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突发疾病死亡判决案例(劳务中突发疾病死亡判决案例分析)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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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据ICphoto案例①:上海保姆突发疾病去世引发百万索赔法院认定雇主无过错,中介及雇主自愿给予补偿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年12月,上海的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经平台面试通过,华阿姨被介绍至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黎某患脑萎缩的父母,2020年7月30日严某某出售农场种植在西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雇员在雇佣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谁来担责?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的鉴定范围是什么?突发疾病死亡的算不算工伤?

工伤的鉴定范围: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前提是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

工伤认定一般需要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为非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其中还有职业病的、突发疾病在时间范围内死亡等情况都属于工伤。

相关案例:

原告梁某某丈夫严某某于1982年12月招工为某国营张掖农场工人,系国有企业在编工人,后某国营张掖农场改制为某公司,严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严某某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地点为九分场,劳动合同实行家庭农场承包制并由某公司缴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30日17时左右,严某某在出售农场种植的西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系大咯血,死亡诊断为肺出血、I型呼吸衰竭、高血压病三级。

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严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严某某在九分场从事农业生产,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严某某与某公司实行家庭农场承包制实际上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内部经营形式,并不影响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工作性质、工作内容。

2020年7月30日严某某出售农场种植在西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被告作出的张人社工亡不认字(2020)3-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严某某为工亡,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该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某人社局张人社工亡不认字(2020)3-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由被告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住家保姆突发疾病死亡索赔158万被驳回背后:保姆出现人身损害,雇主、中介该如何担责?

日前,一则住家保姆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向雇主和互联网护工平台索赔158万被法院驳回的报道引发关注。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类似案例并不鲜见。那么,住家保姆患病,或者提供劳务时受到损伤应该如何划分责任?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了相关案例,并请法律人士进行分析。

资料图片据ICphoto

案例①:上海保姆突发疾病去世引发百万索赔

法院认定雇主无过错,中介及雇主自愿给予补偿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年12月,上海的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经平台面试通过,华阿姨被介绍至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黎某患脑萎缩的父母。

2021年7月8日上午,华阿姨在黎某父母家发烧,自行服药后并无缓解,体温从38.8℃上升至40℃。上午10点左右,华阿姨在微信群中联系黎某告知自己发烧。约半小时后,黎某妻子回复微信,认为华阿姨身体无法胜任工作并要求换人,黎某将华阿姨发烧事宜及时告知护工平台。其间,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就医。下午1点左右,黎某及家人、护工平台员工先后到达现场,在发现华阿姨昏迷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华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相关聊天记录图据澎湃新闻

随后,华阿姨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及平台公司分别赔偿58万元、100万元损失。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平台无须担责。合同约定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故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其次,雇主无过错。华阿姨受雇于黎某,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华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并无证据证明该结果因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与死亡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黎某作为雇主,为华阿姨提供了有空调的房间。从工作任务而言,华阿姨从事护理老人的工作,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华阿姨告知发烧,黎某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送医义务。

相关医疗记录。上海奉贤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黎某一家并非专业的医疗从业人员,黎某父母是需要被护理的脑萎缩患者。作为一般的雇主,对该死亡后果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黎某已经尽到了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注意、及时救助义务。因此,黎某一方不存在过错。此外,华阿姨自身存在过错。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工,理应对自身身体状态进行合理判断与处置,因其自行用药、错误判断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阿姨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虽平台及黎某均无需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华阿姨家的实际情况,在法院的调解下,平台及黎某自愿向华阿姨家属进行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案例②:西安保姆在雇主家突发疾病去世

法院认定雇主无过错,酌定补偿保姆家属8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类似的案例在陕西西安也发生过。

2019年1月,席某某受雇于萧某从事保姆工作,居住在被告萧某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家中,照顾被告萧某的生活起居。当年6月6日上午6时许,席某某晕倒在被告萧某家中。当日6时57分,萧某拨打110报警,7时20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席某某已经死亡。6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书,证明席某某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

席某某家属向萧某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之母席某某与被告萧某达成口头协议,席某某居住在被告萧某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被告萧某向席某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席某某在受雇期间因病死亡,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萧某对席某某的死亡有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萧某作为劳务受益人,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对席某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考虑到被告萧某年龄较大及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萧某补偿原告8000元。

律师说法:保姆在雇主家出现意外如何认定责任?

