总额超过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此外,根据财金[2015]109号文规定,政府应将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和数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综合信息平台。实务中,社会资本方无法直接查询本级政府参与的其他ppp项目及有关财政预算支出负担情况,无法确认因所拟投项目的增加是否触碰了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故应要求政府方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在协议中设置有关风险防范条款。

四、项目采购方式有关法律风险

本项风险包括项目采购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和项目采购程序法律风险。现行ppp项目采购规则规定了ppp项目可采取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5种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条件,项目实施机构应依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采购方式并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若错误选择采购方式或采购程序不当,可能导致社会资本方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社会资本方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的,应通过招标选择社会资本,否则ppp合同法律效力无法保证;

②采购程序应严格规范操作,否则采购程序可能因其他(潜在)投标人投诉而受阻;

③ 在将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养一体打包采购的ppp项目中,若社会资本方由投资方和epc总包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确保项目采购按将社会资本招标和项目epc总包招标“两标合一标”的模式操作,而非简单的“联合体投标”模式。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普通联合体招标中,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而若真正投资方没有epc总包资质,则会陷入被动。

④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资人若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不再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物资供应商。但该情形仅限于针对“已通过招标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若非经招标程序选择的社会资本方或虽经招标程序但属于非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应社会资本方即便本身具有施工承包或物资供应资质条件,但能否直接作为项目施工承包方或物资供应方而不进行招标,法律尚未明确作出规定,存在合法性风险。

五、项目实施机构资格有关法律风险

ppp项目实施机构须按ppp政策规定由项目所属县级以上政府明确授权,未经授权,所签ppp合同效力即存在不确定性。

实务中,有某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所属管理办公室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任ppp项目实施机构的情况,社会资本方核查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所属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权限或授权文件。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但若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尚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六、采购价款结算有关法律风险

ppp项目采购价款一般由工程造价及运营管养维护成本、投融资财务成本和投资收益几部分组成。

对于项目工程造价应在ppp合同中明确约定造价结算标准以及价格调整方式,同时设置传导条款以将项目承包方合理造价款诉求全部顺利导入采购价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一般需要进行政府审计,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政府审计结果并不当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若政府与社会资产方没有约定项目工程结算最终以政府审计为准的,可以由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计量标准出具的造价结论为准进行结算。

即便是社会资本方无奈接受工程造价以政府审计为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审计应遵循的标准,同时应注意约定在政府审计以外但应计入采购价款的款项的计价计量标准。

七、项目公司股权融资有关法律风险

社会资本可能需要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融资,相关融资方案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甚至控制权转移。而政府方一般希望社会资本在合作期限内能够作到稳定持续的投资,因此对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尤其是控股权转移甚为敏感。这就需要在ppp合同中提前预留股权融资运作的空间,否则会使股权融资受阻。

八、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有关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国发【2014】62号文、财政部财综[2006]68号以及国办发〔2015〕42号以及财金[2015]57号文等相关规定:

①政府担保承诺无效。

②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或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应坚决予以取消。

③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④政府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社会资本方应注意核查政府就ppp项目所给出的相关支持政策是否涉及以上法律风险。

九、项目补贴及资源补偿有关法律风险

政府为大力推广ppp模式、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多次出台政策要在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证社会资本和公众共同受益,通过资本市场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

因此,社会资本应充分了解拟投资项目的补贴补偿、政策性贷款及其他支持政策,尽可能在协议中作出安排,以充分享有相关优待。对于公益性项目,政府财力有限的,尽可能争取资源补偿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如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经营权以资源开发权、物业和招商服务的机会。

十、项目公司管理及分配有关法律风险

根据现行政策,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公司占有控股地位。为保障项目公司决策统一和效率,社会资本一般要求政府出资人代表放弃对项目公司的决策权、选择管理人的权利和分红权利。若项目总承包方也参股项目公司,也可参照处理。实务中,也有政府出资人代表在合作期限内对项目公司一直未实缴出资的情况,此情形下,更应作如此安排。

十一、政府项目采购价款来源有关法律风险

社会资本方应争取政府提前就ppp项目采购资金来源及筹措作出计划或安排,涉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政府债券的,应核查政府方相应权限及政策限制。

