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能参与分配的案例
参与分配的最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下发了一份《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这份文件还不能被适用。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那么就面临一个问题: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其资产如何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将无从以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执行程序中解决。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从而也维护了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制定参与分配制度,均承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债权。但就具体保护各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种主义一、优先主义,又称质权主义。是指债权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德国民事诉讼法采这种立法方式。二、平等主义,又称分配主义。是指债权人不因查封而取得执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于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法参与分配,依其债权额之比例,公平受偿。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采此种立法例。三、折衷主义,又称团体主义。是指将多数债权人依时间先后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前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后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同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我国虽未明确规定采取平等主义,但从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法人为什么不能参与分配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若是没有能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则不能参与分配。企业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分配方案作出后还能不能参与分配
一旦分配方案作出,参与人员已无权再进行分配过程的干预,但可通过其他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一些需要进行资源分配的场合,会安排相关人员制定分配方案。一旦方案作出,各方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确定。这意味着,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已经无法再影响其后续的执行过程。例如,在一个房屋分配的过程中,当规定的分配方案作出,各方参与人员将被分配好房。此时,参与人员已无权对分配过程进行干预或改变,因为分配方案已经最终确定。然而,参与人员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诉讼等。
在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提起诉讼、投诉等。此外,也可以通过和其他参与人员协商或沟通,来争取更多的资源或权益。
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并无法再干预分配过程。参与人员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法律途径、协商等。在分配过程中,应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分配机制,以确保参与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风尚。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提出问题
1、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解决什么问题?
答:执行中的参与执行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这些普通债权如何公平受偿的问题。
2、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时间?
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3、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
答: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4、向那个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材料?
答: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法院主持进行。
5、申请参与执行提交哪些资料?
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6、首次查封债权是否优先?
答:申请首次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或主张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主持法院不予支持。但全体债权人同意首次查封财产申请人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除外。
二、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分配方案
案号:(2015)浦执字第11391号
被执行人:吴某、郑某、吴某女
被执行人财产:上述被执行人共有房产
浦东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吴某、郑某、吴某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经上海高院委托上海八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上述三人共有房产估价1160万元,依法拍卖成交价890万元。招行在本案最高额登记债权为464万元,申报债权为677,3604.62元。另有一般债权申报的有4家。分配方案:
先支付房地产评估费、执行费;
1、其次招商银行抵押的优先债权;
2、再次,为吴某、郑某、吴某女安置费30万元;
3、最后,一般债权按照比例受偿余额。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优先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所谓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之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权人之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1.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查封优先权人
关于参与分配的启动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下统称查封)系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该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此时不允许采取财产保全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则可能面临查封标的物无法启动处分程序的法律障碍。因为查封措施使在先查封法院程序上取得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利,这应是无异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和第91条也作出了规定,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进行。基于这种优先处分权,甚至有学者认为首先查封系一种优先权,即查封优先权。并且,就其目的而言,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除债权人诉讼的顾虑,确保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够执行;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防范债务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换言之,财产保全有特定的财产,服务于特定的主体、特定的裁判,是为了保证申请人的未来判决利益得以实现、由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对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往往为查找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花费时间和金钱,一旦出现参与分配的情形,势必影响财产保全申请人判决利益的顺利实现,最终导致申请人财产保全宗旨的落空。是故,无论从处分权的角度,还是从实体公平的视角,均应该准许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查封优先权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此乃未取得执行依据不得申请参与分配之例外。
2.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
依据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在首封法院处置标的物的原则之外,为了更多的保障优先债权人的利益,最高法院在该批复中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优先债权人在取得执行依据进入执行阶段后,也有了取得处置权的可能。
3.关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从二者的内涵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权还是担保物权,本质上都是一种保障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依附于特定执行标的物,如执行法院处分了执行标的物,其权利将灭失,如不允许其参与分配行使优先受偿权,则违背设立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制度初衷。同时,由于其优先受偿的权利本质,权利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是否取得执行依据,则在所不问。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优先权人和担保物权人是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还是需要纳入到参与分配概念范围内来行使,是一个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该规定将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提出权利保护主张将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纳入到参与分配程序中,由执行法官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之债权的合法性、是否到期、债权标的额等进行初步审查。
3.工程优先权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债权的合法性、是否到期、债权标的额等问题较之其他担保物权更难以审查核实。实践参与分配中一般法院不会认可建设工程优先权。参考
的案例可知,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想参与分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参与分配异议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保障自身的优先权益。
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可以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还有参与分配。我国采用的是有限的破产主义,只有法人可以使用破产制度,于此相对的,公民还有其他的组织是不能适用破产主义的。
一、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
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
二、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其资产如何分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将无从以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执行程序中解决。
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从而也维护了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制定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均承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债权。但就具体保护各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种主义。
(一)优先主义,又称质权主义。是指债权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采这种立法方式。
(二)平等主义,又称分配主义。是指债权人不因查封而取得执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于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法参与分配,依其债权额之比例,公平受偿。法国、意大利采此种立法例。
(三)
折衷主义,又称团体主义。是指将多数债权人依时间先后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前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后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同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虽未明确规定采取平等主义,但从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民诉意见》第
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三、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
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其三、数个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民诉意见》第297条对此有明确,但第298条则规定,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附有执行依据。
其四、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参与分配是将债务人财产按照各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均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程序中,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满足了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之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只须按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逐一执行,只有当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才须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六、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执行债务的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的组织,而不能是法人,多个债权人都已经获得了执行根据或者债权人已经起诉的情况,债权人的财产已经不够能够还清所有的债务等。