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期延期签证(施工工期延期情况说明)
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17:如何进行工期顺延签证?
第一部分 案例17的基本情况
这是一个涉及如何确认工程工期的开工与竣工期间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签证和停工损失索赔的典型案例。
原告浙江杭州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项目公司、被告二立项主体、被告三投资主体连带支付拖欠的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工程款12005.7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639.3万元,并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查明三被告分别支付的工程款及累计总数后,原告撤销对被告二、三的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8500万元。被告提起反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及逾期违约金比例,要求原告承担逾期竣工的工期违约金6068.31万元。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提供了一系列反驳证据,证明工期的延误完全是被告的过错所造成,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责任。
经审理,杭州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6.86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的工程保修金1090.8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因上诉费支付期限届满,经二审法院书面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二审法院视其为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随之生效。
第二部分 对案例17的复盘
工期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一类争议,焦点往往会集中在如何认定开工或竣工日期。关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认定以及确认工期顺延的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1.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条件一般包括:(1)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3)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5)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条件已基本完成;(6)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7)施工图纸预算已经编制或审定;(8)其他条件,比如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器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条件。
在本案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为日历天数700天。根据开工报告,原告实际于2007年6月9日开工,应在2009年5月9日前完工。
2.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复工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是签证。双方在2011年3月签订《工程款补偿的协议》明确了因被告的原因工期延误,由被告补偿原告800万元,该协议签订前,有关追偿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补偿;同时明确了本工程在2011年7月底前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双方在《第64次工地会议纪要》上再次明确了工程在2011年7月31日竣工,2011年3月24日必须复工。工程在2010年12月11日因建设单位部分施工图未经原设计认可及审查机构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1年以上被相关部门通知停工,直到2011年10月25日才复工。因此,竣工时间亦应在复工后相应往后顺延至2012年3月4日。原告2012年1月13日提交竣工验收,工程于2013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故原告主张其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13日得到法院的认可。
3.顺延工期如何认定?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以办理工期顺延,合同完工期限可以延后而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事由和期限,并办妥双方签认的补充协议和确认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签认,承包人应依法办妥工期顺延签证的送达手续。
在一方拒绝签证时,送达是形成证据的桥梁,是当事人实现其签证利益的重要方式,送达的成功与否牵动着证据是否形成。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对策:宾馆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并公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工期延期签证监理意见
要看监理的目的是什么,要同意什么。同意工期延长,同意工期索赔,同意造价增加,还是不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期没有及时签证一定会败诉吗
**工期没有及时签证不一定会败诉**,但如果没有及时的工程签证资料,也没有留下其他证据,一旦提起诉讼,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怅然败诉。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没有就工程签证达成一致,或者签证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者签证内容与实际工程量不符,那么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签证的有效性和工程量的确认。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他们可能会胜诉。如果他们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他们可能会败诉。
因此,及时签证对于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就签证达成一致,或者签证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者签证内容与实际工程量不符,那么他们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来解决纠纷。
什么是工期签证
工期签证是工程签证一种,
工期签证包括:
停水、停电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通俗的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现场经济签证包括:
(1)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零星工程。
(3)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4)隐蔽工程签证。
(5)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等。
(6)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结算资料汇编规定允许计取议价材差的材料,需要在施工前确定材料价格。
(7)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
工期签证包括:
停水、停电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流程是非常重要的,签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管理流程能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中达咨询就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流程为大家详细结合介绍一下。
1.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销售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各种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发包单位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在施工合同之外)以及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等。
