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要求留存备案资料
请问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资产损失如何备案?
请参考如下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每次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当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应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二十五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七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九条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一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则
第三十三条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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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而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它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流动性强弱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大力开展促销活动,以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导致应收账款数量增加。
于是,如何管好、用好和盘活应收账款,以加强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一、应收账款的成因
1、商业竞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增加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出于扩大销售的竞争需要,企业除利用产品质量、价格、品牌、售后服务、广告等手段外,赊销作为扩大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被企业所采用,于是就产生了应收账款。
2、销售实现和收到款项的时间存在差距。企业发出商品后,向购货单位开出销售发票,并在当期确认了销售收入,货款却往往没有同步收回,导致物流与资金流脱节。这种商品销售和收到货款时间的不一致性,这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这主要是因为货款结算需要占用时间的缘故。通常,结算手段越落后,结算所需的时间越长。同时,购销单位之间距离远近、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及内部结算单据传递的及时性等都有可能产生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内部管理不力。企业缺乏商业信用意识,如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而违约或因质量异议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对方拒付货款;因客户恶意欺诈或销售人员携款潜逃,导致款项无法收回。企业信用管理不力,盲目地对信用不好的企业赊销,加上追讨欠款工作不力,导致货款难以收回等原因形成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弊端
1、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效益下降。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纳税义务的产生,企业可能会被迫用流动资金垫缴当期税款。如果企业出现账面利润,那么年度实现的利润要还向投资者分红,企业可能要垫付股东分红款,导致企业资金流出增加。这样,一方面应收账款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另一方面企业要垫付税款和分红款,加重了企业资金调度的压力。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通过银行贷款来补充流动资金,导致财务费用增加,融资风险加大,加重企业负担。同时,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必将付出相应的代价,包括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机会成本和坏账损失等,都将导致企业效益下降。
2、降低企业信用,影响企业形象。企业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占用大量资金,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将使企业丧失信用,进而失去金融机构的支持。企业因此无法从供应商得到折扣,从而增加交易成本。同时,企业保持过高的应收账款余额极易产生坏账。给企业带来损失,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另外,应收账款长期占用过多资金还会影响企业形象。
3、虚增经营成果,增加经营风险。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应当在销售发生当期确认收入,但企业收入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现金流量也能如期流入。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形成与企业赊销政策密切相关,其规模往往与销售收入正相关,即销售收入增长将引起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长。企业信用政策过于宽松,导致应收账款规模迅速扩大,一旦货款不能回笼,企业将陷入“账面利润多多,账户资金空空”的虚假繁荣的窘境,企业会计利润将大打折扣。如果控制不力,企业的利润将被大量的呆账和死账消耗殆尽。这样,尽管根据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要按应收账款余额的~定百分比来提取坏账准备,但是一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将给企业造成实际上的损失。因此,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过多,虚增销售收入,夸大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4、延长企业营业周期,延缓资金周转速度。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营业周期等于存货周转天数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之和。如果企业信用政策过于宽松,将导致应收账款长期占用大量资金,引起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现金短缺,影响资金循环,延长营业周期,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措施
企业产生应收账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其管理目标就是追求利润。就其本质而言,应收账款可以看作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企业必须根据“没有现金流量的利润不是利润”的原则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始终把资金回笼放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对应收账款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速应收账款回笼,减少坏账,确保企业经营利润的最终实现。
(一)事前控制
1、客户信用管理。
(1)建立客户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企业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收集客户的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财务状况、经营规模、信誉等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为信用评价提供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依据。企业应根据客户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条件和连续性等标准,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客户信用评定。根据客户信用评定结果,选择优质的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建立健全营销网络。
(2)制定信用额度,控制应收账款规模。企业应根据客户近期的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和货款支付情况,给予客户相应的信用额度即企业对某一客户愿意承担最大赊销限额,并确定赊销金额的大小和期限的长短。财务部门及时办理货款结算、记账及对账等手续,如实反映客户的信用额度使用情况,防止出现差错。同时,企业应建立信用额度动态管理和预警机制管理和控制信用额度,从而有效地控制企业赊销规模。
(3)建立健全赊销审批制度。企业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起用并录入客户档案。在销售过程中,销售部门应严格据此限额控制交易量,不得突破,避免销售人员凭主观判断,盲目决策给企业带来损失。若客户信用额度发生变动,还必须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同时,企业对信用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确保信用限额制定的安全。胜和合理性。
