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包工头不赔偿怎么办(工地受伤赔偿)
工地上受伤了包工头不管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工地工作受伤,如果不属于工伤的情况,需要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如果属于工伤的情况,就可以要求雇佣者支付工伤补偿金。那么工地上受伤了包工头不管怎么办?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工地上受伤了包工头不管怎么办
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其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工人已进行了实际工作,进行了劳动,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只有建筑公司。
虽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农民工,但其是通过包工头进行的间接管理和支配,从后果上农民工还是受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农民工提供的劳动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必较合理的,而其与农民工之间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应该适用《劳动法》。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主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包工头欠薪没签合同农民工如何维权
没有签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农民仍然可以讨要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受到工伤多久可以报工伤
单位需在工伤鉴定后30内上报。员工自报的是一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上面的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工地上受伤了包工头不管怎么办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工地上受伤又无法找包工头索赔的时候,可以找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工伤补偿。如果事故与工地无关,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
工人摔死包工头没钱赔怎么办
法律分析: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工伤死亡的,由发包或者转包单位赔偿。包工头作为自然人是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工伤死亡的,由发包或者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依据裁决,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工伤包工头不赔偿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工人受包工头雇佣从事工程施工的,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工人受伤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包不头不承担责任的,可以起诉包工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工地上受了点伤,包工头一点都不给正常吗?怎么要赔偿
不正常,只能走法律程序了,搜集一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甚至上诉法院。
首先在医院里的一切材料都要收好,发票、病历等,留好一切证据,最好是拿在自己手上;找伤者受伤时的两个在场工友写证明材料;伤者与工地方有没有签劳动合同,最好把劳动合同找出来拿到手,若没有签,就找一切能证明工人在该工地工作的证据比如考勤;伤者的每月工资银行账单,如果是收的现金,那就每月固定时间的存款账单;以上是伤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好的证据材料,这些是伤者走法律程序很重要的文件。
工伤一般法律程序是: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话,就上诉法院审理。
工地受伤,包工头一直拖没给处理,怎么办?
1、如果您和工地签订的有劳动合同,那么您可以收据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单位(或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地给您认定工伤并赔偿您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才可以向单位(或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您没有和工地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般的雇工关系,那么您可以在收集好证据、起草好民事诉讼状后直接向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劳动者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不管,怎么办?
农民工工地受伤,首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工伤鉴定)后,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则由具有用人单位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责任。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未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1、《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