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拖欠群众钱款(党员干部拖欠群众钱款专项整治动员讲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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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刑法对党员干部犯经济诈骗罪的处罚

党员干部犯经济诈骗罪跟普通公民是一样的刑法:[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处罚规定 量刑标准

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扩展资料:

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1、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2、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现实中,判断是否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并非以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上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造成的影响为依据。

3、注意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但这种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

参考资料:中共苍南县委老干部局-“五个严禁”的通知

中国纪检监察报-党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党员占用群众多少财产是违法

党员占用群众的财产不管多少都是违法,也就是说只要占有群众的财产都是违法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不准”: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机关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及措施

机关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及措施

作风关乎全局,作风决定成败。一个单位要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不容易,但是,一旦形成了优良的作风,就是不能轻易撼动的软实力,就是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一、当前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我县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下基层、联系服务群众的活动,机关作风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呈现了较好的局面。但是对照党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办事效率不够高。

少数干部职工办事拖拉,把今天的事拖到明天办,本月的事拖到下月干;把“急件”拖成“平件”、“快件”拖成“慢件”、“易事”拖成“难事”。对来办事的服务对象,有的干部职工只说“不能办”,不说“怎么办”,有的把审办要求不一次性告知,让服务对象跑了冤枉路,“卡壳”、“拖拉”等不良现象还时有发生。上班时间懒懒散散,不思进取,不专心干工作和钻研业务;在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工作应付了事;抓工作缺乏攻坚克难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二)担当意识不够强。

一些党员干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意识淡薄,不敢担责、不敢担当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二传手”现象。有的干部缺乏干事勇气,面对复杂矛盾、棘手问题时,不敢硬碰硬,不敢担当,对基层出现的难题、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去研究解决,不敢拍板定夺,只是一级转一级,一转了事。还有的中层干部对基层、职工请示的事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拿主意,职责范围外的事不提解决意见,只“请领导阅示”,层层上传。二是“踢皮球”现象。一些负责人和干部职工之间缺乏沟通,不相互配合,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遇到难事往往是“踢”字当头。三是“绕道走”现象。有的干部只满足当太平官、守摊子、保位子,怕承责任,怕担风险,工作缩手缩脚,对待损害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敢正面回应,而是睁只眼闭只眼。

(三)大局意识不强。

个别党员干部对需要联办、协办的事项总是强调自己的难处,怕犯错,怕增加自己的工作量;相互之间沟通、协作还不力,遇到稍难一点的事情,就报请局领导召开党委会或局务会协调。个别存在对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有利(益)的就执行,无利有责的就放一边。

(四)学习风气不浓。

有的党员干部以工作忙为借口,整天陷于文山会海,忙于迎来送往,学习兴趣淡化,没有抽时间、挤时间进行学习,导致理论水平不高;有的党员干部学习不够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在用心领会精神实质、研读理论原著上下功夫,导致思想觉悟不高,理论功底不深,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强,业务上只能靠吃老本;有的党员干部学习不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只会照搬照套书本上的经验做法,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五)工作作风不实。

有的中层干部开展工作往往是以会议传达会议、以讲话学习讲话、以文件落实文件,喜欢做表面文章;有的党员干部工作主动性不强,喜欢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做指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有时即使去了也是“走马观花”,致使第一手资料欠缺,对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有的党员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缺乏争先创优的精神,工作上得过且过;有的党员干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百姓的冷暖疾苦态度冷漠、应付了事。

(六)苦乐不均匀。

一是人浮于事。现在机关里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三个“三分之一”的工作现象,即三分之一的人在埋头实干,三分之一的人在边看边干,三分之一的人只看不干,还有极少数的人在“捣乱”。二是苦乐不均。股所之间、干部与干部之间苦乐不均。处于一线的非常辛苦,而个别的股所非常清闲;有的干部“5+2”、“白+黑”,有的干部“无所事事、无所用心”,“混日子”、“不作为”。

(七)监督不到位。

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 规章制度 ,并且这些制度对加强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都作出了硬性规定,但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力度。在实际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较弱,忽视对党员干部事前、事中的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往往用“秋后算账”的方法处理,使监督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致使少数党员干部容易出现生活作风问题。二、原因分析

通过对干部作风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干部缺乏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的正确认识,找不准自己的位置,认为端的是铁饭碗,坐的是铁交椅,淡化了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造成职业道德缺失;另一方面,不注重学习提高,只是停留在老经验、老方法上,没有开拓创新和敢想敢闯敢干的思想意识。

二是加快发展的责任心不强。一些干部长期在机关工作,过惯了按部就班、老调重弹的稳当日子,养成了懒惰拖拉的工作作风,过多地考虑、计较个人得失,缺乏创新发展意识和工作激情。

