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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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入座就不用啦,重点了解一下还是可以的~链接:《集约送达规定》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当面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提供送达地址的,链接:《集约送达规定》第七条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通常到法院重新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变更外,您还可以通过“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实现送达地址的确认或变更。

躲避送达、拒绝签收地址确认书?看完今天这期,你就知道这样真没用!

直接送达难找人

留置送达拒配合

电子送达适用率低

邮寄送达效率低

......

以上诸多送达难题不但严重影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和民事审判的效率, 更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救济造成障碍。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北京法院在推进解决送达难方面进行了有力探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集约送达规定》)。

对《集约送达规定》中,一些关于送达工作的重要提示,将分两期为大家介绍。首先,快跟一起了解一下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相关内容吧!~

“我什么时候需要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填写和确认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如果地址发生变更了怎么办?”

有效的送达地址是确保您知悉诉讼进程、及时参加诉讼程序,保障您诉讼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

确认节点

如果您是原告,那么您在起诉时就应当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您是被告、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您在应诉答辩或首次接收诉讼文书时,应按要求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您及时接收诉讼文书,保障您的诉讼权利。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七条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填写要求

您在填写和确认时,务必认真阅读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要求、注意事项、法律后果等,尤其注意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拒收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选择了电子送达方式,还应认真阅读《北京法院电子送达告知书》,知悉不同电子送达媒介的操作方式,并按实际需求予以选择。

变更须知

如果您的送达地址发生了变更,请务必及时告知您的承办法官。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通常到法院重新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变更外,您还可以通过“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实现送达地址的确认或变更。关注公众号,在“我的案件”栏目下“文书送达”服务模块选择具体案件,按步骤进行操作就可以啦!是不是很方便!

担心有人冒名顶替?

“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采用人脸识别和CA认证技术,确保您的案件隐私和信息安全。

特别提示:

1.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你让我填我就填啊,偏不!”

“啊,我不在家,收不到。”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拒不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躲避送达人员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形比较突出。这种情形严重浪费审判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

怎么办?绝望?不存在的~

请围观~“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

具体情形及应对措施

!重点中的重点!

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呢?《集约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

对号入座就不用啦,重点了解一下还是可以的~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当面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提供送达地址的;

(二)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方式与之取得联系,其在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也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

(三)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材料,但材料中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四)在本案中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视为地址

如果当事人被认定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集约送达规定》第九条就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时,规定了四种可视为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形。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具有第八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记载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终视为地址

如果当事人具有《集约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第九条仍不能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地、其他登记或备案地视为当事人送达地址。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第八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依第九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具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先依照第九条规定的方式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认的,就依照第十条规定的地址进行送达。后果是不是很严重?

继续躲避、规避送达或拒绝签收?

没用了......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以上就是《集约送达规定》中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相关内容啦!下期会给大家带来“电子送达”的重点提示,向您讲述北京法院不一样的电子送达。

劳动合同文书送达地址怎么填

劳动合同当中关于地址条款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介绍,填写的这些信息应该跟实际情况吻合,此外劳动合同中还应该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待遇,社保等条款。

一、一般劳动合同地址怎么填写?

劳动合同地址应该如实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签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

7、社会保险约定。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地址的填写问题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据实填写,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后,用人单位不能把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其中一份应该交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保管。

银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规定

银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规定:

1、规范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送达地址;各信用卡中心在开展业务时,应告知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金融消费者约定线下送达地址,同时金融消费者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应作为主贷款合同或信用卡申请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明确适用范围和签订主体。本通知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以及信用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人需为个人贷款的债务人、担保人或信用卡申请人,确保做到借款、担保主体全覆盖。

3、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确认人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送达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送达地址不准确的法律责任以及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事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确认人送达地址变更渠道,并做好送达地址变更的可回溯管理。线下方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就上述内容履行对确认人的释明和告知义务,并要求确认人确认被告知事项;线上方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通过设定合理的强制阅读时间、页面停留时间、强制翻阅页面至文末、提交前后弹窗提示等系统管控措施,履行对确认人的释明和告知义务,并留存提示证据。

4、审慎开展电子送达确认工作。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发送相关送达材料时,需向确认人留存的手机号码发送提示短信。严禁诱导、欺骗确认人选择电子送达或填写非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地址等。针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使用线下送达方式。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不少当事人在基础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进行明确约定(如明确只要邮寄至指定地址即视为送达),以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约定地址信息进行邮寄送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措施。包括笔者本人在草拟和修改合同时,往往也会建议委托人尽可能在合同中增加这样的条款内容,以期对合同对方产生一定约束。

尽管民诉法关于送达程序等相关规定属于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的刚性约束,但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以协议方式,明确在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进行送达地址的约定,将送达地址确认程序前置至合同签署阶段,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主动选择(处分),应予以尊重。相应条款内容,其实质仍可视为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一部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其予以尊重、认可和确认。同时,这一措施,能够较好的保障合同下守约方的权利,也有利于对违约方因预判诉讼程序及相应法律效果,进而对违约方形成更强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这也大大减轻了法院的送达成本,减少了送达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实践中,不少法院已逐渐认可这一方式,除部分法院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外,也有部分地区法院虽未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但由于缺乏权威的规范依据和不确定性,这一条款给违约方带来的约束力还不够。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如专门司法解释、个案解答、会议纪要等适当方式对民商事合同中“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效力予以确认和规范。

司法实践中认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情况

1、上海高院。

针对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大量申卡人难以查找和有效送达的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沪高法〔2011〕24号)中规定“三、送达1.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申请人明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申卡人即使未能收到法院邮寄的送达文书,由于其在相应合同中已明确确认这一安排,也应视为送达,并可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这样,发卡银行就可以快速结案并申请强制执行。

2、福建高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就送达地址及效力作出明确约定,或债务人、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出具内容明确的送达确认书,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法以该确认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目的在于“切实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司法效率,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和上海高院仅限于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局限性一样,福建高院将这一制度明确限定于金融纠纷案件中,其他类型的案件则无明确的依据。这也可看出在司法政策的公关和博弈上,金融机构拥有更丰厚的资源和优势。

3、江西高院。

也有一些法院进行了较大胆的尝试,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民事送达工作指南》,对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等事项,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规范。

该《指南》第17条是专门针对“诉前地址确认”的内容,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所做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1)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2)合同条款约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3)合同条款提示了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此外,该《指南》还明确在“公证债权文书中明确约定债权文书履行发生纠纷后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和“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符合上列条件的,也可以向“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不仅如此,该《指南》还明确“当事人在公安派出所、交警、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关和组织处理调解民事纠纷时,向以上机关和组织填写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送达地址”也可以将其作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然,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江西高院为使“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的突破性规定得以更好的执行,江西高院为落实这一政策对相应约定条款的内容也作出了明确限制性规定,甚至还拟定了“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条款参考范本”供参考。若不符合该《指南》条件的条款则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想必,此后相关机构制作的标准文本中都会引用江西高院这一“参考范本”。

4、其他。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地方法院通过专门规定、与所在辖区金融机构等单位通过会谈纪要等方式明确认可“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作为送达地址送达后即视为有效送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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