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盖房子包工头的人受伤怎么办
包工头请的工人受伤了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人: 1.包工头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承担 临时工受伤 赔偿责任; 2.包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的,发包人跟包工头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家里盖房子,请的工人做事摔伤了,事故由谁负责
需要接收劳务的一方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都上来了,自建房屋、整修房产的事情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城郊或者农村。
不过,自建房屋容易产生纠纷,其中还有一定的风险。自建房屋出事故房主、包工头共赔6万多元
张某是个包工头,但他并没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建筑资质证书。
2016年6月,李某位于南阳市镇平县临街商铺需要改建,便将该房屋改建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召集高某及另外三人从事该房屋改建工程。
2016年6月9日下午,当高某跟随张某进行房屋改建时,墙体突然倒塌,将高某砸伤。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高某的左前臂构成十级伤残,左小腿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双方闹上法庭。南阳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包工头张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50%,共计4万余元;房主李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30%,共计2万余元。
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负责案件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包工头张某常年从事建筑行业,并承揽业务,雇人干活,李某的房屋改建工程交由张某施工,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高某及其他三人由张某召集施工并发放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用关系。高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主指定的劳务活动中受到损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李某所改建的房屋涉及墙体改造、拆除,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选择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但李某选取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承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某在从事危险劳动过程中没有注意存在的危险,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张某、李某的责任。
为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法官建议,房主和包工头应当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同时加大安全投入,为工人提供较为完善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人建房时受伤 房主、包工头都要担责
包工头雇佣临时工工作中受伤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一些短期的建筑工程项目,因为用时较短,所以人手不够时,包工头可能会雇佣临时工帮忙。但是,工程进行时临时工不小心受伤,因为是包工头雇佣的人,并且可能涉及发包人,为避免被推卸责任,所以临时工主张赔偿时,要先确定赔偿责任人。 临时工工作时受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人: 1、包工头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承担临时工受伤赔偿责任。 因为双方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务关系,所以临时工工作中受伤,包工头有绝对的责任。 不过,对于劳务关系,临时工受伤的,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工伤赔偿。 2、包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的,发包人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时,要审查对方相应的资质,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发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情况的,那么临时工干活受伤,发包人具有过错。 所以,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该跟包工头一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临时工可以找其任何一方主张赔偿。 如果包工头或者发包人明确拒绝赔偿,或者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权益遭到损害的临时工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家盖房子包工不包料,农村都是口头上的没有签合同,现在包工头找来的小工摔伤了,我家是盖二层
盖房子如果找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工人受伤业主也有责任。
案例分享:
11月7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因为包工头私下聘请的装修工人赵师傅在施工中受伤,包工头孙某和房东李先生纷纷担责,孙某赔偿40287.9元,李先生承担了2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8057.58元。
李先生在阜沙镇有一套自建房,2016年6月打算装修。包工头孙某与李先生签订了合同,承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孙某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造成任何工伤或者意外,均由孙某承担,李先生一概不负责。然而,这一条款却没能让李先生免责。当年6月27日,孙某雇佣的赵师傅在施工中受伤,住院两个多月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
赵师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找孙某和李先生索赔遭到推诿,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承包合同签订后,我就将房子交给孙某装修,孙某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赵师傅,事发当天我是接到电话后才知道赵师傅受雇参与了装修工程并发生意外。”李先生说,他和孙某并非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包工头孙某并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偿赵师傅40287.9元,李先生在4万余元中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8057.58元。
法官提醒:找人装修需擦亮眼,签订正规装修合同
李先生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能免责?法院认为,李先生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孙某施工时,没有对孙某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能否胜任施工工作及能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条件等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理应就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高嘉敏法官表示,近年来,此类案件频发,房东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一定要将房屋装修的工程承包给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并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避免出现因施工人员受伤而导致自己承担赔偿款的现象。而作为承包方,也必须负起自己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