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未验收就交房怎么举报(商品房验收程序及标准)
开发商在没有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违法交房,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扩展资料
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交房
(1)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消费者又能证明该退房条件成立,购房者就可以拒绝收房。
例如,双方约定收房时要完成精装修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考资料:岳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去什么部门投诉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的,应该去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备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说过)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2、建设部2010.4.20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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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交房条件交房的措施:
1、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开发商交房的条件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房子没验收就交房出现质量问题找哪些部门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79条、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图纸和质量证明,国家规定的工程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综上,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可以向对开发商负有管理权限及职责的当地房地产住宅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等行政单位提出控告
上述单位应当会依法处理,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并可能还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