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有权收工程款
工程款能否打入分公司账户
1、不可以,需要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代收工程款。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样就可能在某些方面和总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签订购销合同也正常。另外,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2、亲,可以的,一般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所有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
3、控制和管理资金的使用。云南建投的工程款由总公司统一负责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而分公司则根据需要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确保在公司范围内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4、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工程款付到总公司账户,但总公司在合同中的付款账户是分公司的账户,工程款才付到分公司的账户上来。
分公司是不是可以收工程款啊?
1、分公司不可以收工程款,需要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代收工程款。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核算,因此工程款一般由总公司代为回收,如果是签订合同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但实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亲,可以的,一般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所有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
3、不可以,需要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代收工程款。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样就可能在某些方面和总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签订购销合同也正常。另外,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5、法律主观:总公司可以代收分公司货款。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项目,对于分公司的货款,总公司可以代收。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6、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工程款付到总公司账户,但总公司在合同中的付款账户是分公司的账户,工程款才付到分公司的账户上来。
总公司中标后能否授权分公司签合同收款实施业务
法律主观:分公司 中标后,如果由总公司签订合同,这样是违规的, 合同无效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因为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来说,分公司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且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中标后,跟甲方商议由分公司签订合同。
可以。总公司进行投标的时候,如果总公司中标的,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可以委托它的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总公司中标以后可以委托分公司签合同,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经过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把中标项目当中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所以总公司分包给分公司其中一部分的工作,这也是可以的。
不能的。工程评标、决标工作结束,业主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这里的中标人为投标单位,其全资子公司、参股的上级公司、控股的上级公司、关联公司均不能作为投标单位。
如果总包单位不支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可否直接向建设单位索要
可以向建设单位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
因此,只要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是可以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有合法施工资质的的单位、公司。 常见违法分包的情形 倘若总承包人没有遵循上述规定进行分包的,就可以认定属于违法分包。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的分包行为是合法的,则可以依据双方的分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起诉总包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
法律主观 :总包不给分包工程款的,协商不成的,分包可以向法院诉讼总包。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按你所述原题,“(甲方直接发包)”应该是甲方直接分包,这种情况下,是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为协作配合的关系。出现由甲方造成的损失,分包单位应直接向甲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