实务有政府承诺将配套土地同步上市,以出让收入用于支付项目未来采购价款的。需要依法根据土地管理规定、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规定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等,核查政府权限及相应安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十二、与ppp项目配套或关联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对接有关法律风险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应作为项目运营商,对项目整体进行筹划设计,以确保项目开发进度和投资收益。但在实务中,会涉及以下情形需要事先在协议中作出安排:

①项目建设配套要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项目用地、施工用地、水电供应、施工道路等配套设施,应由政府承诺在项目开前到位、满足施工条件。

②ppp项目工程包之外但在设计之内的关联工程,如水电网管网、绿化工程、跨铁路桥梁公路段等,往往由地方平台公司或电力及铁路行业指定公司垄断承包,应由政府出面协调,并就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稳妥设计。

③还有与ppp项目工程相邻或嵌套的不在社会资本方投资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也应提前设置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条款,使之对ppp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十三、项目考核有关法律风险

在ppp项目中,政府按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绩效来确认采购对价。因此,对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绩效考核关系到社会资本投资回报预期的实现程度。为了使考核更透明、可操作及可预期,有必要事先全面明确相关考核标准、方法和程序,甚至应当在专项协议文件中明确。

十四、项目清算移交有关法律风险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在项目清算移交时常会面临项目资产移交或股权转让的方式选择,资产移交即由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移交政府,再由社会资本将项目公司清算解散;股权转让即由社会资本方将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政府方出资人,社会资本全面退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财务税收等因素提前作好设计。

ppp项目模式怎么结算审计

经过分析、选择、评价、实施、控制等过程,审查项目。

PPP模式指的是一种公私合营的模式。在某项工程项目中,由政府部门、施工企业以及各参建单位共同组成合作关系,在合同的制约下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PPP项目不做财评直接验收结算会有什么风险?对投资方会有什么风险?

ppp项目是必须做财务测算的。因为做到财务测算,才可以判断社会资本方收益是否合理,是否违背法律法规。也将会影响政府付费计算方式的多样性发展。

确定资产确认类型,对费用平摊与现金流和内部收益率的影响,也会对施工利润和投资利润,对投资方风险参与预防有所影响,后续对税收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企业投资的大型公共项目是否要政府审计

在我国表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公共项目中推广PPP模式,是我国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拉动投资稳增长,化解债务促民生而制定的重要政策。目前我国PPP领域相关法规还比较缺失,对PPP模式公共项目进行政府审计还存在法律障碍,影响审计全覆盖实现,本文从公共受托责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角度进行了理论探讨,提出构建以投资结果为导向的公共投资审计理论,同时结合PPP模式公共项目的特点,提出政府审计应对项目决策、合同管理和成本核算进行重点关注的观点。

关键词:PPP模式;公共项目;政府审计;理论依据;审计重点

一、研究背景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简称,按字面翻译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我国政府对PPP的官方表述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我国已有多年尝试,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经营-转让) 等均属于其范畴。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财政收入增速减缓,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较大,对公共项目的政府投资力度下降,公共产品和服务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PPP模式成为缓解这种矛盾的良方。

对PPP模式公共项目进行政府投资审计在法规和实践中均遇到障碍,无法完成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该问题在审计机关内部已有意识,但尚未展开系统研究。本文将对PPP模式公共项目应纳入政府审计范围及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与当前的政策导向和审计实践需求相切合,对完善审计制度、指导审计实践有积极意义。

二、PPP模式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解决矛盾的良方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面临多重矛盾: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又需要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来拉动经济;政府还债高峰来临,还需要提供更优质公共服务已改善民生。PPP模式通过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双方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关系,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公共项目的大部分工作,并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及必要的财政补贴对公共服务进行对价支付,并对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管。在公共项目中采用PPP模式基本不需要政府进行当期的财政投入,还可以通过资产的转让消减政府债务,成为解决当前矛盾的良方。

为此,我国政府及财政部、发改委自2014年底开始,大力推广PPP模式,并密集制定政策。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对合作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提出了规范的操作流程。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4月25日又颁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该部门规章是目前规范PPP模式法律位阶最高的文件。

三、对PPP模式公共项目进行政府审计的法律困境

对PPP模式公共项目进行政府审计是审计全覆盖的客观要求,但在实践中存在缺少法律授权、评价依据适用法律矛盾的问题。

(一)缺少审计法定授权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上述规定从投资主体和资金性质的角度确定了投资审计范围。PPP模式公共项目从投资主体和资金性质的角度看,不属于审计的法定范围。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审计的法定授权。

