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不同于劳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其他合同类型。
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提供劳务的一方和支付报酬的另一方。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付报酬的一方则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劳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报酬等事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务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
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劳务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当事人、内容、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劳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共7编、1260条。严格来说,它既不是一部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的内容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规定。由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因此并未编纂在内。但是《民法典》中的不少规定,却与劳动法产生了交集,很多劳动法律问题都可以从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基础应该是民法典,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都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发生纠纷的,民法典里面没有适用条款的,则应该以劳动合同法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民法典劳动法新规定
一、正确认识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不会因《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
三、劳动者维权的程序不会有变化
四、继续沿用“年满十六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
五、进一步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六、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
七、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八、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九、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