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账函件(公司对公司函件格式)
对账函盖公章还是财务章
企业之间的对账函加盖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都可以。两种印章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
从对账函的内容上看,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二是确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确认的包括往来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则盖章、签名确认。
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账函是盖公章还是盖财务章
法律分析:企业之间的对账函加盖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都可以。两种印章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账函盖什么章有效
企业之间的对账函加盖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都可以。两种印章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
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
扩展资料:
财务专用章,在用途上,规定如下:
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
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的核算部会计主管印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
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
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账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专用章
对账函的法律效力
对账函的法律效力如下: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发了对账函,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企业对账单中对方财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单,这种对账单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公司在收货确认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员的签字,系对方公司的认可已经收到货物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凭证可以作为追讨货款的直接有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没签字有效吗
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会计事务所对于对账函的结果,还去企业核实吗?
1、如题所述,应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切判断;
2、一般地,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对账函(复函件或函件回执)后,根据函件的确认内容判断进一步的工作开展,当复函内容没有异常则按原计划将函件作为底稿附件资料归档处理,当复函内容出现需要跟进确认的情况(例如出现复函人提出疑问或不同意原发出对账函内容的情形),则需要前往企业(被审计人)开展核算确认工作;
对账函不符怎么回函
如何回复对账函
1.
询证的结论部分分为两块,左边一般为信息证明无误,右边一般为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根据提供的信息,应该在右边进行回复,回复的内容建议这样写本公司应收贵公司款项余额为XXX元,不建议用户听信客户的说法这只是形式,还是认真对待.
2.
回复完成后加盖贵公司公章或者财务章,询证函一般都有回函时间和经办人,填写实际回函时间和实际经本人即可,填写完毕后按照询证函上注明的地址,直接邮寄给对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