从审计实践看,对于PPP模式项目能不能审,各地做法不一。福建省某高速公路采用BOT的模式建设,业主单位曾致函福建省审计厅,询问是对项目进行政府竣工决算审计,福建省审计厅以不在法定审计范围为由,未对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而江苏省句容市政府2014年5月8日下发《句容市PPP融资建设模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审计局是PPP项目审计工作监督的主管机关,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二)审计评价依据的适用矛盾

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是PPP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本文认为该规定与上位法存在矛盾,且未解决《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问题,是审计缺乏评价依据。

一是该部门规章与行政许可法存在矛盾,特许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竞争性谈判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其解决方法是尽快制定PPP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对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做出单独规定。

二是对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问题,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在发文中各执一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发改委的联合发文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选,对于特许经营和股权合作提供对价的项目,仍未明确适用法规。

四、将PPP模式公共项目纳入政府审计的理论研究

(一)公共服务产生的公共受托责任

PPP模式中存在四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决策权的委托,即公众委托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是人大将政府投资决策权委托给了发展改革部门,资金占有权委托给了财政部门等;第三层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将投资项目委托给项目公司;最后一层是项目公司委托设计、施工、运营商等单位。前两层委托属于法定委托,公众将管理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和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责任同时委托给政府,公共受托责任产生。后两层委托属于合同委托,引入了社会资本并确定项目的具体设计、施工和运营方。由于社会资本没有法定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公共受托责任并未在后两层委托中转移,政府仍然是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为社会资本的不良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审计源于受托责任,政府审计源于公共受托责任,对PPP模式的公共项目进行政府审计,应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之一。

(二)PPP模式实质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社会资本为何要参与后两层委托之中呢?因为可以获得回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PPP项目社会资本的回报机制包括向使用者收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和完全政府付费等方式。政府补助和政府付费都是一种政府购买行为,向使用者收费与政府有关么?这种收费权来自于政府的特许经营授权,是政府授予的行政许可。对于特许经营权,除了在PPP模式中用来对价支付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直接拍卖等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获得非税收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之中,也可以将其授予国有企业以获得国资收益,也会纳入财政预算中。因此特许经营权是可以带来财政性收入的一种国有经营资源,使用特许经营权进行对价支付,本质上属于政府购买,而政府购买的行为应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

(三)构建以投资结果为导向的公共投资审计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突出审计监督的地位,同时作出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广大人民群众也普遍期盼对涉及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权利的公共工程项目加强审计。审计法是按照投资主体和资金性质的角度确定投资审计范围,但我国投融资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已发生深刻变革,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审计的法定范围不断萎缩,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形成矛盾。

本文建议,应创新投资审计研究,构建以投资结果为导向的公共投资审计理论,无论项目前期是政府投资为主,还是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只要该公共项目投资的结果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且该公共产品和服务最终由政府通过公共资源或财政资金对价支付,就应该纳入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使投资审计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并据此适时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审计制度。

五、PPP模式公共项目政府审计重点的探讨

(一)对PPP模式公共项目前期决策的审计

从此次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首批PPP项目库来看,各地上马PPP模式项目的热情高涨,项目库共计1043个PPP项目,总投资高达1.97万亿,接近2008年刺激经济4万亿投资的一半,中西部地区申报的项目数明显超过东部沿海地区,其中安徽127个项目居首,而市场经济发展更充分的深圳只申报1个项目。另外共有19个省市共50个项目的投资超过百亿元,杭州地铁5、6号线一期引入社会资本招商项目总投资更是高达518.7亿元。

作为联邦审核经济性的专员,德国联邦审计署署长曾发布的关于公路建设PPP模式的评估报告,认为在作出采用PPP 模式的决策时,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其经济可行性进行合理的分析。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只有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才可进行项目准备”但评价和论证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由于PPP 模式可以很好规避当期财政预算并消减政府账面债务,同时又可以拉动经济增长,在以GDP为主要政绩考核指标的情况下,项目决策权的下放可能使各地陷入新一轮的大上、快上、多上的狂热中,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经济运行“安全员”的职责,监督各部门作为科学而审慎的决策,保障国家经济平稳运行。