3.2.特急签证是指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
4.职责
4.1.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4.1.1.负责填写现场签证单的工程量内容,并监督承包商的执行情况;
4.1.2.负责给签证单编号,并下发承包商和监理公司;
4.1.3.负责签证量的审核。
4.1.4.作为现场签证的主办人,负责跟踪签证的审批过程。
4.2.现场成本管理员
4.2.1.负责初步审核签证工程造价金额;
4.2.2.负责签证后工程造价的审核。
4.3.项目部经理
4.3.1.负责审核签证;
4.4.工程总监
4.4.1.负责签证技术方面的审核。
4.5.成本管理部
4.5.1.负责签证的审核;
4.6.成本分管副总
4.6.1.负责5000元以下签证单的审批;
4.6.2.负责5000元及以上签证的审核。
4.7.总经理
4.7.1.负责5000元及以上的签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
5.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5.1.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5.1.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5.1.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1.4.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1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5.1.5.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5.1.6.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5.2.现场签证办理的原则
5.2.1.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内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5.2.2.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5.2.3.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5.2.4.正常签证的办理原则是“先估价后施工”,签证审批流程必须在7天内完成。
5.2.5.特急签证办理原则是“边洽边干”,但必须在开工后7日内办妥全部手续。
5.3.现场签证的提出5.3.1.根据引起现场签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现场签证分两种情况:
由甲方相关指令(如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单等)引起现场签证除此之外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条件主动提出的现场签证。5.3.2.当甲方确定发出相关指令会导致现场签证发生时,首先判断可能要发生的现场签证的性质是属于正常签证,还是属于特急签证(详见3.2术语和定义)。
如果属于正常签证,则按照“先估价,后施工”的原则执行,要求签证的审批在7内完成;如果属于特急签证,为确保不因执行时间延缓导致更大损失,则按照“边估价,边实施”的原则,由甲方发出相关指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执行,同时要求必须在开工后7日内办妥全部审批手续。
5.3.3.施工单位接到甲方指令后,根据甲方相关指令要求,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审核。对于特急签证,需立即执行相关指令进行施工,同时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5.3.4.除甲方指令引起签证发生之外,施工单位在日常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施工需要,提出现场签证需求。同样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5.3.5.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单》时,要求附上初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如属实测实量的,需先确定单价,预估工程量;如原合同中有单价约定的,按原单价计算;如无合同或无单价约定的,则需事先确定,包括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如果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现场签证,且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已经对签证费用进行过计算确定的,施工单位不需重新计算。
5.4.现场签证的审批
5.4.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现场签证申请的当日内到现场对工程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现场签证内容,并签署意见。
5.4.2.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核实签证原因、事项及工程量,并签署意见。
5.4.3.现场成本管理员对签证预算进行审核。
如果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现场签证,且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已经对签证费用进行过计算确定的,现场成本管理员对其中的签证费用进行核算;对于其它情况引起的现场签证,现场成本管理员需进行审核。
5.4.4.成本管理员审核完成之后,填报《现场签证审批单》,根据签证的审批权限,对签证进行审批。
5.4.5.签证的审批权限:
5.5.签证单的发放
5.5.1.审批通过后,签证单汇总到成本管理部,盖章后,存档一份,其余下发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签证单的编号及发放;
5.6.现场签证的实施管理
5.6.1.施工单位按经审批通过的《现场签证单》内容组织实施,监理公司、项目部监督实施情况,并核实执行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和任务完成的,督促整改,直至完成。
5.6.2.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工程量的复核,现场成本管理员负责造价的复核。
5.6.3.现场签证施工结束后,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组织完成签证实施情况的核实工作,与监理、施工单位、现场成本管理员共同在《现场签证单》中签字确认。
5.6.4.如需要实测实量的,则由项目现场工程师、现场成本管理员、监理、施工单位到场测量,并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5.6.5.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作量确认。
5.7.现场签证的结算5.7.1.成本管理部对已完工的项目按《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核作业指引》进行结算。
5.7.2.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签证内容,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需“一单一价”。7天之内完成结算,否则不予办理。
5.7.3.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现场签证结算,结算编制需“一单一价”,并附《XX项目月现场签证汇总表》,报送现场成本管理员、项目部经理审核,成本管理部审批。
5.8.现场签证的汇总分析5.8.1.现场成本管理员每月对现场工程签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签证汇总表》。
5.8.2.现场成本管理员负责对完工的《现场签证签单》进行归档保存。
5.9.其他管理要求
5.9.1.《现场签证签单》字迹端正、语意清楚明了,必要时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
5.9.2.签证单必须连续编号;
5.9.3.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工作量确认;
5.9.4.签证必须由甲、乙、监理三方签字后才有效;
5.9.5.签证单需列出附带预算或各工作量计算稿,并画出草图;
5.9.6.签证原件一式五份,乙方两份,监理一份,甲方两份(项目部一份,成本管理部一份)。
5.9.7.项目部在办理承包商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签证,如发现不合理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签证的原因,并完成正常的审批程序,存档备案。
5.9.8.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a)该签证已经办理,又出现的重复签证;b)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的,无需再办理的签证;c)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签证,如,施工单位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增加等;d)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预算角度不应该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