2、完善销售业务内部分工,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位。应收账款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企业应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的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销售预算、发货、仓库管理、奖惩及清欠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企业销售业务的合同洽谈、配货及发货、开票、出门及收款等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的人员完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以便各部门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稽核,避免出现舞弊行为。销售部门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等工作;财会部门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结算记录、对账和督促管理货款回收;发货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办理配货及发货等工作;清欠办公室应及时召开清欠会议督促销售部门的清欠工作,负责应收账款的法律诉讼及追讨,制定清欠及考核制度。以上各岗位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责任到人,奖惩合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率,缩短应收账款的收账周期,减少呆账。
3、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等事项。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该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开展赊销业务培训。通过对销售人员进行赊销业务培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分析应收账款的成因、对策及责任,介绍收款的方式和技能,以及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的方法,增强销售人员的防范意识。
(二)事中控制
1、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企业销售业务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授权有关人同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于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应当通过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审核把关。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签订销售合同。企业应认真开展合同评审工作,对客户提出的标的、数量、质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认真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订单。一旦接受,企业要按合同要求组织生产与交货,确保全面履行合同。销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或新合同,以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销售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对收款、开具提货单、发货、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是应收账款控制的关键所在。
(1)收款。客户送交的货款,财务部门应及时开具收据,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收到的汇票、支票等及时办理收账手续;对于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办理查询,确保真实有效。
(2)开具提货单。对照合同根据客户要求开具提货单,并送交客户签收。
(3)发货。运输部门根据提货单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正确无误。
(4)结算。发货后,根据提货单等及时向客户开具发票,办理货款结算。
3、选择先进的结算方式。企业应尽可能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结算方式,加速资金回笼,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购买方必须带款提货,否则不发货,确保货款及时回笼。另外,企业也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实时汇兑等先进的结算手段,加速资金回笼。
(三)事后控制
1、实行销售业务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销售业务专项审计,检查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防范因管理不善而出现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降低经营风险。
2、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应收账款催收制度。财务部门应当开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工作,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分析,企业可以确定多少欠款在信用期内,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超过时间的长短和款项所占比例,以及有多少欠款会因拖欠时间太长而可能成为坏账。据此,企业区别账龄长短,制定出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催讨方式(如书信联系、电话联系、上门催讨和诉诸法律手段等方式)催讨货款,以设法收回欠款。
3、实行货款回笼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没有考核的管理是无效的管理,没有量化指标的考核是无效的考核”。企业应当按“谁销售,谁收款”原则将货款回笼分解到每个销售人员身上,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收款计划,明确收款金额和期限。每月,根据货款回笼计划完成情况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在奖金中兑现。对于因人为原因造成款项无法收回的,追究销售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赔偿,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债权金额正确有效。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通过函证等方式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避免发生差错,并保存好有关材料,确保债权法定追索权的延续。由于应收账款收回的法定期限是逾期2年内,过了有效期企业就丧失追回欠款的权力,企业必须力争在有效期内收回款项或取得延长有效期的相关证明,如对账单、付款计划等。
5、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对货款回笼和信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应收账款能否及时足额收回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关注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收回,定期组织人员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对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应收账款形成原因,评价其合理性和潜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对策,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总之,企业要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同时,企业应始终坚持把货款回笼放在首位,实行应收账款的全过程控制,加大收款力度,加速货款回笼,确保实现的收入及时足额流人企业,从而规避经营风险。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账款预提的,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用来抵销,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三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期末计提坏账准备
①计提、补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②冲减(转回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实际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已确认的坏账又收回
①转回已确认的坏账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②收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年前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了,咋处理呢,我没提坏账准备,是否直接到税务申报呢?
账务处理简单,直接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就可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问题如果要税务局承认,也就是所得税税前列支,那比较麻烦,你要提供很多材料的证明的。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