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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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既然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时,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员工工作年限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认为其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这种认识对吗,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董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除了应与董丽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明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是,不少员工“被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相关待遇难道只能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吗?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是否可随时解除用工关系、且不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待?员工工作年限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认为其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这种认识对吗?

针对这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应当提防如下四个误区:

误区一

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对待?

【案例】

张才与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张才继续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5日,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龄支付张才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张才提出其第三份劳动合同虽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由此,因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向其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而非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张才不知道他这个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既然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时,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算来,公司应向张才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误区二

未签合同可随时解除用工,与无固定期限不沾边?

【案例】

董丽从2015年10月9日进入某化工公司上班后被借调在外,公司一直未与董丽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借调结束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安排工作。

为此,董丽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2倍工资,以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董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除了应与董丽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此同时,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董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董丽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董丽还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三

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案例】

安颖自2007年2月起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年2月,单位与安颖签了一份3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2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

2017年2月初,安颖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其不符合签订此类合同的条件。其一,双方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其二,其工龄到2018年2月才够10年,此前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

安颖不知道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据此,单位虽只与安颖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安颖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2月,到2017年2月已经满10年,故安颖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之所以以第二个理由拒绝安颖的要求,是其错误地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安颖的工龄不计入其累计工龄。

在此情形下,若单位继续拒绝安颖的上述要求,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误区四

符合条件时,可请求裁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杜文凯与所在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其一直按该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待遇在该公司工作。2016年11月28日,公司向杜文凯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因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其劳动关系,并要求其于2016年11月29日至31日办理离职及部门工作交接手续。

对于公司的做法,杜文凯可否通过仲裁,要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评析】

杜文凯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其原因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仲裁机构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双方。

不过,鉴于杜文凯与公司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但其继续在公司工作,据此,仲裁可以确认:视同杜文凯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下,公司若与杜文凯解除劳动合同,杜文凯只能要求公司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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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五大要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五大要点。

案例1。杨某向A公司提出事假申请,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A公司批准。后杨某在休假期间出国旅游,并通过微信朋友

圈晒出游玩照片。A公司发现后向杨某作出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杨某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杨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解析:法院认为,杨某出现的地点为欧洲,需做较多的前期准备工作,且其请假与出国日期间隔较短,足以说明旅行属于事先计划,证明其存在骗假的主观故意。虽然劳动者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已达到严重违纪程度。

提示:从第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法院支持了公司,法院援引了诚实信用原则。稳妥起见,为避免类似争议,建议在规章制度里细化、明确。

案例2。B公司通知薛某,公司因组织机构调整需转到北京,希望薛某工作地点转至北京,岗位不变并提供房贴,但薛某不同意。调整后,B公司在上海已无工作人员。后薛某收到B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薛某收到B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薛某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解析:以上案例中,公司认为对员工应当给1倍的补偿;员工认为应当给2倍的赔偿。

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B公司的大客户群、品牌资源均集中到了北京,为迎合变化中的培训市场,B公司撤销了上海部门,否则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虽然调整部门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行使,但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外在市场的重大变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法律构成要件。在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先后两次给出转岗提议、多次给原上海员工提供面试机会,协商形式已较为充分。另外,公司为外地来京员工提供房贴,已尽较大努力安置员工居住问题,表现了协商诚意。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已经过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以上两个案例是法院公布的案例,都是司法部门支持了用人单位的案例。实务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环节发生纠纷的,更常见的是劳动者胜诉。以下我们从企业角度对解约时做5点重要提示: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常见的理由无非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1.用人单位在解约时是以某条理由进行的解约;若双方有了纠纷,在仲裁委或法院,用人单位又改变了解约的理由,那么,司法部门会以行使解除权时的理由为准。因此,解约的理由应慎重、符合事实、经得起推敲。

2.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常常会提到好几个解除理由。那么,在司法环节,是会对多个理由逐一审查的,只要其中有一个理由符合解除条件,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

3.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如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不来上班为由推定劳动者自动离职,一般不予支持。

4.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证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证据确凿,就可以直接认定构成严重违纪了。这里再次强调规章制度要细化、明确的重要性。

5.仲裁员/法官的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也常常是判案依据。以上面的案例1为例,虽然该公司在具体的规章制度里没有规定这种欺骗式请假的情况,但是,由于事实清晰,法官仍然认为员工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达到了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求帮忙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张某进行考勤管理和发放工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下午到报社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看出现的重大差错,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节。达到了就不会支持,反之就会支持。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李某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合资企业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8问,属于论述和简述,超越了案例分析范围,此处不再作答,请另行提问!

劳动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

(1)侵权之诉,物业公司在超过一月和不满一年内没有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张生可以告他侵权之诉。满一年后与张生解除劳动关系,要给张生经济赔偿。

(2)《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3)(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法学案例分析题 要列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啊!!!!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并告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王某与出版社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王某在出版社兼职,他的工作不必到出版社朝九晚五,也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制度,仅仅按时交上校稿即可,这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工作模式是典型的劳务关系,所以王某与出版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王某与出版社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例~高手帮我解答一下,拜谢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朋友 只有三道题答案:

计算 1.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 2.答: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不能全给你。这些是老师的给的资源里面所找到的。不要太懒了。PS 星期四就要交了 提醒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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