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双方各执一词
此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何在?为什么?
1、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错误何在?请说明理由。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2、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有任何法定情况下应当主动撤军,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如果被告认为存在法律要求法官回避的情况,他有权要求法官回避。
3、如果审查认为原案处理可能出现错误,法院将裁定对该案进行重新判决。
4、违反法定程序公开审判的规定;严重违反回避制度。法庭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造成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造成发回重审。
5、因此,原告姚燕燕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1)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认定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法律分析: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工程款结算标准。
一是工程价款数额认定。例如,计价方式争议,承包人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因履行中实际投入远超预算要求据实结算;实践中还存在垫资施工、指定分包等情形,大大增加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性。二是财政评审拖延。
承包项目合同纠纷找什么部门调解
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调解机构调解。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了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调解的部门:第行政调解,调解的部门是双方当事人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仲裁调解,调解的部门是仲裁机构。第法院调解,调解部门是法院。
当事人可以请求那些部门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A 法庭 C 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纠纷可以找的部门分别有基层组织、法院或仲裁机构。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律主观:合同纠纷可以找行政部门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纠纷在调解或者仲裁不成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去找人民调解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机关。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来进行解决合同纠纷。
工程结算的一些基本概念(一)
按工程结算的时间和对象可分为定期结算、阶段结算、年终结算和竣工后一次结算等。1.定期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原来的施工预算,加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合在一起,这个过程就是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是指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将所有的投资归集一起的过程就是竣工决算。
工程结算一般可分为: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两种。工程价款结算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所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工程款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裁决或判决以前,开户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