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四方面因素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世盼分析认为,保姆与雇主构成劳务关系,互联网护工平台与雇主构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的保姆,签订了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务合同构成劳务关系;如果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仅仅是家政公司提供中介信息收取中介费用,则保姆与家政公司构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住家保姆在雇主家突发疾病或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雇主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雇主需要尽到以下义务:第一,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除非另有约定,不能是严寒高温环境等;第二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如看到保姆可能生病应提醒其及时就医;第三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范围,让提供劳务者工作。中介同样要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

如果住家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伤,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红星新闻记者还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一起案例。2019年12月,北京大兴区一名住家保姆上班第一天因抱老人从床上到凳子上时不慎受伤,造成自身腰椎骨折,向中介公司和雇主提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万元。法院表示,本案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2系通过公司中介雇佣王某1提供家政服务,照顾其95岁高龄的母亲,其母亲股骨头骨折,无法下地行走,需要保姆将老人从床上抱到凳子上,且王某1亦承认抱老人从床上到凳子上是其工作范围,是其在抱老人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结合王某1的损害发生过程,法院认为,王某1作为成年人,应具备一定自我保护意识,应对自己在提供家政服务中的活动能力及被照顾的对象的情况有足够的认知,其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慎受伤的后果具有明显过错。王某1未能举证证明王某2及其母亲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王某2对其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王某1要求中介公司、王某2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保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了自身身体的损害,保姆与雇主、中介之间如何划分责任?

对此,董世盼表示,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四方面因素。第一,保姆提供的劳务是否在约定范围内,比如约定了照顾老人但保姆是在按照雇主要求擦窗户不慎受伤,雇主就需要承担责任;第二,是否具备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如天气炎热但是不开空调导致保姆中暑,此时雇主需要承担责任;第三,保姆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第四,雇主是否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如保姆发烧死亡案中提醒及时就医。

此类案件在雇佣保姆的过程中时有发生,董世盼表示,要提醒保姆及家政服务从业者购买自身的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注意自身健康和安全,学习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雇主也要提供合理工作条件,提醒保姆注意安全,发现问题及时送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保姆提供服务。中介与保姆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介通过给保姆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保姆保障水平。

红星新闻记者吴阳

责编邓旆光编辑郭庄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最后死亡,公司付责任吗?

很多事情,在不知道风险的时候,说干就干。但是律师不一样,往往因为知道事情背后的法律风险,做起事来,说好听是“三思而行”,说不好听是“畏首畏尾”。生活中,就会产生许多的职业病。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最后死亡,公司付责任吗?

小李受雇于小王,从事装修工作。这天,小李在装修过程中,突感不适,脸色骤变。小王闻讯赶来,急忙将小李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溢血,后小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李家属认为小李受雇于小王,提供劳务期间死亡,应由小王予以赔偿。小王认为,小李与其虽属劳务(雇佣)关系,但小李是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因提供劳务受到人身损害,小李死亡是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与其施工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认定为工伤(7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突发性疾病死亡,需要判断到底是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一种就是不管在不在工作场所内若能认定为所从事职业病导致的死亡,都可以得到赔付。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主投保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的雇主责任保险,都可以得到赔付。如果是工作场所内的,像题主提出的这种情况,当场死亡的、或者救治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猝死,属于意外事故是可以得到赔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父亲61周岁没有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十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10小时无效死亡,存在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可能性。

当事人父亲年满61岁,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10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当事人父亲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当事人父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

其中,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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