(二)对PPP模式公共项目合同管理的审计

PPP模式是一种契约模式,合同管理是重中之重。为对PPP模式公共项目的合同进行规范和指引,发改委编制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但由于PPP模式的法规体系还未建立,立法还存在空白,政策与现行法规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一旦出现合同争议,由于缺少法规作为共同准绳,合同管理难度较大。另外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当届地府为了尽快化解债务压力,急于推进PPP项目,且PPP项目周期很多在20年至30年之间,即便出现合同争议或风险,也是由下届政府解决。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当届政府可能未完全尽责,使下届政府陷入被动的后续合同谈判中,而这种后续谈判,从以往的经验看,往往是政府骑虎难下,被迫让步。拉丁美洲2006 年间签署50 份PPP 合同,每个合同平均进行了3次后续谈判,项目成本平均提高30%,经过谈判后社会资本获得更优惠的合作条件。通过后续谈判提高盈利,已经成为PPP 项目运行的“潜规则”。

PPP 项目合同管理是否有效,风险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公众利益能否最大化的实现。审计机关应当站在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去看待PPP 的项目合同,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好私人部门的合法权益。

(三)对PPP模式公共项目成本核算的审计

为了稳定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国家发改委的指导意见中给予三点政策支持:涉及中央定价的PPP项目,定价权限适当向地方政府下放;建立投资成本、财政补贴与收费价格的协同机制;地方政府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PPP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这些政策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但必须相应加强监管。社会资本为了追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会存在三种冲动:提高收费价格、做大投资成本和多占经营资源,其中做大投资成本的冲动有可能最为强烈,通过虚构成本可以将建设资金套取,同时又为提高收费价格和多占经营资源提供理由。如果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缺失,PPP模式公共项目有可能演变为使用者高付费,社会资本侵占政府土地、物业的结局。因此PPP模式公共项目的成本核算应该成为政府审计的重点,应特别关注在项目建设和经营环节多结算工程价款、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管理费用畸高等问题,重视发现贪污、腐败和利益输送等重大案件线索。

六、结语

在公共项目中推广PPP模式是国家的重大政策,对PPP模式的公共项目进行政府审计是审计全覆盖的需要,审计机关应开展理论研究,推动法律完善,重视对审计方法和重点的研究,充分发挥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董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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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审计一般要多久国家规定工程审理时间: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比如:《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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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设计费用谁支付(ppp项目的会计账务处理)

由于前期费用发生时,合同签订双方是交易方和投资方,票据也是交易方将发票开具给投资方,SPV公司前期费用的入账存在着税务风险,(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前期发生的费用支出,合同与发票抬头均为投资方,SPV公司入账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属于与企业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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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格偏高(审计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格偏高案例)

2、其次对中标单位进行审计,检查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控制价和单价进行采购和施工,并对其实际成本进行核对,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控制价和单价,招标控制价单价过高会产生什么后果,审计结算对此怎么处理招标工程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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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结论:本文通过对自考05067项目管理案例的分析,讨论了项目管理的定义、组织结构、计划、监控和控制以及结项报告,并讨论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总的来说,项目管理是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工具,组织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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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案例分析(epc项目案例分析题)

1)在采购环节,京东商城依靠其包含RFID、EPC、GIS、云计算等多种物联网技术的先进系统对一个区域进行发散分析,从而了解客户的区域构成、客户密度、订单的密度等,根据这些数据提前对各区域产品销售情况进行预测,根据预测销售量备库,同时决定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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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工程款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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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如何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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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例子3000字(工程项目审计案例3000)

而谐波干扰是无功补偿技术的天敌,谐波会干扰无功补偿设备,让它不能够正常的工作,所以,必须要科学的使用无功补偿设备1.2 输电线路受外因破损在配网电力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见到的很多配网电力都是以电线杆为支持,然后进行空中运输,这些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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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各方权利责任(ppp项目的会计账务处理)

现阶段,中国发展PPP项目就需要做好建筑企业项目融资,因此我国对产业投资的融资做了建筑PPP项目相关规定:1、PPP项目引入产业投资基金,既满足了产业基金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风险偏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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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计审批单(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

如何备案这些没有特殊规定首先审计和备案的目的你得搞清楚一,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3、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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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项目计划书范文案例(互联网+项目计划书范文案例)

六、导线、电缆的敷设1、低压配出线路,除照明垂直干线采用密集型母线槽外,其余电源线路均采用电缆沿桥架在水平或垂直方向(竖井内)敷设,其中供消防负荷电缆选用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护套耐火电缆,5、线路敷设:弱电井内垂直方向的+24V电源采用4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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