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起诉代理词(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和承包方)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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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未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起诉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此时由于没有签署分包合同,发包方可能并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此时想要通过起诉维护自己权益的主体,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

未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起诉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此时由于没有签署分包合同,发包方可能并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此时想要通过起诉维护自己权益的主体,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

一、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故此实际施工人若是需求起诉,那么就必须要确定是发包人没有履行自己相应的责任。

二、实际施工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工程款怎么办?

关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款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发包人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而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亦属该条所指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得以主张的工程款,应当参照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确定。

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予以判断。质言之,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各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以肯定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而非桂丙胜所主张的“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实际施工人若是没有获得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时,若是调解支付无效,那么想要起诉获得应得的款额时,必须要确定是发包人确实没有履行自己相应的责任,否则即使自己没有获得款额,但是对方应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起诉也无法获得工程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

法律主观:

人身损害赔偿被告代理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严先生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李某诉严先生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为严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我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严先生和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1、事发时,严先生未聘用李某作为塔吊司机。2013年5月至年底,李某在大明宫购物广场工地当过严先生的学徒,由于他一直没有塔吊操作资格证,年底结完钱就没再雇佣他,他也回老家了。,事发工地是XX建设工地,该工地并没有雇佣过李某,李某的证人也只能证明他在以前XX工地工作过。新的XX工地严先生聘用的是有塔吊操作资格证的王某作为塔吊司机。有聘用协议、王某出具的证明为证。另外,李某也无法提供雇佣协议、发工资的证明、考勤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2、工地开工通知、结算单都表明工地是年后2月19日开工,李某在严先生没明确表示要雇用他的情况下,在未开工之时,且在2月18日早晨七八点钟根本不具备施工光线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上工地造成事故发生。,另外,出事时本案其他当事人均不在场,工地有多台塔吊,至于当时究竟是在哪一台塔吊上出的事,是否是在操作塔吊过程中出的事,原告均无法举证说明,因此本案中的事故发生经过原告无法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无法查实,也无法排除各种可能性。因此原告发生事故受伤只能认为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严先生无关。,(二)李某无证违法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综上,李某在没有经任何人许可的情况下,且无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塔吊操作,属于无证违法作业。进一步说明了发生事故是李某自身的过错所造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勤勉谨慎的同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致发生了患者非医疗必需的损害后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明示或习惯性的)目标,它在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归结为一种。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侵权的受害人考虑到自己诉讼的实际情况,大半请求依据侵权行为责任处理。,(一)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三)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四)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范本,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一)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系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从事货运经营活动。××年×月×日,被答辩人驾驶答辩人所有的牌照为××的××牌汽车,在回家途中行至××时与他人××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答辩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只有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而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辩人回家途中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2、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被答辩人受伤后,由于其经济困难,为了不延误治疗,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先垫付了部分住院费,但仅凭这点并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其的损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被答辩人和××分担。,综上,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证明材料__________份。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务报酬代理词

劳务费纠纷代理词

---杜凯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的债务已经合法有效的转移,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按照债务转移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债务转移必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是不要式的行为,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债务转移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 一,债权人和第三人书面或者口头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该合意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合意,并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三方达成债务转移的书面或者口头合意。

本案,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1、20**年1月15日,原告和xx签订的购买xx室购房合同;2、xx旧村改造办公室收款收据(金额230211元)以及原告在20**年8月21日上午开庭中自认的签订购房合同系抵顶工程款的事实。与,被告xx提交法庭的证据:1、**年3月15日,编号NO0*****收据存根;2、马xx证词 以及 被告xx公司提交法庭的证据2、交给付款单位的第二联收据(收据中写明了xx室房款)有效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明白无误地证实本案债务已经合法有效的转移,由债权人xx、债务人xx、第三人xx之间事实上达成用第三人房产抵顶债权人xx劳务费,债务人则以收到工程款的方式作为第三人承担债务对价的合意。被告已经脱离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告未取得房屋债务暂时未能实现的责任在于第三人,原告完全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起诉第三人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已实现其债权,原告起诉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当,本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假定本案原告的主张得以支持的话,那么最终导致的结果不言而喻就是相对原告方来讲就同一债权即取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也取得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交付房屋)的权利,构成不当得利;相对债务人来讲,就是对一笔已支付了的债务又承担了一次还款责任,使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复杂化。

