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清偿顺序(抵押权与留置权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哪个优先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扩展资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国普法网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受偿。留置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那么顺序就要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最后完成质押权受偿。意思就是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
【答案】:B
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B项正确。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呢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质押留置的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其顺序是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无论谁先设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抵押应先于质押。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依法有效设立并登记,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先于质权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
(二)对债权的确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要求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确定债权的;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已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六)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应区分设立来确定优先顺序:(1)如果先设立质权,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的受偿。因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设立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有抵押、质押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支付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