三是廉洁自律意识差。社会转型期个别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使一些干部感到迷惘,思想失衡,分辨不出正确的方向,以致于产生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和腐化堕落行为。

四是绩效考评机制软。由于缺乏严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出现了“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及“做假出成绩、实干出问题”等现象。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准则的落实不到位,执行制度的随意性、领导者的特权行为、监督职能弱化和制约措施不力,是造成机关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主要原因。

干部作风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历史原由,又有现实因素;既有干部队伍群体自身的原因,又有与整个社会风气相互影响的原因。但从解决问题的需要深入分析,干部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观念落后、学习提能风气不浓和行为习惯消极,是产生作风问题的两大主要因素或根本原因。干部队伍在创新意识、责任意识、法治精神、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是这两大因素的集中表现。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牢记宗旨,夯实思想基础,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是干部作风建设的前提条件,也是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强化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把理论学习作为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着重加强宗旨教育。集中精力学好《党章》、《准则》、《条例》等党规党纪,掌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个精髓,增强党性和全局观念。同时,还要加强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业务知识,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

二是要注重理论学习实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学习考核评价等制度,将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推动学习和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把党员干部用理论指导工作和搞调研、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作为评定干部学习、掌握和运用理论好坏的标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只有不断改进和加强自身作风建设,防范和剔除不良作风的侵蚀,才能逐步形成“脚踏实地、勤勉敬业、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养成雷厉风行抓落实、深入群众重调研、求真务实严管理的工作作风。

(二)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促进干部作风根本好转。

作风不实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不负责任,既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对群众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解决这些问题,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领导干部责任心的强弱,能力的大小,绝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是自己所负责部门的平安和发展的事。因此,转变干部作风就要解决责任心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责任意识教育和责任制的落实问题。

(三)发挥好教育与管理的作用,促进干部作风根本好转。

实现干部作风的根本好转,同样需要“两手抓”,要强调教育与管理的结合。因此,全面加强新形势下干部作风建设,必须深入开展作风教育。作风教育的重点是做好“四个结合”,即: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坚持灌输与疏导相结合,以疏导为主;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作风教育的根本要求是为民、务实、清廉。

在管理方面,关键是要抓规范,抓落实,要把教育渗透到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责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实施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以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现行的制度可以说不为不全,不为不细,关键是能不能严格按程序和标准进行落实,通过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促进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

(四)加大考核任用挂钩力度,促进干部作风根本好转。

在干部考核上,要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核办法,重点解决好干部的“能上”与“能下”的问题。“能上”要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做到德、能、勤、绩,重绩选贤任能。“能下”要严格按不胜任现职岗位认定标准和调整办法,做到职、责、权、利,重责奖罚分明。要把促进干部作风好转贯穿到日常,落实到考核。要把考核与选拔使用挂起钩来,要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确定淘汰率,采取排队促尾等方法,奖勤罚懒,优胜劣汰。坚持重用“三实”干部,即;重用那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想问题、办事情、作决定能以大局为重,勇于承担责任,诚心“实意”干工作的干部;重用那些潜心事业,埋头苦干,不尚空谈,只干“实活”的干部;重用那些善打基础,会抓根本,能留后劲,能出“实绩”的干部。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崇实、重实、务实的良好氛围,使浮躁难有市场,无法作祟。要加快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步伐,重点解决以安全稳定的政绩论优劣、用科学考核机制决定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通过转变干部的观念和作风,并从根本上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确保行业的生机活力和蓬勃发展。

(五)强化群众监督与评议促进干部作风根本好转。

干部作风,群众最了解、最有发言权,要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监督的问题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很好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视野和范围,切实做到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将干部的一切行为都置于法律、制度和道德的监督约束之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落实好干部任前公示、民主评议、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各项制度,使职工群众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评议成为推动干部作风根本好转的有力杠杆。坚持做人讲真实、待人讲真诚、做事讲真情。真正做到心系群众、服务人民、造福群众。

(六)坚持不懈反腐倡廉,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

腐败问题是对党的事业的致命伤害,也是对干部作风、干部形象的致命伤害。反腐倡廉要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要警钟长鸣。要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教育和反腐文化建设。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面对名利得失、进退留转,要保持内心宁静,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为浮华所惑,不为私情所扰,始终保持高尚纯洁的精神境界;

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努力做到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并以此带动整个干部队伍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总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我们要根据机关特点和从实际出发,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工作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促进机关作风建设上水平。切实推动政务环境的优化,为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透明、廉洁行政、人民满意的机关而努力,为建设“六个X”作出贡献。

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应贯彻“六个严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应贯彻“六个严禁”:

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六、严禁以配偶或子女及其配偶名义参与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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