二、本案第二被告不应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除上述债务转移,被告不予承担责任的理由外。第二被告本身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第二被告作为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第一被告xx,第一被告作为实际承包人即取代承包人获得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的权利,实际承包人对工程发包人依然享有工程款的结算以及求偿权,同样的,对其施工过程中欠下的相关款项,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应由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第一被告xx来偿付。第二被告与权利人xx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存在承担直接付款责任的理由。另外,按照司法解释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第二被告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 、四 、综上,代理人为依法维护第二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上书面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杜*律师二_**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诉人陈*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证据,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纠纷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反诉人)与被告(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约定。首先,该合同书签订双方主体合格。原告作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各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开发**花园***别墅项目。被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被告双方都具有主体资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为了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

同,经过多次咨询、协商和谈判,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再次,合同书内容合法。从合同内容来看,原告投资开发房地产,原告出资向被告购买商品房,整个合同书的内容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最后,合同书形式完备。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形式完备。

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的约定。

二、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一)、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带有地下车库问题。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带地下车库。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这地下室面积中包含了地下车库面积和位臵。2、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标有下坡道和坡道挡墙。这就是地下车库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清楚标明下坡道和车库位臵。3、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一层平面图和半地下室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

4、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建设施工图纸(**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理事务所报备的)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明确有地下室车库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一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如果没有地下车库,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挡墙?6、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也明确说明半地下一层为车库、洗衣房、储藏间。7、原告在给被告及**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有地下车库,并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承认部分户型是有地下车库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进行地下车库整改。8、从被告购买别墅这一高端住宅产品的目的来看,远离市区,户户有车,如果没有地下车库,又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被告根本不会购买,也无法居住使用,根本达不到被告购买别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强调诉争商品房原先报批时就没有地下车库,那原告为什么在2007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是以地下车库形式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如此行为,岂不构成欺诈?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三楼前后均有阳台带问题。同样,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可以证明三楼前后带有阳台。1、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三层平面图前后标明两个阳台。

2、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三层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三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阳台。4、原告在给被告及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三楼有阳台,其将阳台外移,并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备交房条件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原告应当在2008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据此,原告是否具备交房,至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验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约定,两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违规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作为竣工验收合法依据。首先,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图纸中出现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监理单位,三家施工单位,到底谁是该工程的真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确定,如何能进行验收?充分说明本案的违规验收。其次,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主体施工完成,请问三楼的阳台在什么地方?室内外装饰工程全部完成,请问三楼的窗户安装了没有?燃气工程完成,请问燃气管道,接口在什么地方?整个房屋没有通风和排气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规划、设计和竣工图纸中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在什么地方?2、原告拟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首先,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地下室车库。其次,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三楼阳台。第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安装门窗,预留管道。造成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的条件,也就自然不具备交房条件。3、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以及《城市规划法》和旧《消防法》等规定,原告开发建设的***别墅商品房除了应当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直到办好商品房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为止。原告开发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时没有通过规划验收,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依法不具备交房条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后再行通知被告(反诉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变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楼阳台,再加上其他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权反诉要求原告退房,退还所收购房款,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原被告双方关于商品房规划设计,使用功能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且被告也是基于双方上述明确约定及商品房地理位臵才决定购买该商品房的,原告无权擅自变更。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地下室车库,而且现有众多证据也证明,该商品房应有地下室车库的,被告也是因为有地下室车库才选择购买的。现在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突然没有了地下室车库,而且也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是明显的重大违约行为,再加上前面所列举的其他违约行为,如**县建设局已经确认的原告在烟囱、门窗、阳台等方面未按图纸施工,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被告无法达到自己的购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对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已于2009年*月**日致函原告。该函件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而且在邮件详情单上已经写明要求退房书。原告虽然拒绝签收,但已经知晓被告函件的内容,原告也没有对被告的函件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据原告的违约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原告,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原告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原告所开发的商品房通知交房当时不具备交房条件,也没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达到210天,已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90天交房,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合理期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签订合同过程,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原告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和使用条件,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的购房目的难以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于理无据,于法无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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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索赔(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索赔最高院)

2、每个地方法院对此有不同看法,举两个例子:【北京市高院】: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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