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怎么更换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监理单位的表扬信)
监理单位不履行应尽职责能不能更换?怎样更换?
可以更换。监理合同第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就明确表明,属于情节严重的,除由其支付违约金外,则由建设单位中止合同,限期监理单位退场,对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给予6个月至3年的参与六安市国有投资项目监理的投标资格限制。监理费用只结算验收合格部分的,并扣除重新进行监理招标的费用以及因监理违约导致工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您可以仔细看看。
工地监理在施工期间能更换吗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公司的监理怎么更换
对于创办公司的话本来就属于不容易的事情了,更别说在创办公司之后对于公司的运营手段了,那更是难上加难,那如果是公司的监理人需要变更的话其实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随意变更的。那么,公司监理人怎么变更?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监理人怎么变更
公司变更股东监事人的程序是:
1、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的变更的提议;
2、股东大会表决;
3、股东会做出变更决议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监理单位需要自行写请求函。内容如下:
1、抬头写关于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函。
2、写上监理公司名称:
3、把项目开工以来总监做的不到位的地方或不足之处写出来。
4、根据总监的个人表现,我方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希望另派总监,尽快到位。
5、最后写上发函单位及日期。
确需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还应提供书面报告、备案表和下列材料:
1、要求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企业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文件;
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变更补充合同;
4、新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岗位证书;
5、外地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的证明。
扩展资料: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司监理人怎么变更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所以如果是因为监理的失误造成损失将按质量条例等要求处罚,同时在投标文件上承诺的监理人员不能到场的话要扣付监理费(经济处罚是重要的)要要求在一周内到场。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怎么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但须经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原因、转让对象、转让范围和转让后的服务保障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并告知工程监理单位和转让对象。
3、工程监理单位和转让对象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转让范围、转让价款等事项。
4、工程监理单位将转让协议、转让函等材料报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转让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妥善处理好转让前的业务和相关事宜,对于因转让引起的后果和责任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直辖市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事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错、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和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全章
监理人更换总监报告递交建设单位必须几天明确是否同意
监理人更换总监报告递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同意。在工程建设中,如果监理人需要更换总监,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然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人更换总监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明确是否同意更换,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正常来说,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回复,如果需要延长审核期限,则应及时与监理人进行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