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包括(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谁承担)
适用法律错误的五种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该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什么叫适用法律不当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无法准确解决问题。如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例如对直接进口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处理就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如下:
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范围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1)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4)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2、适当性审查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没有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适用法律错误指的就是大前提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分析:适用法律错误指的就是大前提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一、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才会使裁判结果合乎情理和适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适用法律错误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此类案件,接收抗诉的法院会做出再审裁定,视情况可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八十条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3.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4.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5.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6.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7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8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9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的五种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的五种情形具体如下: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工商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将产生严重的责任后果,为此,笔者结合日常的学习借鉴和办案实践,归纳了以下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五种表现形式,供各位同仁在探讨中规避。
一、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如:某个体工商户在竞标过程中与某公司招标负责人私下串通招投标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对该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处理机关却适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显然是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为此,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中,一定要对复杂的案情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熟读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案情与法律法规的对接中确保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无误。
二、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
适用定性条款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认定被处理行为或事项性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错误。适用处理条款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定性条款没有错误,但适用有关处理的条款错误。如: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认定,一要把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定义,即指公司擅自超出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要把握一个前提,即当事人既在从事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又在从事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如果公司已经没有再从事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而只从事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这一行为不属于超经营范围行为,而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两种行为的处理,适用法律条文各不相同。因此,办案人员必须谨慎处置,关键在于定性准确,定性准确就能防止适用法律、法规的定性及处理条款错误。
三、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
当前,国务院及国家工商总局均在不断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工商办案人员必须注意学法用法,在实践中确保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有效。
四、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包括三种情况:(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本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只引用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没有引用具体条文; (2)只引用了有关定性和处理的原则性条文,没有引用应该适用的有关处理的具体条文;(3)只适用了有关处理条款,未适用定性条款。
五、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
主要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引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文正确,但没有适用该条规定中必须适用的内容,而适用了不应该适用或选择适用的内容。如:对张某从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都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只是罚款,没有作出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属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故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二、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对于已经明确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对尚未施行的法律,在处理中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三、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四、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立法法》在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一章的相关条文对此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更是作了详细的适用规定。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没有依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该案指出“…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六、只是引用法律名称,而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与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个意思吗
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地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具体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可同时在判决中明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事实根据。如果收集的证据已能认定基本事实情况,即使缺少一些枝节情况的证据,也不能认为是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结果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义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包含四种情况:
第一,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第二,由于行为性质的划分错误或者同一性质的行为因具体情节不同,应当适用该法的某条某款,却适用该法的其他条款,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第三,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第四,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可能影响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这种程序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程序,如进行罚款不给罚款收据等,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也适当,仅仅是在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限上超过了一点,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不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但应当指出超过法定期限这一错误,以便行政机关今后严格依法办事。
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它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判决于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自决定时起就无效。
5.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行政机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违反政纪或者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把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