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2021年二建考试《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模拟题【二】
某装饰公司承接了寒冷地区某商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其中,室内地面采用地面砖镶贴,吊顶工程部分采用木龙骨,室外部分墙面为铝板幕墙,采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铝塑复合板,其余外墙为加气混凝土外镶贴陶瓷砖。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因木龙骨为甲供材料,施工单位未对木龙骨进行检验和处理就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对新进场外墙陶瓷砖和内墙砖的吸水率进行了复试,对铝塑复合板核对了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事件2:在送待检时,为赶工期,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就进行了外墙饰面砖镶贴施工,待复验报告出来,部分指标未能达到要求。
事件3:外墙面砖施工前,工长安排工人在陶粒空心砖墙面上做了外墙饰面砖样板件,并对其质量验收进行了允许偏差的检验。
问题
1.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提供哪些质量证明文件和报告?
【答案】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报告包括:出厂检验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有效期证明材料、商检证。
【解析】
2.事件1中,施工单位对甲供的木龙骨是否需要检查验收?木龙骨使用前应进行什么技术处理?
【答案】事件1中,施工单位对甲供的木龙骨需要检查验收。木龙骨使用前应进行防火技术处理。
【解析】
3.事件1中,外墙陶瓷砖复试还应包括那些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内墙砖吸水率复试?铝塑复合板应进行什么项目的复验?
【答案】外墙陶瓷砖复试还应包括对外墙陶瓷砖的抗冻性进行复试;不需要进行内墙砖吸水率复试。铝塑复合板应进行剥离强度项目的复验。
【解析】
4.事件2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事件2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不妥当。理由:没有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赶工,要按照之前编制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
【解析】
5.指出事件3中外墙饰面砖样板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写出正确做法,补充外墙饰面砖质量验收的其他检验项目。
【答案】事件3中外墙饰面砖样板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未对样板件的饰面砖黏结强度进行检验。
外墙饰面砖质量验收的其他检验项目:对外墙饰面砖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平整度、光洁度的检验、尺寸检验、饰面板嵌缝质量检验。
某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120000m2,地下2层,地上22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780d。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并以34263.29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阶段项目部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
事件2: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全玻门、防火门安装,按照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隐框玻璃幕墙工程的表面平整度规范的允许偏差为2mm,在检验批验收时,两个检验批各抽查的100个检测点,第一个检验批检测点90%合格,其中最大偏差为3.5mm;第二个检验批82%合格,其中最大偏差为2.8mm。
事件3: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项目部采用的施工工艺有:小砌块使用时充分浇水湿润;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芯柱砌块砌筑完成后立即进行该芯柱混凝土浇灌工作;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砌成阴阳槎,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内容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备案机关要求补充。
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事件1中项目经理的权限还应有哪些?
【答案】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事件1中项目经理的权限还应有:(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4)制订内部计酬办法;(5)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6)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8)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解析】
2.事件2中,门窗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事件2中,门窗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不正确。全玻门、防火门属于特种门,本工程可分木门窗安装、金属门窗安装、特种门窗安装三个分项工程;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第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解析】
3.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正确做法。
【答案】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小砌块使用时充分浇水湿润。
正确做法: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施工前一般不宜浇水。
(2)不妥之处:芯柱砌块砌筑完成后立即进行该芯柱混凝土浇灌工作。
正确做法:清除空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清洗;待砌筑砂浆大于1MPa时方可砌筑混凝土;在浇筑混凝土前,注入适量水泥砂浆。
【解析】
4.事件4中,建设单位还应补充哪些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答案】事件4中,建设单位还应补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注:以上试题来源于考试吧!
建筑设计案例分析包括哪些方面?
建筑设计包括内容按设计阶段可分为“方案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专业可分为“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工艺(厂房)”。
就建筑专业来说,设计方案中包括了各个专业的内容。比如,平面布局、空间关系、交通流线、面积指标等内容是建筑专业自身解决的问题;柱网布置、结构选型是结构范畴的内容;设备类型及其机房、管道的布局是设备电气专业的范畴。
以下面为例子: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
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律师解答: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
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
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案例当中,应当保证质量并且在事故后归责时应当更多地保全被侵害权益人的利益,建筑工程的质量很重要。
求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栋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请结合相关建筑法规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阐述(300-500字)
(1)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为如何界定?
(3)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哪些主体承担?为什么?
(4)结合此案例谈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答案:
(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